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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案例解析

更新时间:2025-01-1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A公司反复研究后,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由于钢材大幅涨价造成的损失。经过认真考虑,A公司最后同意了这一索赔方案。为此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业主提交了一份索赔通知,内容如下。[案例8-7]费用索赔案例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按国际惯例运行的工程项目。

[案例8-5]合同依据索赔的案例

某市某大学修建一教学楼,该工程经公开招标投标后,该市一建筑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中标,合同工期300天,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明确该工程综合单价包干,施工期间不作任何调整。该工程建筑面积23510m2,总用钢量约1100t。该工程于2003年10月初开工,工程开工后不久,该地区钢材价格持续暴涨,从2003年11月的均价3100元/t,一直涨到2004年4月达均价4500元/t。A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按3150元/ t钢材价格报价。钢材价格大幅上涨,使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如果继续施工,A公司仅在钢材价格上,将损失140万元左右。A公司反复研究后,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由于钢材大幅涨价造成的损失。

业主方收到A公司索赔报告后,并未同意索赔,认为该工程已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并约定综合单价不得调整,所以材料单价也不得调整,工程的中标价(合同价)是A公司自主报价的,相应的风险也应由A公司自己承担。

由于索赔未果,A公司不愿承担如此大的损失,该工程已处于停工的边缘。业主在收到A公司提交的第三次索赔报告后,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并走访了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钢材价格暴涨,的确是A公司应承担的风险,但并不是A公司的过错引起的;该教学楼原定2004年9月份开学即将投入使用,如果不能按期竣工,将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A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业主学校方的合作也一直是友好顺利的,基于以上原因,业主最后同意就钢材价格索赔给予经济补偿。

在索赔谈判中,业主方指出:此次钢材价格上涨,按合同规定的确是A公司应承担的风险,但A公司未有效来取备料、预订材料等措施,致使其遭受重大损失,从工程大局出发,业主方同意按钢材均价3950元/t重新计算综合单价,以补偿A公司的损失(补偿约为涨价幅度的60%),剩余部分由A公司自己承担。

经过认真考虑,A公司最后同意了这一索赔方案。

案例分析:

(1)这是一起典型的道义索赔案件,即承包人的索赔没有相应的合同条件的支持,从合同默示的条款来说,也推论或引申不出相应的支持条件。所以该案例按照合同条件不应该索赔。业主完全从工程大局(需按时使用教学楼)和双方友好合作的角度出发同意补偿。

(2)业主最后同意按涨价价差的60%补偿A公司,A公司自己也承担涨价价差的40%,这种索赔处理是合理的。钢材价格大幅上涨,不是A公司的责任,但A公司中标后,应该采取预先备料等措施,以防止材料价格的风险,A公司没有这样做,也是A公司管理的失误。A公司自己承担部分损失,是完全应该的。

(3)为了实现索赔目的挽回损失,A公司为该干扰事件一共提交了三次索赔报告,以打动业主,换取业主的同情,也表示自己解决问题的迫切心情,从道义索赔的角度出发,这也是值得采取的措施。

(4)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A公司由于该干扰事件索赔不成功而停工的话,其责任完全在A公司,A公司将承担停工而带来的违约责任。所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干扰事件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尽量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索赔)来解决,而不能以停工相威胁。

(5)该案例也反映了合同风险管理的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考虑到各种风险造成的影响,如该案例中遇到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也是很多施工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一方面,A公司在保证中标的前提下,一定要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另一方面,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当材料价格上涨一定幅度后材料单价的调整方案,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以免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案例8-6]索赔意向通知案例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人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上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岩石,开挖工作变得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业主提交了一份索赔通知,内容如下。

索赔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上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大量坚硬岩石。

由于第1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及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承包人:×××××

××年××月××日

案例分析:

(1)该案例主要说明在索赔文件中,索赔通知的具体形式和内容。

(2)索赔通知是一个标准的公函文件。应简明扼要,用词准确。特别要指出该干扰事件与合同文件的差异,即干扰事件确实是合同文件之外的额外事件,并且使我方受到损失,同时告诉对方我方准备索赔的要求和目的,以使对方做好相应准备。

在索赔通知中一般回避带感情色彩的词语,但也应避免使用强硬的不友好的抗议式的语言,就事论事即可。

[案例8-7]费用索赔案例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按国际惯例运行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承包人)提出了一项业主违约索赔,合同规定业主要为承包人提供三级路面标准的现场公路。由于业主指定的工程局在修路中存在问题,现场交通道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未达到合同标准,使得承包人的车辆只能在块石垫层路面上行驶,造成轮胎严重的非正常消耗,承包因而提出索赔,要求给予400多条超耗轮胎的补偿,最后业主批准了208条轮胎及其他零件的费用补偿,共计1900万日元。

案例分析:

(1)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索赔机会和内容是比较多的。作为项目的管理者,特别是承包人,应该树立强烈的索赔意识,敢于索赔,善于索赔。该案例对索赔机会的把握,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2)索赔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因此,对合同内容的准确约定和完善,也是索赔管理的基本内容。“一份好的工程合同就是最大的索赔成功”就是这个道理。该案例中,承包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对施工道路的等级和标准在合同中都作了约定,为后一步的索赔提供了有利的依据,这也是值得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借鉴的。

[案例8-8]费用索赔案例

某工程为框架结构,柱下独立基础,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在分部分项工程“挖基础土方”一项中列明:工程量7475.43m3,工程内容有:排地表水,土方开挖,挡土板支拆,基底钎探,项目特征有:土壤类别,基础类型,垫层底面积和挖土深度。在工程内容和项目特征中,都没有说明土方运输方式和弃土运距。

M公司为该工程中标人,M公司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在“挖基础土方”一项的投标报价中,所报综合单价为13.75元/m3,该项合价为102787.16元。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该工程地处市区内,没有土方堆场,所有挖出土方必须运至郊外堆放。场外运土距离为9km,为此,M公司向业主提出索赔。

M公司认为,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挖基础土方”一项没有说明有土方运输内容,也没有提供弃土运距。因此M公司投标报价时,在综合单价13.75元/m3中没有包含土方运输的费用。而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土方运输所以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M公司对土方运输作业提出的索赔费用如下。

(1)土方运输9km,综合单价15.37元/m3,合价:7475.43×15.73=117588.51元(其中人工费15600元)。

(2)措施费增加(只计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按人工费的16%计取,费用为:15600×16%=2496元;

(3)规费增加(包括社会保障费、定额测定费等),按人工费的28%计取,

费用为:15600×28%=4368元;

(4)税金,为以上三项之和乘以3.43%计取。

税金为:(117588.51+2496+4368)×3.43%=4268.72元。

(5)索赔费用合计:117588.51+2496+4368+4268.72=128721.23元。

案例分析:

(1)这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后出现的索赔案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编制和提供,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和投标,工程量清单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投标报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往往由于疏忽或不理解,对重要的工程内容或项目特征没有准确描述,造成“漏项”。这也是工程量清单的风险之一。中标人M公司抓住这个漏洞,以自己在“挖基础土方”的综合单价报价中没有包含土方运输费用而责任在发包人为由,提出索赔,这是正确和合理的。

(2)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新增工程的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应由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商议确定。M公司此时以索赔的名义提出的土方运输综合单价,已不是投标报价中的竞争价格,承包人为增加更多的利润空间,往往报得比社会平均价格略高一些。以本案例来说,如果是竞争报价,土方运输的综合单价为12~14元/m3。承包人先报出较高的单价,再与业主方协商,通过讨价还价,尽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润(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利润)。

(3)措施项目费的索赔。尽管措施项目很多,但从土方运输施工的角度分析,仅导致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增加(因为这几项费用按照当地的规定是以人工费乘以费率计算的。人工费增加,也导致这几项费用增加)。这也符合索赔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规费的计算也与此相同。

(4)索赔费用中,没有出现利润和企业管理费,是因为它们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了,这也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基本规定。

(5)由于索赔的综合单价一般都高于投标报价竞争单价,而且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利润和管理费,所以此时再提出额外增加的管理费、人工费等,业主往往都是不会同意的。

[案例8-9]费用索赔案例

德国驻北京使馆新馆工程,在承包人已进场后,由于业主原因造成该工程延期开工,使承包人受到损失,承包人据此提出索赔。延误的时间从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共计6个月。

承包人提出索赔费用项目及金额如下(单位:马克):

(1)延误期内人员工资 31245.28

(2)折旧费用

①集装箱折旧费 21698.11

②汽车折旧费 6509.43

(3)办公室租金 50328.00

(4)仓储费 60475.80

(5)主要设备停滞费 1528389.72

(6)利息损失

①购买钢筋款利息损失 26880.00

②购买水泥款利息损失 10500.00

③钢板桩费用利息损失 4433.33

④砌筑材料款利息损失 490.00

(7)商品混凝土价格在延误期内上涨带来的损失 836352.00

(8)人工费和模板材料费上涨损失 231496.14(www.xing528.com)

(9)由于延误而造成雨季施工施工带来的损失

①工人雨具费用 4386.40

②塑料薄膜费用 4870.50

③施工降效费 87696.00

④雨季施工的设备停滞费用 34142.86

⑤钢板桩和回填土的修补费 10000.00

⑥积水清理费 3000.00

(10)其他额外费用

①设备进出场费用 3795.50

②业主指令设备撤场费用 4085.57

③由于发现地下电缆业主指令停工造成打桩机窝工费 1549.28

索赔费用合计: 2962323.92

案例分析:

(1)这是一起典型外资工程的费用索赔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可以了解按国际惯例进行工程索赔的项目组成和费用组成。

(2)该案例中延期管理费按15%计算,已包括在各个索赔项目的金额中。

(3)由于工程延期开工,且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人就可以对整个工程延误期内自己的损失提出索赔,有些索赔项目是容易考虑到的,如人员工资、折旧费用,办公室租金,设备停滞费等,而有些索赔项目是容易漏掉的,如各种利息损失,雨季施工损失(分清责任),延期期间价格上涨损失,额外费用等。这就要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熟练掌握索赔概念,了解施工过程以及施工过程中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干扰事件及其影响,认真计算这些干扰事件对自己造成的损失。特别要认识到索赔的费用是额外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已经显现的损失(如人工工资),也包括暂时未显现但必将发生的损失(如利息损失)。

(4)上述案例中,利息损失也是承包人的融资成本损失。承包人为了工程需要而购买了钢筋、水泥等大宗材料,由于工程延期开工,使这些材料不能按期使用而造成材料积压,材料积压也即是资金积压,使材料不能变成产品,而使承包人不能收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资金的积压造成承包人多支付利息,所以承包人在这里提出利息损失的索赔是合理的。这里的利息损失是按承包人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

对于雨季施工而导致的劳动效率降低,以及增加的避雨用具,在正常情况下,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预见到的,所以承包人不能提出索赔的,即使提出索赔也往往不会被业主批准。在本案例中,承包人抓住由于业主原因使工期延误而被迫在雨季开工(5月份后才开工),提出雨季施工损失索赔是合理的,既提出雨季施工的降效费索赔,也提出增加避雨用具的索赔,还提出了由于雨季施工使工程回填土和积水清理等带来的额外费用增加,由此可以看出索赔管理和掌握索赔技巧对承包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5)该案例中,承包人没有提出利润损失的索赔。这也是正常的。尽管是由于业主的责任,但索赔的干扰事件是工程工期延误,在索赔处理中,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往往会给承包人带来一定损失,但这种损失主要体现在窝工和设备停滞(窝工)等方面,承包人并没有创造新的产品和产品价值,也就不存在该产品中附加利润收入,所以,对工期延误及类似情况的索赔,业主往往都不会批准利润损失的索赔。

(6)该案例费用索赔中没有提出税金索赔项目,这也是一般国际惯例的做法。因为各国的税收政策不同,可能包括在工程费用中,也可能不包含在工程费用中而采用另外规定方式纳税,所以本案例未提出税金项目索赔也是可以理解的。

[案例8-10]反索赔案例

某工程承包人(乙方)与发包人(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5000元,每拖后1天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图8-4),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图8-4 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当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时间延长2天。

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露检查。检查结果为该部位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扩大剥离检查范围并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剥露、返工和覆盖作业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乙方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索赔程序,就以上干扰事件向甲方提出索赔,该地区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26%,乙方的索赔要求如下。

(1)工期索赔12天

(2)费用索赔

人工费:(10+30+20+8)×30×(1+26%)=2570.40;

窝工人工费:(15+8)×18×(1+26%)=521.64元;

其他费用:(40000+12000+3000+1000+8000)×(1+26%)=80640元;

工期提前奖励:由于上述干扰事件的发生,使实际工期变为44天,工期提前为:38+12-44=6天,则:6×5000=30000元;

费用索赔合计:83732.04元;

工期提前奖合计:30000元。

发包人收到乙方的索赔报告后,经过认真分析并核实相关索赔证据后,对乙方的索赔要求作出了以下处理意见。

①对房屋基坑发现软弱下卧层带来得影响,同意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②对发射塔基础施工由于原设计尺寸不当造成的影响,同意给予费用补偿,但不同意给予工期补偿。因为发射塔基础施工不在关键路线上,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过总时差8天。

③施工机械故障,属乙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给任何补偿。

④对电气暗管复查,造成剥露,返工及覆盖等额外工作,由于复查结果是乙方未达到质量要求,完全属于乙方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不能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

甲方代表对乙方提交的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进行了分析,其关键路线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该网络图中的各项工作原持续时间,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实际工期为44天。

将甲方原因的工期补偿的持续时间(房屋基础处理3天,发射塔基础处理2天)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路线也不变(关键路线仍为:①→②→④→⑥→⑦→⑧,)工期为41天。

甲方同意的工期补偿41-38=3天

费用补偿:

人工费(10+31)×30×(1+26%)=1512元;

窝工人工费15×18=270元;

其他费用(40000+12000+3000)×(1+26%)=69300元;

费用补偿合计:71082元。

工期拖后罚款:(44-41)×5000=15000元;

当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合计可得到费用索赔及工期罚款:71082-15000=56082元。

案例分析:

(1)这是一起反索赔的案例题,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索赔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分析、反驳或同意承包人(乙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按相关规定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除直接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简化为一个综合费率乘以直接费计算,这在工程实际也是经常采用的方法。

(3)该案例的工期索赔计算,是按网络分析法进行的,对网络分析法,主要是通过网络找出其关键路线。所谓关键路线,是指自始至终全部由关键工作组成的线路或线路上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路线。关键工作是指网络计划中总时差最小的工作,而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运用网络分析法分析工期,主要看延误的工作是否发生在关键路线上,以决定延误是否给予工期索赔,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时间即为可同意的工期补偿时间;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则要通过分析计算决定,一种结果是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另一种结果是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变成了关键工作,则应该批准工期索赔。但需注意的是,该工作的延误时间并不一定就是工期索赔的时间,需要计算新的关键路线求出新的总工期才能确定索赔的工期。

(4)房屋基坑发现软卧层,是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而且该项工作在关键路线上,所以应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也是甲方的责任,但该工作不在关键路线上,所以只给予费用补偿是合理的[工期计算见第(5)点]。

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的责任,乙方对自己完成的产品,应承担质量责任;至于乙方应购买质量合格的材料,也是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对这几项干扰事件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也是正确的。

(5)对该工程施工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由于该网络图中的工作环节少,逻辑关系简单,时间参数可以直接计算,对该网络图各条线路持续时间相加,如线路一为:①→②→③→⑦→⑧,计算工期30天;线路二为:①→②→④→⑥→⑦→⑧,计算工期38天;另两条线路计算工期分别为20天、18天,皆小于38天,所以线路二为关键路线。

实际工期与甲方责任延误的工期计算方法也与上相同。

房屋基础处理使作业时间延长3天,由于该上作在关键路线上,应该给予工期补偿。

发射塔基础处理使作业时间延长2天,由于该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当该作业延长2天时,其计算工期为:

①→②→③→⑦→⑧,t=(8+3)+(4+2)+16+2=35天

仍小于实际工期,不是关键路线,不影响总工期,所以不能给予工期补偿。

(6)窝工人工费补偿未考虑综合费用,只考虑直接成本,这也是在索赔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法。对于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员窝工,如前所述,窝工工人可以考虑安排其他工作,这里只考虑工效降低的影响,所以一般只给予直接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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