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乡村景观规划研究及实践
国外较早开展了乡村景观的规划研究与实践,主要是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荷兰、捷克等,对世界的乡村景观规划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德国乡村景观规划研究及实践
在德国,农地重划、景观规划以及农村更新规划对乡村景观产生了巨大影响。德国的农地重划有近百年的历史。20世纪50年代中期制订并实施了《土地整治法》,不仅使土地得以规整,扩大了农场规模,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而且明确了相关村镇规划,规划自然保护区,改善农民生活和生态环境。这对于乡村景观及自然维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1935年,德国颁布了《自然保护法》,计划保护有价值的景观因素和地段,但是,当时景观规划尚未提出以区域、城市的尺度对环境进行全面保护的构想。大约1960年,当时的联邦德国开始编制第一个景观规划,重点放在解决城市及区域的环境问题上,建立旨在保护土壤、水源、动植物群的保护区。1973年,《自然与环境保护法》在联邦德国多数州获得通过,自然保护的法案要求编制包含所有城市和村镇区域的景观规划。近30年来,景观规划工作已经从强调保护单一的自然地段逐步变成了一个全面保护自然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运动。德国的乡村景观规划设计要求生态性、文化性和美学性,在制度上偏向官方主导。
由于德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出现了乡村人口外流以及乡村景观逐渐丧失等一系列问题。为挽救日益颓废的乡村,从1961年开始,德国每两年举办一次“我的农村会更美”景观与建设竞赛,至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极大地刺激了地方竞争与发展,从而积极带动乡村居民参与营造自我家园,为后来的德国农村更新措施打下了发展基础。从1970年起,德国在各邦制订法令推行了“农村更新”规划,将范围再次扩大到整个农村空间,多年的规划与建设实践为乡村整治及转型累积了丰富的经验。自1998年起,德国依据所谓的“建造暨空间秩序法”(Bau ROG)将已有的建筑法、空间秩序法、自然保育、环境保护等重要法令做大幅修正,农村空间和都市的机能更得以在永续环境发展前提下完整互补。
在乡村景观理论研究方面,德国的景观规划包括土地利用分类、空间格局、敏感度分析、空间联系和景观分析5个步骤,W.Haber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以GIS与景观生态学的应用研究为基础的,用于集约化农业与自然保护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化体系(Differentiated Land Use,DLU),为乡村景观的重新规划与城市土地利用的协调起了重要作用。
2.荷兰
荷兰是较早开展乡村景观规划的欧洲国家之一,乡村景观规划在荷兰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不同历史时期出台的法案深刻地影响着乡村景观的变化。
1924年,荷兰颁布了第一个《土地重划法案》(Land Reallotment Act),其主要目的是改善农业的土地利用,促进农业的发展,使不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相对集中,规整划一。该法案对荷兰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极大地改变了乡村地区的景观特征。1938年,荷兰颁布第二个《土地重划法案》以取代1924年的法案,其目的还是一致的,不过手续简单化了。随后,“土地重划”又逐渐发展为“土地合并”(Land Consolidation)。1947年,荷兰颁布了《瓦尔赫伦土地合并法案》(Walcheren Land Consolidation Act),这是荷兰土地改革历史上又一个重要的时刻,开始了从简单的土地重新分配转向更为复杂的土地发展计划,其目的是为了农业、户外休闲、景观管理、公共住屋以及自然保育的整体利益。1954年,出台了第三个《土地重划法案》,该法案目的不再是一味地发展农业,而是服务于农业的利益,允许土地用于其他社会目的。到20世纪70年代初,社会发展对乡村地区产生了很大影响,整体乡村规划(Integrated Rural Planning)的思想应运而生,由此产生了《乡村土地开发法案》(Rural—Land DeveloP—ment Act)。乡村土地开发关注的不只是农业,而更多的是关注乡村地区的功能,例如,交通、运输、户外休闲、自然保育、景观保护等等。
农业发展对荷兰乡村景观的影响表现为:土地合并出现了适合现代农业机械化操作的大尺度的景观格局;乡村建筑的选址和形式变化,许多传统乡村建筑集中在小村庄里,导致了运输问题而且限制了建筑的拓展,土地合并后,新的乡村建筑则建于农田之中;畜牧业的发展出现了塔仓(Tower Silo)和低矮水平的建筑形式,对荷兰乡村景观产生明显的影响;土地合并使大量的乔木和灌木遭到砍伐,留下开敞的景观空间,数年后,新树木长成形成新的景观,然而,植物多样性比以前有较大减少。
非农业的发展同样对荷兰乡村景观产生了影响。如村镇和工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由此造成基础设施的增加。经济的发展更是如此,如排水管代替了沟渠、铁丝网代替了绿篱、工业化建筑材料代替传统的木材等,凡是阻碍农民行为和活动的传统乡村景观,其结果将是不再维护而最终消失。城市人口对户外休闲需求的增加,增加了对森林、自然和景观等的关注,使政府致力于对自然状态区域以及文化和纪念性景观的保护。
3.日本
20世纪60年代,日本快速的城市化和经济增长造成许多环境与社会问题,在乡村地区表现为人口严重外流,村庄衰落,且自然环境与传统民俗文物因大肆开发而遭到破坏。由此,民间开始自行组织发动主张保存历史民居的运动,这就是当时兴起的强大的草根性运动——造町运动。“造町运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传统建筑、聚落的保存;其二,对农业产业的振兴;其三,对地区生活环境的改善。造町运动使得日本的各项建设从“行政主导”转变为“民众主导”,这对保护日本传统乡村景观起了决定性作用。
1979年,平松守彦先生在日本大分县倡导了“一村一品”运动。该运动是为了提高一个地区的活力,挖掘或者创造可以成为本地区标志性的、可以使当地居民引以为豪的产品或者项目,并尽快将它培育成为全日本乃至全世界一流的产品和项目。项目不仅仅只是农特产品,也可以是特色旅游项目,甚至是文化项目,但是能够代表地区特色的核心还是农特产品开发。“一村一品”的实质是搞活地区经济的一种手段,是一个地方的象征。“一村一品”运动极大地激发了当地村民建设家乡的热情,彻底改变了乡村的物质和精神面貌。(www.xing528.com)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对乡村景观的系统研究也相继展开,涉及乡村景观资源的特性、分析、分类、评价和规划等各个方面。[1]
1992年起,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其他有关的四个社会团体“全国农业协会同组合中央会”等,联合举办了一项叫作“美丽的日本乡村景观竞赛”的活动,以促进日本各有关方面对本国的农村、山川、渔村、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美丽真谛的理解,保护环境,促进和表彰被认为是美丽景观的农村乡町。同时,日本开展了评比“舒适农村”的活动。“舒适农村”是指农村特有的绿荫浓密的大自然和历史风土人情为基础的充满宽裕、风趣、安乐的居住舒适性。通过该评比活动,推广依靠当地居民自身努力建设舒适农村的先进典型,以促进农村的治理整顿。[2]
(二)国外乡村景观规划可供借鉴的经验
国外开展的乡村景观研究与规划实践对中国目前的乡村景观研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1.法律法规
欧美乡村景观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其相似之处在于,各国都有比较完善的乡村景观法律法规体系,并深刻影响着乡村景观的发展和变化。
2.保护意识
欧美国家人少地多,其特有的乡村景观风貌与各国政府长期从事景观保护是分不开的。除了有关景观保护的法律法规外,无论政府机构还是民间团体或组织,他们的保护意识在乡村景观的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自主创新
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与中国非常相似。但日本的乡村建设从“行政主导”转为“民众主导”的发展模式,改变了乡村经济依赖政府“输血”的被动发展的局面,激发了人们自强奋发创新的精神,这对乡村景观保护与更新起了决定性作用。
4.景观教育
国外在乡村更新过程中,非常注重乡村居民的景观教育,通过乡村景观与建设竞赛,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增强了他们对家园的自豪感和认同感,为乡村更新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三)中国乡村景观规划研究进展
乡村景观研究在中国是一个较新的领域,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景观规划设计的兴起推动了乡村景观研究。中国在乡村景观领域研究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以下8个方面(附录一列出了国内基金资助的有关乡村景观研究课题):乡村人类聚居环境;乡村景观分类;乡村景观评价;乡村聚落景观;乡村农业景观;乡村景观园林;乡村景观旅游;乡村景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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