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完善,国家政府转变了管理职能,建立了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与之相适应,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的行政监管也随之削弱,强调合同当事人意思自制,减少了国家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但是,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不需要接受合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首先,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未成熟,相应法律还不健全,故许多当事人还未树立法律意识,随意撕毁合同、践踏合同、损害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严重存在,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严重威胁到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因此,《合同法》确立了合同管理制度,赋予行政机关处理违法合同行为的权利,从而加强了合同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力度。其次,在现代社会中,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地位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如果不考虑公平的要求,仍然完全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将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不平衡,从而有损于社会正义。加强合同的行政监管,不仅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观念的维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的主体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行使合同行政监管职责。一般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鉴证等来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主体的资格确认,招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监督审查,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和检查及对合同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有过错的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对来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同行政监管力度应当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www.xing528.com)
工程合同行政监管的客体主要是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的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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