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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通用设计方案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4.3.1条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图12.2问题4:基地设计标高低于相邻市政道路最低标高或场地邻接山体、挡墙布置时未采取截水措施,造成大面积水倒灌进入建设基地内。表12.1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安全距离注:本表摘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5.2.2条第1款关于建筑基地道路宽度的规定。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通用设计方案

问题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1条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支护桩、挡土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地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装饰构架、室外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地上设施必须控制在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范围内建造,并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影响城市地下管网敷设,影响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空间景观。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应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问题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突出道路红线的窗扇(含开启后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活动遮阳、雨篷等挑出路面上空的高度和深度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3.2条第1款与第2款关于既有建筑改善工程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的规定。

【处理措施】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满足下列规定:

图12.1

①在人行道路面上空:

a.2.5 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含开启后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 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 m。

b.2.5 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 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 m,并不应大于3.0 m。

c.3.0 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 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 m。

d.3.0 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 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 m。

②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 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 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 m。

问题3:居住区在临近交通干线或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某些时段产生的噪声污染时,未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第3.0.2条第3款关于降低居住区噪声污染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在存在噪声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措施,可采取设置土坡绿化、隔音墙或种植大型乔木等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对住宅建筑的不利影响。

图12.2

问题4:基地设计标高低于相邻市政道路最低标高或场地邻接山体、挡墙布置时未采取截水措施,造成大面积水倒灌进入建设基地内。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3.1条第5款的规定,基地地面高程与相邻基地和市政道路高程关系不合理,未采取排水措施。

【处理措施】基地地面高程设计应尽可能高于相邻城市道路高程,基地地面高程最低处高程低于相邻接城市道路最低高程,或场地邻接山体、挡墙时,应有排除地面水及截水等措施,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

问题5: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过近,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6条第7款关于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的规定。

【处理措施】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 m。

问题6: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不满足要求;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最近边缘距离不满足要求;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距离不满足要求;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距离不满足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2.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与第4款关于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与部分设施或部分建筑出入口距离的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除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距城市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距离应不小于70 m;

②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应不小于5 m;

③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应不小于15 m;

④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应不小于20 m。

图12.3

问题7:居住区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贴邻布置,或后退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第6.0.5条关于居住区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距离的规定。

【处理措施】基地内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距离应根据建筑物面向道路、建筑山墙面向道路或围墙面向道路等关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第6.0.5条要求保证居住区道路边缘与建、构筑物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2.1的规定)。当居住区道路兼做消防车道时,还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第4款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的规定。

表12.1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安全距离

注:本表摘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问题8:建筑基地内车行道宽度较窄,不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1款关于建筑基地道路宽度的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基地内单向单车道设计路面宽不应小于4 m,双车道路面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 m,其他基地道路面宽不应小于7 m,并应满足基地内交通流量要求,避免基地内部车辆通行不畅。

问题9:建筑基地人行道路宽度过窄,不满足人行通行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3款关于建筑基地人行道路宽度的规定。(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建筑基地道路设计中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 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相关规定。

问题10:尽端式道路过长且未在端头设置回车场地。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5款关于尽端式道路长度的规定。

【处理措施】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 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 m×12 m的回车场地。

问题11:当利用建筑基地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人行通道或车行道被挤占。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2.2条第2款关于道路边设停车位的规定。

【处理措施】当利用建筑基地路边设置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保障车行道或人行道正常通行宽度要求。

问题12:车库基地出入口宽度、基地内部道路以及停车库出入口宽度不匹配。

【原因分析】违反《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6条第3款与第3.2.5条关于车库基地出入口宽度的规定。

【处理措施】一般车库总平面基地出入口宽度应和与之连接的基地内通道宽度取得一致,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 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 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 m。应妥善处理基地口部宽度与内部出口通道宽度衔接关系,避免口部宽度突然收窄,小于车库出口通道宽度及小区内部车道,造成出口处交通不畅。

问题13:车库基地出入口直接开向城市快速路。

【原因分析】违反《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6条第2款关于车库基地出入口开口的规定。

【处理措施】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和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车库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应尽量开向城市支路或基地内部道路。

问题14:将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地方设置在车库基地出入口处,但未设等候车道或等候车道长度不够,等候车辆占用城市道路候车。

【原因分析】违反《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第3.1.6条第4款关于车库基地出入口办理出入手续候车道的规定。

【处理措施】当车库车辆出入手续设在基地出入口处时,出入口处应设置机动车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并根据交通流量设计机动车候车道尺寸,且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 m,长度不应小于10 m,避免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堵塞。

问题15:车流、人流量较大的基地主入口,未考虑人车分流。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1.1条与第5.2.1条第5款关于人车分流及车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的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在车流、人流量较大的基地主入口,应设人行道路,解决车辆、行人混行的交通,保障基地内的交通安全

问题16: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未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第5.0.6条第6款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第3.0.2条第1款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规定。

【处理措施】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根据国家及地方配置数量要求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问题17:坡地建筑、边坡、紧邻高层建筑的临空面周围与幼儿园等室外公共活动场地间相邻,未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原因分析】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3.2.2条第4款与第5款关于室外活动场地安全的规定。

【处理措施】幼儿园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与左右或上部邻近的建筑、阳台、开敞平台间,应有防坠落及防护隔离措施,防止上部坠物及扰民相互影响。

问题18: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全园集中活动场地面积不够或各班未设置专用室外活动场地。

【原因分析】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3.2.3条第1款与第2款关于活动场地面积的规定。

【处理措施】①幼儿园应按人均面积不低于2 m2设全园集中活动场地;②各班应设置专用室外活动场地,每班不低于60 m2

问题19:幼儿园共用活动场地内活动设施设置未达到规范最基本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3.2.3条第4款关于共用活动场地内基本设施的规定。

【处理措施】全园共用活动场地内应设置沙坑、30 m跑道等活动场地。

问题20:儿童游戏设施场地及周围采用地砖等硬质铺装;儿童活动场地及周围地面不平整、光滑或存在尖锐突出物等设施。

【原因分析】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3.2.3条第3款与第4款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设计应明确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等技术要求,并尽量采用软质铺装。

问题21: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不满足日照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3.2.3条第5款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日照要求的规定。

【处理措施】应提供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日照计算书,满足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问题22:住宅小区、学校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等植物

【原因分析】违反《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第5.0.12条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3.2.4条关于儿童游乐区等活动区域配置的绿化植物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

【处理措施】托儿所、幼儿园、住宅小区、学校、儿童游乐区等场区绿化严禁配置有毒、带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问题23:各专业间未充分协调,架空种植屋面种植高大乔木区域未考虑乔木深覆土荷载要求,实际实施覆土厚度超过结构设计承受荷载,或未考虑乔木长大后荷载的增加。

【原因分析】违反《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5.4.2条第2款与《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第5.0.15条关于建筑顶板设计与覆土种植绿化的规定。

【处理措施】建筑、结构、景观等各专业间应充分协调,根据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进行地下建筑顶板设计。景观布置时,考虑经济合理及安全等综合因素,应将荷载较大的高大乔木布置在结构梁、柱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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