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工期与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明示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比较容易。
(2)合同中默认的索赔
合同中默认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达的设想愿望中引申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申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3)道义索赔
道义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内和合同外都找不到可以索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根据,因而没有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理由,但承包人认为自己有要求补偿的道义基础,而对其受的损失提出具有优惠性质的补偿要求,即道义索赔。道义索赔的主动权在业主手中,业主在下面四种情况下,可能会同意并接受这种索赔:第一,若另找其他承包人,费用会更大;第二,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第三,处于对承包人的同情和信任;第四,谋求与承包人的相互理解或更长久的合作。
2.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人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这是工程施工中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由于施工过程中更多的是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索赔,所以,也把业主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人和分包商,按照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的经济补偿。分包商向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人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人汇总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人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人同分包商协商解决。
(3)承包人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承包人在中标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商询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
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如果供货商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人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4)业主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业主为控制投资和保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往往对大宗设备和材料采用业主供货,即“甲供材料”。业主也需要与供货商签订一系列的采购合同。当供货商违反合同规定,使业主受到损失,也会产生业主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3.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延长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业主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延长后,承包人不仅避免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用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因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或业主的责任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承包人有权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调整合同价格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www.xing528.com)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执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供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它是索赔有效性的保证。
单项索赔也称一事一索赔。单项索赔通常处理及时,实际损失易于计算。例如,工程师指令将某分项工程素混凝土改为钢筋混凝土,对此只需提出与钢筋有关的费用索赔即可。
单项索赔报告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交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经审核后由业主作出答复。
(2)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篇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通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采用总索赔。
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原因和影响都很复杂,不能立即解决,或双方对合同的解释有争议,而合同双方都要忙于合同实施,可协商将单项索赔留到工程后期解决。
②业主拖延答复单项索赔,使施工过程中的单项索赔得不到及时解决。许多业主就以拖的办法对待索赔,常常使索赔谈判旷日持久,使得许多索赔要求只能集中起来处理。
③在一些复杂的工程中,当干扰事件多,几个干扰事件同时发生,或有一定的连贯性,互相影响大,难以一一分清,则可以综合在一起提出索赔。
总索赔有如下特点:
①处理和解决都很复杂,由于工程过程中的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使得原因、责任和影响分析很为艰难。索赔报告的起草、审阅、分析、评价难度大。
由于解决费用、时间补偿的拖延,这种索赔的最终解决还会连带引起利息的支付、违约金的扣留、预期的利润补偿、工程款的最终结算等问题。这会加剧索赔解决的困难程度。
②为了索赔的成功,承包人必须保存全部的工程资料和其他作为证据的资料,这使得工程项目的文档管理任务极为繁重。
③索赔的集中解决使索赔额集中起来,造成谈判的困难。由于索赔额大,双方都不愿或不敢做出让步,所以争执更加激烈。通常在最终“一揽子”方案中,承包人往往必须做出较大让步,有些重大的总索赔谈判一拖就是几年,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对索赔额大的总索赔,必须成立专门的索赔小组负责处理。在国际承包工程中,通常聘请法律专家,索赔专家、或委托咨询公司、索赔公司进行索赔管理。
④由于合理的索赔要求得不到解决,影响承包人的资金周转和施工速度,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样会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双方的合作。
5.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1)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
(2)商务索赔
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由于供货商、运输公司等在物质数量上短缺、质量上不符合要求、运输损坏或不能按期交货等原因,给承包人或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人或业主向供货商、运输商等提出索赔要求。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索赔处理难度较大,而商务索赔处理相对较容易。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双方责任、施工技术、地质条件、材料质量和品种、机械设备安装,甚至不可抗力的影响千变万化,引起索赔事件的责任划分往往不甚明了,提出和处理索赔不但需要可靠的证据和资料,更需要掌握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和索赔技巧。而商务索赔关系明确,索赔事项往往仅涉及质量、数量、品牌和交货时间,处理比较容易。因此,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大量的经常性的索赔是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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