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竣工结算支付程序及利息催告:建筑工程实务

竣工结算支付程序及利息催告:建筑工程实务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竣工结算支付程序及利息催告:建筑工程实务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的计量、调整和确认。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一)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丁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程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止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1.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2.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工程,应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编制工程结算,工程费用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费。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措施项目费结算方法时,措施项目费可按以下方法结算:

1)与分部分项实体消耗相关的措施项目,应随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工程量的变化,依据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2)独立性的措施项目,应充分体现其竞争性,一般应固定的不变,按合同中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结算;

3)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的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可参照投标时的取费基数及费率进行结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暂估价中的材料为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www.xing528.com)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事件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索赔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项目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在其他项目中反映。现场签证金额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工程的合同价款中。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5)其他原则。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总价基础上,对合同约定能调整的内容及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整;采用单价合同的,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并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且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者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规定时间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