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第九条规定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对标底的解释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所计算的一个期望交易价格。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2013]3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可见最高投标限价与标底是有明显区别的,下面对标底招标、无标底招标以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的利弊分析。
1.设标底招标
1)设标底时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容易诱发违法违规行为;
2)编制的标底价是预期价格,因较难考虑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对造价的影响,容易与市场造价水平脱节,不利于引导投标人理性竞争;
3)标底在评标过程的特殊地位使标底价成为左右工程造价的杠杆,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有可能成为地方或行业保护的手段;
4)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标投标过程反映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而是投标人编制预算文件能力的竞争,或者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投标策略”的竞争。
2.无标底招标
1)容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各投标人哄抬价格,给招标人带来投资失控的风险;
2)容易出现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牺牲工程质量来降低工程成本,或产生先低价中标,后高额索赔等不良后果;(www.xing528.com)
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基准。
3.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1)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的优点
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
2)可提高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与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
3)可使各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和施工方案自主报价,符合市场规律形成公平竞争。
(2)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可能出现的问题
1)若“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就预示中标后利润很丰厚,只要投标不超过公布的限额都是有效投标,从而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
2)若公布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即可能出现只有1-2人投标或出现无人投标的情况,因为按此限额投标将无利可图,超出此限额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导致招标失败或使招标人不得不进行二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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