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1929年,英国对在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一切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订保险法律的国家,在1867年就制订了《保险契约法》,1909年制订了《保险公司法》,1981年颁布了《保单持有者保护法》和《保险经纪人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进行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得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开始迅速发展起来。
工程保险是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主要保险标的的保险,即承保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物质损失、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建设各方当事人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因为在建工程项目抗灾能力差、危险程度高,一旦发生损失,不仅会对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甚至可能殃及邻近人员与财物。因此建筑工程保险作为转嫁工程风险,取得经济保障的有效手段,受到广大工程项目业主、承包人、分包商等工程有关方面的青睐,以保证自身免受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工程保险均按一切险承保,它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保险标的为:(1)工程项目主体,包括各种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2)工程用的机器设备;(3)第三者责任。此外,还有一些附带项目,如工地上原有的建筑、其他财产、临时工程设施及场地清理费用等。
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以建筑主体工程、工程用材料以及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在整个建设间期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所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及保险单上列明的费用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
1.工程保险的范围
工程保险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即保障范围包括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人为疏忽、过失等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物质财产损失及保险单上列明的费用。
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均可作为建设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对象,包括如下两种:
(1)各种土木工程。如道路工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排水工程、飞机场、铺设管道等工程。
上述工程项目都可以作为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具体包括物质损失部分和责任赔偿部分。
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该项目是建筑工程险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内规定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设施等工程项目、存放在施工场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和为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而必须修建的待主体工程完工后即拆除或废弃不用的临时工程,如脚手架、工棚、围堰等。
(2)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如酒店、办公大楼的发电机组、供水系统、电子工程、冶金机械、化工设备及空调系统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若这些设备安装工程已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内,则无须另行投保。(www.xing528.com)
(3)施工机具设备。指安置在施工场地,作为施工用的机具设备。如吊车、起重机、叉车、钻机、挖掘机、压路机、水泥搅拌机、脚手架、临时铁路等机器设备。建筑工程的施工机具、机器等财产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应列入施工机具设备项目投保。有时,业主提供一部分施工机器设备,则在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一项中投保。承包合同价或工程概算中包括有购置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施工机具的费用时,可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投保。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都要在施工机具设备一栏上予以说明,并附清单。
(4)邻近财产。在施工场地周围或临近地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能因工程的施工而遭受损坏。
(5)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6)场地清理费用。指保险标的受到损坏时,为拆除受损标的和清理灾害现场,运走废弃物等,以便进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此费用未包括在工程造价之中。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将此项费用单独列出,须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保险金额投保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责任赔偿部分的保险标的即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指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第三者(如工地附近的居民、行人及外来人员)的人身伤亡、致残或财产损毁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
2.工程保险分类
(1)按保险实施的方式来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国家颁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必须的投标险种的形式来实施的。凡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规定内必须全部投保,保险人、投保人双方都没有选择承保或投保的余地。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等。总之,我国的强制保险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一般是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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