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
2.建设有形建筑市场,防止建设工程腐败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统称有形建筑市场)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这项措施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其实质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信息渠道不畅、交易透明度不高等问题,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一个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使建设工程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从而有效地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是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市场的有形化是防止建设领域经济犯罪以及反腐败斗争的政治需要。
3.完善和强化中介机构,规范当事人文易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代理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代理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公平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明显不够。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服务规范意识规定。目前,有一些代理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性服务。主要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
4.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www.xing528.com)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上。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构成合同文件全部资料,对合同文件中违背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向当事人指出修正后再行备案,对实施备案的合同文件,拟作出相应的备案标记,以便分清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5.加强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必须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须向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未签订分包合同就施工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就分包工程的,一律按违法分包进行处罚。
6.禁止合同双方自行订立背离已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包括涉及合同主体变动、工程款支付条款调整以及承包范围和内容等作调整的,应当向合同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合同备案。
7.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动态监管
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项目经理班子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支付条款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8.实行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先向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备案,提交工程结算文件以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由合同管理部门出具工程合同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凭结算备案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办理工程合同结算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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