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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索赔程序-工程合同管理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在收到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后,无论业主还是承包人,如果认为该处理决定不公正,都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请工程师重新考虑。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工程合同索赔程序-工程合同管理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发生干扰事件的,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的,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在合同中隐含的。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公平处理索赔的重要体现。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的原则,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或增加工程索赔

从业主的角度讲,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缩短施工工期。

从承包人的角度来讲,往往增加工程索赔的机会能给施工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补偿,所以,承包人也要加强主动控制,积极寻找索赔的条件和机会,收集索赔证据和资料,保证索赔的事项顺利实现。如果甲乙双方都有意识的加强索赔的控制,则处理索赔事件就能减少分歧,使索赔按合同规定顺利处理,保证施工过程规范地、正常地进行。

2.工程索赔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合同条件,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我国现行的施工合同文本对索赔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的限定,索赔程序如图8-1所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图8-1 索赔程序流程图

(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做出反应。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索赔意向通知也称为索赔函或索赔信。

(2)递交索赔报告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日内,承包人应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和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延长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在28日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延长天数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的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项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日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3)监理工程师审查索赔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认责任属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纪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在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超过28日的持续索赔事件的审查,也与此步骤相同。(www.xing528.com)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

①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4)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审查后初步确定应予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线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达不成共识的话,承包人仅有权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期延长。不论工程师通过协商与承包人达成一致,还是他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将随下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延长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中去。如果批准的额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师权限,则应报请业主批准。

(5)监理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业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收到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后,无论业主还是承包人,如果认为该处理决定不公正,都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请工程师重新考虑。如果工程师仍然坚持原来的决定,或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新决定不满,则可以按合同中商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提起仲裁或诉讼。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必须报请业主批准。

业主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但不能超越合同条款的约定范围。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双方协商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法,是最理想的结果。如果协商不成,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业主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时,也按以上程序和时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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