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避免不良地质场地勘察常见问题

避免不良地质场地勘察常见问题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问题61:不良地质场地勘察前未充分搜集和分析前人的研究成果资料。问题62:不良地质场地工程勘察范围不足。受外围地质灾害影响时,勘察范围尚应包含该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对不良地质作用还应分析其形成灾害链的可能性。问题64:不良地质场地提供的岩土参数不合理。

问题61:不良地质(滑坡、危岩、岸坡)场地勘察前未充分搜集和分析前人的研究成果资料。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7.1.2条、第7.1.4条关于勘察前期工作的规定。

【处理措施】勘察前应充分收集前期的论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治理不良地质作用的勘查、设计、施工、验收、监测等相关资料,结合本工程及地方经验进行分析,并引用其中的关键内容。

滑坡、陡崖(危岩)工程应搜集:地形图、区域地质、遥感图像、气象、地震、水文资料,既有滑坡、陡崖(危岩)的调查和观测资料,以及地方志、地震史料中有关滑坡灾情的记载。搜集滑坡、陡崖(危岩)的发生、发展史,到地方县志中查找有关滑坡、陡崖(危岩)灾害的历史记载,到各级地震局、台、站、科研单位调查并访问当地老人,了解历史上发生滑坡、陡崖(危岩)的情况和防治经验。

对于岸坡工程,除了搜集上述资料外,还应搜集江(河)流水位、波浪要素等水文数据,以及塌岸、浸没、湿陷、淤积等变化的预测资料等。

问题62:不良地质场地工程勘察范围不足。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 50/T143—2018)第5.1.1条、第6.1.1条、第8.1.1条关于勘察范围的规定。

【处理措施】滑坡勘察范围应包括滑坡后壁以上一定范围的稳定斜坡或汇水洼地、前缘剪出口以外一定范围内的稳定地段、两侧滑体以外一定距离或邻近沟谷。

陡崖(危岩)勘察范围应包括陡崖和相邻的地段,坡顶应达到陡崖岩体卸荷带之外的稳定区域,坡底应达到崩塌堆积区外及崩塌堆积体可能转化为滑坡或泥石流的影响范围外。

岸坡勘察范围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确定,下边界宜至河流枯水位或水库死水位高程,上边界宜高于100年一遇洪水位(当未收集到准确资料时,宜通过调查访问确定)及可能塌岸线高程。受外围地质灾害影响时,勘察范围尚应包含该地质灾害影响范围。

对不良地质作用还应分析其形成灾害链的可能性。对于可能形成灾害链的场地,其勘察范围尚应包含灾害链的威胁范围。

问题63:不良地质场地勘察工作不合理,针对性不强。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7.2节、第7.3.4条、第7.4节,以及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 50/T143—2018)第5.3节、第6.3节、第8.3.节、第11.1节、第11.3节、第11.4.2条关于勘察工作的规定。

【处理措施】应结合拟采用的治理方式布置勘察工作量。滑坡勘察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钻探、井探、槽探为主,必要时,尚应采用洞探和物探。陡崖(危岩)勘察手段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以槽探、钻探和井探为辅,必要时可采用陆地摄影测量、透视雷达和弹性波检测等方法。岸坡勘察应以地质测绘与调查、物探、钻探、井探和槽探为主,必要时采用动力触探和洞探。

滑坡场地:应沿滑坡滑动方向通过拟建工程、滑坡体及影响区布置适量纵勘探线,当需进行支挡时,应沿拟设支挡部位布置横勘探线。勘探点应进入可能的最低滑面以下稳定地层一定深度,支挡位置处尚应满足支挡工程需要。在滑体土、滑面(带)土和稳定地层中采取足够数量的岩土样,同时需满足统计分析、滑坡治理工程设计的需要。

陡崖(危岩)场地:纵勘探线应沿危岩可能崩塌方向并通过拟建工程场地、陡崖卸荷带、崩塌堆积体及其可能影响范围布置。卸荷带特征、控制性裂隙分布及充填情况勘探宜采用槽探;软弱基座分布范围勘探宜采用槽探和井探;当可能采取支撑方式时,应在危岩软弱基座处布置钻孔;控制性结构面深部的特征及母岩的物理力学特性的勘探应采用水平或倾斜钻孔。勘探点数量及深度、支挡位置处采样数量应满足治理工程设计需要。

岸坡场地:侵蚀剥蚀型岸坡、崩塌型岸坡应布置通过拟建工程场地、影响区、水位变动带至河床的纵勘探线,且其方向须垂直岸坡走向。在可能的支挡轴线处应布置勘探线。勘探点宜进入河床冲刷深度以下稳定地层一定深度。勘探点数量、水位变动带采集岩土样数量应满足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应根据岸坡类型,加强岸坡稳定坡角的调查,并通过工程类比确定其取值。滑移型岸坡的勘探工作布置应符合滑坡场地要求;崩塌型岸坡的勘探工作布置应符合陡崖(危岩)场地要求。

问题64:不良地质场地提供的岩土参数不合理。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 50/T143—2018)第8.3.5条、第11.1节、第11.3节、第11.4.2条、第11.6节关于岩土参数的规定。

【处理措施】不良地质场地应根据拟采取的治理方式提供岩土参数。

滑坡场地:当存在多层滑面(带)或滑面(带)性质差异大时,各类型滑面(带)应分段分区提供合理、具体的参数值。滑带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以测试结果为基础,结合宏观地质判断、工程类比和地区经验综合确定,并应通过反分析进行校核。在具备反分析条件的前提下,才可根据滑坡所处演变阶段确定滑坡稳定性系数Fs值。岩土体抗剪强度指标标准值取值时,应根据滑坡所处演变阶段及含水状态,分别选用峰值强度指标、残余强度指标(或两者之间的强度指标)以及天然强度指标、饱和强度指标(或两者之间的强度指标)。如:对处于弱变形阶段的滑坡,或未曾有过位移的潜在滑面,可取峰值强度指标;对处于滑动阶段的滑坡,可取滑面残余强度指标;对处于强变形阶段和停滑阶段的滑面,可在峰值强度指标与残余强度指标之间取值。对滑床岩土体,应做常规土工试验或岩石物性、强度及变形试验。

陡崖(危岩)场地:对危岩体及其母岩、基座应采样做物性、抗压强度及变形试验。对受抗拉强度控制的危岩应采样做抗拉强度试验;对受抗剪强度控制的危岩应采样做室内抗剪强度试验,有条件时应进行现场抗剪强度试验。

岸坡场地:岩土样品宜在可能塌岸部位、河(库)水位变动带及可能治理部位采集。岩土样数量应满足治理工程设计要求。

问题65:滑坡稳定性计算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5.2节,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7.1.5条、第7.2.3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 50/T143—2018)第13.2节的关于滑坡稳定性计算的规定。(https://www.xing528.com)

【处理措施】应分段、分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计算剖面,且其方向应与滑坡主滑方向一致。可由计算或判断找出所有可能的滑面及剪出口,如:推移式滑坡前缘崩塌后是否会出现新剪出口,牵引式滑坡前方滑动后导致后方滑体失稳的可能性,涉水滑坡塌岸后的稳定性是否会发生变化。滑坡定量计算最终结果所对应的滑动面应是已查明的滑面或通过地质分析及计算搜索确定的潜在滑面,不应随意假设。

滑坡定量计算是稳定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应与定性判断、现状变形相符。每条纵勘探线、每个可能的滑面、每种工况及荷载组合均需进行稳定性计算、评价,并以可能的最不利工况计算结果作为评价结论。

可根据滑坡防治工程等级选择相应的稳定性安全系数,且其值不应低于拟建工程的稳定安全系数。

问题66:陡崖(危岩)的稳定性评价内容不全、依据不充分。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7.3.2条、第7.3.5条,以及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 50/T143—2018)第4.3节、第13.3节关于陡崖(危岩)稳定性评价的规定。

【处理措施】陡崖(危岩)场地应评价陡崖、危岩及其下方崩塌堆积体的稳定性。

应判断崩塌的方向和影响范围,分析危岩产生原因,评价危岩在可能的最不利条件下的稳定性、失稳的特征、规模及危害程度;阐明危岩防治的必要性,为防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依据。

陡崖稳定性的定性评价可根据陡崖形态、卸荷裂隙特征、结构面组合关系及岩体完整性,采用地质类比或结构面赤平投影等方法进行。崩塌堆积体整体稳定性定性评价,可根据崩塌堆积体特征和堆积床特征采用地质类比方法,还应考虑上方崩塌冲击荷载的作用,并分析在暴雨等条件下向泥石流转化的条件和可能性。但当崩塌堆积体或陡崖部分地段参照不稳定斜坡勘察的要求进行勘查时,应按不稳定斜坡评价与预测的要求对崩塌堆积体或陡崖相应地段进行评价与预测。危岩的稳定性评价应包括危岩崩塌影响因素、形成机制及演变史,应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法、刚体极限平衡计算法等逐一评价危岩个体的破坏模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对工程的影响。

在峡谷区,崩塌体运动方向及影响距离预测应重视气垫浮托效应和折射回弹效应的可能性及由此造成的特殊运动特征与危害。崩塌体运动方向及影响距离预测应分析崩塌后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类型(如滑坡、泥石流、涌浪、堰塞湖等)和规模,确定其成灾范围,进行灾情的分析与预测。

问题67:陡崖(危岩)稳定性计算不符合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7.1.5条,以及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 50/T143—2018)第13.3节关于陡崖(危岩)稳定性计算的规定。

【处理措施】危岩定量计算是稳定性评价的基础,其结果应与定性判断、现状变形相符。考虑降雨对危岩稳定性的影响时,除应计算暴雨时裂隙水压力外,还应分析降雨引起的土体物质迁移所导致的上覆土体自重变化。当危岩破坏模式难以确定时,对危岩的各种可能破坏模式均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当多种破坏模式下的稳定性均不满足要求时,应判断危岩其对应的几种破坏模式。对可能快速落入河流、水库而引发涌浪灾害的危岩,应进行涌浪计算。

可根据危岩崩塌防治工程等级和危岩类型选择相应的安全系数,且其值不应低于拟建工程的安全系数。

问题68:岸坡稳定性评价(含塌岸预测分析)与实际不符,或评价内容不全。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7.4.6条,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B 50/T143—2018)第4.3节、第8.1.3条、第13.5节关于岸坡稳定性评价的规定。

【处理措施】当岸坡岩土体类型或破坏模式不同时,应分段分类逐段评价岸坡稳定性(含塌岸预测分析),分析工程治理的必要性。若需要治理,则应进一步明确岸坡长度、位置、范围及规模,为治理工程设计提供依据。岸坡首先按岩土体类型分段,必要时再按岸坡地形地貌、岩体结构、岩土类型等特征划分亚段,若有规模较大的地质灾害则需单独分段。滑移型岸坡评价应符合滑坡场地的要求。

对每条垂直河(库)岸的纵向勘探剖面均应进行塌岸宽度和高度预测。当设计低水位以下的波浪影响最低高程之下的原始岸坡坡角大于水下稳定坡角时,侵蚀剥蚀型土质岸坡塌岸宽度预测时应考虑水下塌岸对塌岸宽度的影响。可根据岩质岸坡地质结构、天然坡高、坡角、裂隙组合与坡向的关系预测塌岸。

需考虑水位变动带的水力地质作用(冲刷、掏蚀)对岸坡地层岩组的结构性劣化破坏及对整体稳定性的影响。应评价岸坡破坏类型转换的可能性及程度,如:滑移型岸坡滑移后转变为侵蚀剥蚀破坏,侵蚀剥蚀型岸坡被侵蚀剥蚀后转变为滑移型破坏。对可能快速进入河流、水库产生涌浪的塌岸,应进行涌浪计算。

问题69:不良地质作用与拟建工程间的相互影响评价不足。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5.2节、第13.3.1条,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7.2.3条、第7.3.5条、第7.4.6条,《重庆市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7.2.1条、第7.2.3条关于不良地质作用与拟建工程相互影响评价的规定。

【处理措施】稳定性评价时,应首先阐述不良地质作用与拟建工程、相邻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充分考虑拟建工程与不良地质作用间的相互影响因素,从不良地质作用失稳对拟建工程安全影响和拟建工程加载、平场开挖等工程活动对不良地质作用稳定性影响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价。治理难度较大的不良地质作用应提出另选场址的建议。

滑坡场地:应提供滑坡整治及监测工作建议,整治工程所需的岩土参数、整治方法及位置;对未治理的滑坡应结合拟建工程方案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当已有的滑坡治理工程不满足拟建工程安全要求时,应提出加固建议。

陡崖(危岩)场地:应结合拟建工程建设方案提出陡崖、卸荷带、危岩、岩腔及软弱基座等的治理措施及监测建议。

岸坡场地:稳定性受水位影响的拟建工程,应提出提高整体稳定性的防治措施建议;对受水位变动带水力地质作用(冲刷、掏蚀)影响的拟建工程,应提出阻隔水力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建议;对岸坡提出进行监测的建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