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工程项目尽快投入运营,以便早日发挥投资的效益,因此合同中必须确定完成该工程的合同工期,以督促承包人积极进行工作。限定工程建设工期的重要性,首先使建设项目的功能能够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需要及时发挥作用;其次,对建设工程的各方而言,都有直接与建设工期联系的经济效益;再次,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完成工作,会影响其他的合同不能顺利进行,不仅使经济受损失,还要滋生出许多合同的纠纷和争端。因此,研究工程延期索赔问题十分重要。
1.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索赔中,只有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可能包含工期索赔。而业主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仅涉及索赔费用,不存在工期索赔。
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主要如下。
(1)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可能承担的误期赔偿费的责任。在大部分施工合同中,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一般都规定有提前工期的奖励和拖后工期罚款,越是重要工程,这个奖罚的额度越大,因此承包人要千方百计规避工期拖后的风险。
(2)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维修期。
(3)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索赔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2.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造成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从工程索赔的角度来讲,重要的是分清工程延误的原因和责任,再根据不同的原因和责任确定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在各种施工合同中,通常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
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人的违约,使得承包人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也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程工期延误按照承包人是否应该或能够通过索赔得到合理补偿而分为可索赔延误和不可索赔的延误。
(1)可索赔延误
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工期延误,包括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索赔,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这类延误属于可索赔延误,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业主应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这类延误是由业主、承包人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前文所述的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事件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对于这类延误,一般合同规定,业主只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但有些合同条件(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一些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特殊风险”和“业主风险”引起的延误,业主还应给予承包人费用损失的补偿。
②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一般而言,造成这类延误的活动应在关键线路上。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仅有权向业主索赔工期,而且还有权要求业主补偿因延误而发生的,与延误事件相关的费用损失。
③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由于该项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劳动生产率降低等。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可索赔延误,承包人首先应得到工期延长的补偿。但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业主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对于即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即业主愿意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业主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即赶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依据。
(2)不可索赔延误
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业主也不会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相反,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竣工,还应支付误期损害的赔偿费。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计算的依据
在工程实践中,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计算的依据主要有:
①合同约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②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如网络图、横道图等;
③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周、月、季进度实施计划;
④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会议纪要、来往信件、确认信等;
⑤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⑥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www.xing528.com)
⑦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⑧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
⑨其他有关工期的资料等。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法。有时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一次性地发生在一个项目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这时可通过查看施工日志、变更指令等资料,直接计算延误的工期,并将这些资料中记载的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②比例分析法。在实际工程中,若干扰事件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采用较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如按造价进行比例分析:
已知工程合同总造价、受干扰部分工程造价及该干扰部分延误时间:
比例分析法简单、方便,易于被人们理解和接受,但不尽科学、合理,有时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且对有些情况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等不适用,甚至会得出错误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正确掌握其适应范围。
[案例8-1]如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工程室外楼梯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楼梯的施工延期5天。该室外楼梯工程的合同造价为45万元,而整个工程的合同总价为500万元,承包人应提出索赔工期多少天。
工期索赔计算如下:
承包人应提出0.45天的工期索赔。
这是运用造价比例分析法计算工期索赔的案例,局部工期延误的时间,并不能代表整个工程的延误时间,可以通过受干扰部分工程造价与整个工程合同造价的比值,计算出整个工程的索赔时间。
③网络分析法。网络分析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来计算索赔值。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利用网络计划对工期索赔分析的一般思路是:假设工程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施工,当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发生后,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而延长施工持续时间。将这些活动受干扰后的新的持续时间代入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和计算,即会得到一个新工期。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承包人的工期索赔值。
网络分析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发生后网络计划值差异而计算工期索赔值的,通常可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引起的索赔。但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手工计算比较困难,需借助计算机来完成。
[案例8-2]某承包人与业主签订了一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55天,承包人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图8-2)并获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未按时向承包人提交图纸,使A工作延长6天,承包人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6天的要求。
当工程即将完工时,由于业主提供的某种装饰材料质量不合格,需要重新更换,使E工作延长了4天,承包人又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4天的要求。
图8-2 施工网络进度计划
该工程竣工时,承包人一共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6+4=10天。
试分析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1)从该施工网络图计划分析可知,该网络计划共有三条线路,即:
线路1:①—②—④—⑥ t1=12+15+20=47天
线路2:①—②—⑤—⑥ t2=12+22=34天
线路3:①—③—⑤—⑥ t3=14+19+22=55天
所以,关键路线为线路3,计算工期55天,与合同工期相同。
(2)迟交图纸属业主责任,使A工作延长6天,但A工作不在关键路线上,延长6天后:t1=(12+6)+15+20=53天,线路1仍不是关键路线,A工作也不是关键工作,即A工作延长6天并未影响总工期,因此,不能同意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6天的要求。
(3)完工前由于业主原因使E工作延长4天,此时线路1的计算工期为:
t1=18+15+20+4=57天
由于E工作的变化,线路1变成了关键路线,线路2、线路3未变化,所以应该给予工期补偿,实际工期为57天,合同工期55天。
工期补偿:57-55=2天
即:该工程竣工时,业主共向承包人补偿工期2天。
(4)该案例未给出费用补偿的相关数据,在此不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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