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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概念与特点工程合同管理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管理是高层次的、综合性的管理。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索赔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单方行为。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是影响索赔的主要原因。

工程索赔的概念与特点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者或业主控制工程投资,取得项目最大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承包人保护自身正当利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利润空间的重要和有效手段。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的不断完善和工程合同管理的不断强化,越来越多的业主和承包人认识到工程索赔及索赔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应用越来越广泛。在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索赔管理是高层次的、综合性的管理。索赔管理不仅能追回损失,而且能够防止损失的发生,还能极大地提高工程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身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管理工作,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在工程建设各阶段,都可能发生索赔。但发生索赔最集中、处理难度最复杂的情况发生在施工阶段,因此,我们常说的工程索赔主要是指工程施工的索赔。

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一般将引起索赔的原因称为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它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事件。

对工程索赔的理解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的因果关系

(2)工程索赔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的行为。

(3)索赔既可要求经济补偿,也可要求工期延长,或两者兼之。只要承包人认为自己在时间上、经济上的损失不是由于自己造成的,又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就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工期或费用索赔,必须是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新增工程或干扰事件造成的,合同中已包含的工期或费用是不能提出索赔的。

2.工程索赔的特点

工程索赔具有以下特点: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人的材料设备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业主的索赔。(www.xing528.com)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另一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原因造成了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3)索赔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或者说只有获得了索赔的工期或经济补偿,索赔才算成功。

(4)索赔的成败,取决于是否获得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索赔的关键在于“索”,你不“索”,对方就没有任何义务主动地来“赔”。同样“索”得乏力、无力,即索赔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方式方法不当,也是不可能成功的。索赔的成败常常不仅在于事件的实情,而且取决于能否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能否找到为自己辩护的法律或合同条文。

(5)索赔没有固定的模式,没有额定的统一标准。对于特定干扰事件的索赔,要想达到索赔的目的,需要弄清楚导致索赔的主要影响因素。

①合同背景,即合同的具体规定。不同的合同,对风险和义务有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就会有不同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则索赔就会有不同的解决结果。

②业主的管理水平。如果业主熟悉项目管理程序和合同条件或者业主聘请了较好的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工程管理,通常情况下,索赔能得到比较公正的处理。

③承包人的管理水平。这是影响索赔的主要原因。如果承包人能全面履行合同职责,没有违约行为,工程管理中没有失误行为,而且能及时地、完整地提出索赔证据,那么索赔成功应是比较有把握的。

3.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工程索赔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指出:“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民法通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事项的违约和赔偿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如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赔偿责任;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赔偿责任;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的赔偿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对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工程索赔原则和索赔管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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