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按合同计价方式来划分,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施工工程款项在承包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用这种合同是以工程设计图纸和说明书为依据,对承发包的工程详细内容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都非常明确,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值总价合同及固定工程量清单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人的报价是以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依据,考虑到将来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可能带来工程项目费用的上升或下降,并将它包含在合同价格中。若设计图纸和工程要求、范围及工期不变动,则固定总价不变,若设计图纸或工程要求、范围有变更,或要求工期提前等情况发生,则固定合同总价也要做相应的改变。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般要求工程设计图纸的深度要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准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工程规模较小,工期不长,工程条件稳定,施工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项目,承包人一般在工程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计在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有时间详细调查、复核工作量,拟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及应对风险的办法。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是以不改变合同总价作为委托方式,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以工程量、设备和材料价格、工资变动等为理由提出对合同总价调值的要求,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这种合同对业主来说比较省事,合同双方在工程中结算简单,业主避免了因需经常追加投资带来的麻烦,但由于承包人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因此价格中不可预计的费用较高,故其工程项目报价一般也就比较高。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在一年之内且对最终产品要求又非常明确的建设工程项目。
(2)调价总价合同
承包人的报价是以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依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物价计算总价合同。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工程项目的工料成本增加达到某个限度时,其合同总价也应做相应的调整。
采用调价总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工程项目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因此,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承包人承担了合同实施过程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及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调价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工程项目,由于其合同中有调值条款,因此建设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适合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应用得较多、较普遍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和调价公式法。文件证明法就是凭正式购货发票向业主结算差价,为避免承包人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而引起副作用,合同文件中规定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选择价廉的供货来源;调价公式法就是用计算公式来计算调价,公式为:
式中:C——调整后的合同单价;
C0——原签订合同中的价格;
a0——固定价格的加权系数,合同价格中不允许调整的固定部分的系数,包括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没有受到价格浮动影响的预计承包人以不变价格开支部分;
M,L,T,…,K——分别代表受到价格浮动影响的材料设备、劳动工资、运费等价格;带有脚标“0”的项系代表原合同价,没有脚标项为付款时的价格;
a1,a2,…,a——相应于各有关项的加权系数,一般通过对工程概算进行分解测算得到;各项加权系数之和应等于1,既a0+a1+a2+ …+an=1。
(3)固定工程量清单合同
固定工程量清单合同是指业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将发包工程按照图纸和规定、规范分解成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投标人据实分别填报各分项工程的单价,然后将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分项工程量,计算出各分项工程的总价,再将各分项工程总价相加得出工程项目合同总价。原定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根据支付类型总价付工程款。如果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新增加量很大,则只要用计价类型中已确定的单价计算新增工程量那部分价款,并调整总价。
固定工程量清单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新增加的工程量可利用已确定的各分项工程的单价,承包人承担了工程价格上涨的风险。业主也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承包人在投标时的单价是多少、总价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可提供给业主和承包人谈判时参考。
从业主的角度考虑,采用固定工程量清单合同便于审查投标人的标价,且在物价上涨情况下新增加项目的工程量可以用已确定的单价,由承包人承担损失,在报价相对不高的情况下保证了项目目标的实现。从承包人的角度来考虑,固定工程量清单合同作为介于固定总价合同与调价总价合同之间的一种形式,使得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时因设计深度不够而又有意向采用总价合同的情况下,相对降低了承包人的风险,使风险的承担、分配趋于合理。其缺点是由于准备计划和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花去很多的时间,从而拖长了招标准备的时间,相对延长了设计周期。
(4)总价合同特征
总价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承包人实施全部承包任务,必须有比较完整的设计图纸,拟定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事先基本确定,并明确规定承包人应完成的工作任务。总价合同下承包人承担了工程项目施工中大多数的风险,因此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地点和价格调整应使得承包人的风险是正常和能够接受的,才能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吸引有竞争力、合格的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将设计和施工方面工程量的变更、变化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避免索赔过多影响工程项目的工期。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由于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内容和技术指标不够明确、具体,即投标单位按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填报单价,并以此作为签订承包合同。这是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适用范围广,承包人只按合同规定承担部分风险。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够适应大多数工程项目,也能调动业主、承包人双方的积极性。单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www.xing528.com)
固定单价合同又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两种。
①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有估计的工程量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一般我们认为工程量相差超过10%时,允许承包人调整合同单价,也有些固定单价合同因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并经业主同意也允许承包人调整单价。因此,该合同计价方式较为合理地承担了建设市场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可能较多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为了赶工期,缩短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拟进行工程招投标。
②纯单价合同。不考虑工程量变化对工程单价的影响,承包人只要对业主给出的发包工程分部分项以及工程范围,提出报价即可,而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适用于没有施工图纸或工程量不明确,却因工程工期紧追、急于开工的工程项目。纯单价合同责任风险分担不如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合理。
(2)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践中由于物价、材料设备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经业主批准同意调整单价的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施工设计图纸不齐全且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工程项目,边设计、边施工、边协商。因此,与其他计价方式相比,双方的责任风险都小些,不过究竟多大的变化才算实质性的变化,这是很难确定的,这也是可调单价合同的缺陷。
(3)单价合同特征
单价合同招标前,业主无须对招标工程项目范围作出完整的、详尽的规定,从而可缩短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时间。业主只要按分项工程量支付费用,可以减少工程项目的意外开支,合同结算时只对那些不可预见的、未予规定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结算程序比较简单。但是单价合同的合同管理难度及工作量较大,且不易控制工程项目的总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成本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人应得的酬金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酬金。这种合同形式适合于工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工程项目急需动工,又需要抢工期完成施工任务,也没有时间去招投标等情况下,如抢险、救灾工程、工期紧的重要工程、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等。成本加酬金合同又可分为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浮定酬金合同、目标成本加奖励合同及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是指业主除对承包人支付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等直接费用外,还另外支付一笔工程管理费。这项工程管理费是固定的,它包括承包人在工程范围内所开支的一切杂费和利润总和。除非工程项目范围发生的变更超出原先业主给定工程量的10%以上,变更内容是指成本、工期、工时或其他可测定项目方面的变更,业主才可能考虑这笔固定工程管理费的变动,一般情况下固定工程管理费的变动是不予考虑的。这种合同形式通常比较多应用于勘察设计和项目管理合同方面。
(2)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
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与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基本类似,不同的是工程管理费不是固定的,而是用成本乘以一个百分比。可以看出,承包人所获得的酬金随着工程项目成本直接费的增加而增加,使得工程总造价不好控制。这种合同形式不能鼓励承包人降低工程项目成本造价和缩短工程项目的工期,对业主、开发商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应谨慎使用。
(3)成本加浮定酬金合同
酬金是根据投标报价书中的成本概算指标制定的。合同中对这个指标规定了一个底点,约为工程项目总成本概算的60%~75%;一个顶点,约为工程项目总成本概算的110%~135%。承包人必须在概算指标顶点以下完成工程任务时可以得到酬金,酬金的额度要根据低于顶点多少来确定。如果成本概算总额达到顶点时就没有酬金了;若成本概算总额超过顶点,应对超出部分进行罚款,直至总费用降到顶点时为止。
成本加浮定酬金合同形式有它自己的特色。当招标时所编制的图纸、规定及规范不完整、不充分,不能确定合同价格,只能制定一个概算指标时,使用成本加浮定酬金合同形式还是可以的。
(4)目标成本加奖励合同
若工程项目只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又急于开工,可根据大约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深入、具体化,目标成本可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点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若实际成本超过目标成本和事先商定的某一个界限时,则减少酬金或没有酬金;反之,若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则增加酬金。
(5)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设有三笔成本总额,第一笔是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台班及管理费在内的全部成本,称为报价指标成本;第二笔占全部人工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的增加费(含杂费等开支),称为最高成本总额;第三笔为可调的增加费(即酬金),称为最低成本总额。若承包人在完成工程任务中所花费的工程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总额,则承包人所花费的全部成本费用、增加费及酬金等都由业主来支付,低于最低成本的节余还可以与业主共享;若承包人在完成工程任务中所花费的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总额与报价指标成本之间,则只有成本和增加费由业主支付;若承包人在完成工程任务中所花费的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成本总额之间,则只有全部成本可以支付,超过最高成本总额的部分,业主不予支付。
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适合于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工程量等资料尚处于粗估阶段而工程项目的上限未能确定,但希望通过较大幅度的奖励制度以达到降低工程项目总造价的目的。
(6)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征
由于这类合同的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不承担合同风险,而业主承担了全部量、价的风险。业主无法对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实行有效的控制。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成本的控制上无积极性,不仅不愿意压缩成本、降低造价,相反还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工程经济效益,所以这类合同的使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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