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E合同条件
“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简称。该学会是设于英国的国际性组织,其成员有1/5在英国以外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ICE在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方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FIDIC《土木施工合同条件》的最早版本即来源于ICE合同条件,因此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总的来说,FIDIC所编写的合同条件是亲承包商的,而ICE合同条件是亲雇主的。
ICE合同条件属于单价合同形式,以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投标书中的单价来控制工程项目的总造价。1991年1月第六版的《ICE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共计71条109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保险;工艺与材料质量的检查;开工,延期与暂停;变更、增加与删除;材料及承包商设备的所有权;计量;证书与支付;争端的解决;特殊用途条款;投标书格式。此外ICE合同条件的最后也附有投标书格式、投标书格式附件,协议书格式、履约保证等文件。
2.JC下合同条件
(1)JCT简介
JCT(Joint Contracts Tribunal,中译:联合合同委员会)于1931年在英国成立(其前身是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并于1998年成为一家在英国注册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有八个成员机构,每个成员机构推荐一名人员构成公司董事会。至今为止,JCT已经制订了多种为全世界建筑业普遍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业界指引及其他标准文本。
JCT合同由一个庞大的合同文件体系组成,针对房屋建筑的不同规模、性质、建造条件等提供不同的标准条款。最基本的JCT合同第4版JCT80于1980年修订出版,第5版JCT91于1991年修订出版。JCT80和JCT91合同适用于总价合同。当工程实施过程中某项工作的实际工程量变化较大时,可以相应地调整合同总价。JCT80和JCT91合同在项目管理模式方面适用于传统模式。
为适应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1981年出版了《承包商包括设计的JCT合同标准格式》(简称JCT-CD81),适用于设计—建造管理模式。JCT-CD81合同条款适用于总价合同。承包商向雇主做出最大成本保证(GMP),低于GMP 的工程节省费用由雇主与承包商分享。1987年JCT出版的管理承包标准格式JCT-MC87适用于管理承包模式,相当于美国的风险型承包管理(CM)模式,一般用于大型复杂项目,要求独立设计,工期较紧。JCT-MC87不适用于总价合同,付给管理承包商的费用为基本费与管理承包费之和,类似于成本补偿方式计价。使用JCT-MC87合同时,整个工程项目分解为许多独立的工作包,每个工作包通过专业承包商分别竞争,非常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
JCT合同文本与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在工程延期方面的规定相比较,可以发现:对于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的,JCT合同规定了建筑师的相应职责;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JCT合同未作具体规定。而这些条款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中均有比较明确的约定;在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以及不可抗力等方面,JCT合同亦皆有相应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隐蔽工程、第二百八十三条关于承包商权利中的一些内容,以及我国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关于违法时被责令改正等规定,JCT合同皆没有说明。
(2)使用JCT合同文本的局限性及优点
JCT合同文本要在中国使用确实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英国合同法属于普通法系,而我国合同法更接近于大陆法系,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实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中也折射出两种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JCT合同文本中建筑师地位独特与传统上建筑师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而在中国建筑师通常只限于作设计工作;JCT合同文本主要是用于建筑师处于重要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而对于结构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处于主要地位的其他土木工程,则需要做适当的修改或调整。(www.xing528.com)
在英国,在某项工程采用JCT合同文本后,一方面双方无须再就通用条款进行谈判,只需对专用条款进行商谈,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在管理合同之时,何方违反合同通常比较容易确定,便于及时处理违约问题。这对于标的物巨大、工程时间较长、参与方众多并且运作复杂的建筑业界来说非常重要。JCT合同文本最初在英国及英联邦地区使用,由于其历史悠久、相对成熟,应用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目前已成为全世界著名的建筑业合同文本之一。
(3)JCT合同文本对于中国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影响
据悉,JCT合同文本至今已在中国的上海、北京、广州、重庆、武汉等地的许多工程项目中被采用。我国虽然有了合同法和建筑法,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对于中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会产生不利。入世以来,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模式已逐渐与国际接轨而呈多样化发展。新型承发包模式需要相应的合同条件,而我国至今仅有适合施工承包的合同条件,其他诸如项目总承包或者说交钥匙工程承包等承发包模式则没有相应的合同条件。JCT合同条件体系内容十分丰富,这对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NEC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发行的NEC(The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新工程合同条件第一版于1993年3月正式出版,1995年11月出版了第2版。他以弹性、清晰、浅显为特点,适用于各类型工程,该合同条件在英国及其英联邦成员国、南非及香港地区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此合同条件的特色是由不同的功能,做成分册的合同,例如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成本偿付合同、管理合同等。基本的核心条款用黑色为封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采用紫色封面,说明书用棕色。内容的重点是补偿、风险配置及争议处理均力求公平,且往往由双方共同决定,并加上预警制度。内容中也舍弃FIDIC用工程师的名称,而以项目经理代替,以免名称上的混淆。
NEC合同条件分册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ECC)黑色,适用于所有领域的工程项目。其6个主要选项如下:①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②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③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④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⑤成本偿付合同;⑥管理合同。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ECS)紫色,与ECC配套使用,根据主合同,部分工作和责任转移至承包商。
(3)《专业性服务合同》(Professional Services Contract,PSC)桔色,适用于项目聘用的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设计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才。
(4)《裁决合同》(Adjudicators Contract,AJC)淡绿色,雇主聘用裁决人的合同。
(5)《工程施工合同简明格式》(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Short Contract,ECSC)绿色,适用于工程结构简单、风险较低,对项目管理要求不苛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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