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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要雇主同意,工程师就可对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有协议,在工程师颁发包括某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雇主不得使用该部分。

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

1.工程开工

开工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事件。工程的开工日期由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确定,一般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日内,具体日期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也就是说,工程师最迟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第35日签发开工令。承包商在开工日期后应尽可能合理快地开始实施工程,之后以恰当的速度施工、不得拖延。无论雇主,还是承包商,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开工,因此工程师在确定开工时应考虑双方的准备情况。

2.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指雇主在合同中要求整个工程或某个区段完工的时间。竣工时间从开工日期算起。承包商应在此期间内通过竣工检验并完成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作。完成所有工作的含义是指:

(1)通过竣工试验;

(2)完成工程接收时要求的全部工作。

3.进度计划

接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并应按此进度计划开展工作。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履行的义务不符时,或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通知时,承包商要修改原进度计划并提交工程师。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

(1)承包商计划实施工作的次序和各项工作的预期时间;

(2)每个指定分包商工作的各个阶段;

(3)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

(4)承包商拟采用的方法和各主要阶段的概括性描述,以及对各个主要阶段所需的承包商的人员和承包商设备的数量的合理估算和说明。

另外,当承包商预料到工程将受某事件或情况的不利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按要求说明估计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及工程延误天数,并提交变更建议书

本款出现了两个关于时间方面的限制:一是对承包商第一次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的时间限制,即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28日内提交;另一个是对工程师认可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的限制,即:如果工程师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有意见,他必须在收到后21日内通知承包商,否则承包商就可认为工程师认可了该进度计划,并可依据该进度计划进行工作。

承包商编制进度计划时,应基于本款规定的原则,并在具体操作中关注以下几个因素:

(1)雇主向承包商移交现场可能规定的时间限制;

(2)雇主方是否规定了编制进度计划的使用软件

(3)进度计划编制的方式和详细程度(如:网络图、横道图等;要达到哪一级或层次);

(4)在编制进度计划时,承包商最好采用“两头松,中间紧”的原则。

4.竣工时间的延误和赶工

(1)可以索赔工期的原因

如果因下述原因致使承包商不能按期竣工,承包商可索赔工期:

①变更或合同范围内某些工程的工作量的实质性的变化(工程师已因变更对竣工时间做了调整的情况除外);

②承包商遵守了合同某条款的规定,且根据该条款他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包括因无法预见的公共当局的干扰引起了延误);

③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传染病法律变更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承包商不能获得充足的人员或货物,而且这种短缺是不可预见的;

⑤雇主、雇主人员或雇主的其他承包商延误、干扰或阻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

(2)施工进度。如果并非由于上述原因而出现了进度过于缓慢,以致不可能按时竣工或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的情况,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加快施工并在竣工时间内完工。

由此引起的风险和开支,包括由此导致雇主产生的附加费用(如监理工程师的报酬等),均由承包商承担。

(3)误期损害赔偿费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包括经批准的延长)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完工,雇主可向承包商收取误期损害赔偿费,且有权终止合同。

式中:S——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每天的误期损害赔偿费金额;

D——合同中原定的竣工时间到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

误期损害赔偿费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应该注意的是,误期损害赔偿费是除了雇主根据合同提出终止履行以外的,承包商对其拖延完工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因此与一般意义上的“罚款”是完全不同的。雇主的预期损失是不能够被计算到误期损害赔偿费用当中的。

5.工作暂停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并负责保护这部分工程。

(1)承包商的权利

如果工程师认为暂停并非由承包商的责任所致,则:(www.xing528.com)

①承包商有权索赔因暂停和/或复工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

②在工程设备的有关工作或工程设备及材料的运输已被暂停28日的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已经将这些工程设备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那么他有权按停工开始日时的价值获得对还未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

(2)持续的暂停

如果暂停已延续了84日,且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函提出在28日内复工的要求也未被许可,如果工程师认为暂停并非由承包商的责任所致,那么承包商可以:

①当暂停工程仅影响到工程的局部时,通知工程师把这部分工程视为删减的工程;

②当暂停的工程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时,承包商可要求按雇主违约处理;

③不采取上述措施,继续等待工程师的复工指示。

(3)复工。在接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对上述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在暂停期间发生的损失、缺陷和损失进行修复。

6.雇主的接收

(1)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或区段)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日内,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如果对检验结果满意,则应发给承包商接收证书,在其中说明工程(或区段)的竣工日期以及承包商仍需完成的扫尾工作。但也可驳回申请。要求承包商完成一些补充和完善的工作后再行申请。如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申请,而工程或区段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28日期限的最后一天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如果竣工证书已经颁发且根据合同工程已经竣工,则雇主应接收工程,并对工程负全部保管责任。承包商应在收到接收证书之前或之后将地表恢复原状。

(2)对部分工程的接收

这里所说的“部分”指合同中已规定的区段中的一个部分。只要雇主同意,工程师就可对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有协议,在工程师颁发包括某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之前,雇主不得使用该部分。否则,一经使用:

①则可认为雇主接收了该部分工程,对该部分要承担照管责任;

②如果承包商要求,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③如果因此给承包商带来了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这笔费用及合理的利润

若对工程或某区段中的一部分颁发了接收证书,则该工程或该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日费率将按相应比例减小,但最大限额不变。

(3)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若因为雇主的原因妨碍竣工检验已达14日以上,则认为在原定竣工检验之日雇主已接收了工程或区段,工程师应颁发接收证书。工程师应在14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满前进行竣工检验。若因延误竣工检验导致承包商的损失,则承包商可据此索赔损失的工期、费用和利润。

7.缺陷通知期

(1)缺陷通知期的起止时间

从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工程(或区段)的竣工日期开始,工程(或区段)进入缺陷通知期。投标函附录中规定了缺陷通知期的时间。

(2)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的义务

在此期间内,承包商要完成接收证书中指明的扫尾工作,并按雇主的指示对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缺陷进行修正、重建或补救。

(3)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这些缺陷的产生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设计有问题,或由于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否则按变更处理,由工程师考虑向承包商追加支付。承包商在工程师要求下进行缺陷调查的费用亦按此原则处理。

(4)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如果在雇主接收后,整个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由于缺陷或损坏不能达到原定的使用目的,雇主有权通过索赔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5)未能补救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雇主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他应自费修补的缺陷,雇主可:

①自行或雇用他人修复并由承包商支付费用;

②要求适当减少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格;

③如果该缺陷使得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基本损失了盈利功能,则雇主可对此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终止合同,向承包商收回为此工程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及融资费,以及拆除工程、清理现场等费用。

(6)进一步的检验

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对缺陷或损坏的修补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时,可要求按原检验条件重新进行检验。由责任方承担检验的风险和费用及修补工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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