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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工程合同管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5-01-1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由于第一版在1995出版发行时,合同条件编写委员会已有了彻底改写FIDIC诸合同条件文本的考虑,对合同条件的条款简化、语言通俗化有了基本的原则。其中雇主的管理、设计、职员和劳工、竣工检验、竣工后的检验各条与《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差异较大。在FIDIC的标准EPC合同条件中没有出现类似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中的“中标函”的文件。

1.EPC合同条件产生的背景

传统的FIDIC合同条件,包括FIDIC的第四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和第三版《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都以其能在合同双方之间合理分摊风险而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界,1999年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称“新红皮书”)和《生产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基本上继承了红皮书和黄皮书中的风险分摊原则,即让雇主方承担大部分外部风险,尤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等风险。

近年来,在国际工程市场中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对于某些项目,尤其是私人投资的商业项目(如BOT项目),作为投资方的雇主在投资前十分关心工程的最终价格和最终工期,以便他们能够准确地预测在该项目上投资的经济可行性。因此,此类项目的雇主希望尽可能地少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以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追加过多的费用和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从而使项目的费用和工期固定下来。另外,一些政府项目的雇主,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在采用以前的FIDIC合同条件时常常对其加以修改,将一些正常情况下本属于雇主的风险转嫁给承包商。这种将风险转移的做法导致两种结果:一是保证了雇主对项目的投资能固定下来以及项目按时竣工;二是由于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风险大,因而在其投标报价中就会增加相当大的风险费,也就会使雇主支付的合同价格比正常情况下要高很多。但从实践中来看,即使雇主付出的合同价格要高一些,甚至高出很多,他们仍愿意采用这种由承包商承担大部分风险的做法。对于承包商来说,虽然这种合同模式的风险较大,只要有足够的实力,管理水平高,就有机会获得较高的利润。在这种背景下,FIDIC编制了标准的EPC合同条件,以反映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需求以及为具体的实践活动提供指导。

2.合同文本结构

银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同其第一版的内容基本相同。这是由于第一版在1995出版发行时,合同条件编写委员会已有了彻底改写FIDIC诸合同条件文本的考虑,对合同条件的条款简化、语言通俗化有了基本的原则。银皮书的第一版的主题条款有20个,其名称同1999年新版完全相同,仅仅在两个主题条款的顺序上有无关紧要的调整。

银皮书的合同工程内容,包括承包商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全部工作,向雇主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雇主只需“转动钥匙”(Turn the Key)就可以开始生产运行。也就是以交钥匙的方式向雇主提供工厂或动力、加工设施,或一个建成的土建基础设施工程。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适用于在交钥匙基础上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这类项目:(1)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2)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

合同条件也分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通用条件包括20条,分别讨论了一般规定、雇主、雇主的管理、承包商、设计、职员和劳工、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雇主的接收、缺陷责任、竣工后的检验、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雇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这20条包括166款,分别从合同文件管理、工期管理、费用和支付、质量管理、环保、风险分担以及索赔和争端的解决等方面对合同双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雇主的管理、设计、职员和劳工、竣工检验、竣工后的检验各条与《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差异较大。这里将合同主要条款分析如下:

(1)雇主关注的主线条款

1[一般规定](合同协议书)、5[设计]、7[生产设备、材料和加工工艺质量]、8[开工、延误和暂停]、9[竣工试验]、10[接收工程]、12[竣工后试验]、11[缺陷责任](含缺陷修复期)。

(2)雇主关注的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的约束性控制条款

2.5款[雇主的索赔]、3.5款[确定]、11[缺陷责任]、13[变更和调整]、14[合同价格和付款]、17[风险和责任](指非保险方面的)、18[保险](财产险、人身险和责任险。信誉险在保函方面已经提出);

(3)实施工程的法人实体和实体条款

2[雇主]、3[工程师]、4[承包商](含分包商、承包商的文件等)、6[职员和工人]。

(4)非保险方面的意外、偶然或非签约本意的条款(www.xing528.com)

15[由雇主终止]、16[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9[不可抗力]。

(5)雇主的应对条款

20.1款[承包商的索赔]。

(6)合同双方争端解决的条款

20[索赔、争端和仲裁]。

在FIDIC的标准EPC合同条件中没有出现类似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中的“中标函”的文件。这大概是因为EPC合同条件的编制者考虑到EPC项目邀请招标较多,并且一般都很复杂。在评标后,雇主往往选择几个各方面接近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和授标前谈判,然后选择一位直接签订合同协议书。这的确是一种简明的做法,虽然在实践中仍存在EPC项目的雇主签发“中标函”的情况。

3.雇主的管理

银皮书同新黄皮书在主题条款上仅有一点差别,这就是第三条,新黄皮书为“ 工程师”,银皮书则是“雇主的管理”(The Employer's Administration)。这一差别的具体表现如下:

(1)银皮书合同方式的合同有关人员中不设置工程师(The Engineer),而由雇主(雇主)自己进行管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完成,雇主不需要委托设计咨询公司(即工程师)进行设计。

(2)雇主对施工项目的管理,具体由其代表——雇主代表(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履行。这位代表将被认为具有合同规定的雇主的全部权力,除非在极个别特别重要的事项上由雇主亲自出面办理,如重大的工程变更和终止合同等。

(3)雇主代表有其助手人员,如驻地工程师、设备检验员、材料检验员等。雇主的这些人员具有工程师做出“决定”(Determination)的权力,如批准、检查、指示、通知和要求试验等。

关于解决合同争端的“争端评判委员会”(DAB),银皮书和新黄皮书中亦规定可以建立采用,但同新红皮书中对DAB 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新红皮书规定,对于重大的工程项目,DAB 应该有三人组成,而且必须是常设的(Per manent DAB),其成员应定期地到工程项目上去实地考察;而银皮书和新黄皮书则规定可以采用一人的独任评判员(或三人评判员),而且可建立临时的DAB,或称特设DAB,即这个争端评判委员会可因某一专项争端而设立,此争端解决后即可取消。这样灵活机动地解决争端问题,可以节约人力财力,值得参照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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