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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有效管理工程合同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今,FIDIC的成员来自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在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我国有关部委编制的合同条件或协议书范本也都把相应的FIDIC合同条件作为重要的参考文本。一些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也在项目采购和实施过程中采用FIDIC合同条件。公正合理、职责分明FIDIC合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体体现了雇主、承包商的义务、职责和权利以及咨询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FIDIC合同条件:有效管理工程合同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简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简称FIDIC)是由该联合会名称用法语书写的5个词的字头组成的缩写。1913年由欧洲几个国家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创立。至今,FIDIC的成员来自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在1996年正式加入FIDIC。

FIDIC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是国际工程咨询业的权威性行业组织,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FIDIC的各种文献和出版物,包括各种合同、协议标准范本、各项工作指南以及工作惯例建议等,得到了世界各有关组织的广泛认可和实施,是工程咨询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献。这些文件不仅FIDIC成员采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招标样本也常常采用。

2.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1)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

FIDIC编制的各种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并且不断地吸取各方意见加以修改完善。是国际上一个高水平的通用性文件。我国有关部委编制的合同条件或协议书范本也都把相应的FIDIC合同条件作为重要的参考文本。一些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也在项目采购和实施过程中采用FIDIC合同条件。

(2)公正合理、职责分明

FIDIC合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体体现了雇主、承包商的义务、职责和权利以及咨询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由于FIDIC大量地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因而其在条件中的各项规定也体现了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风险合理分担的精神,并且在合同条件中倡导合同双方以一种坦诚合作的精神去完成项目。

(3)程序严谨、易于操作

FIDIC合同条件中对处理各种问题的程序都有严谨的规定,特别强调要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以避免由于任一方拖延而产生新的问题;另外还特别强调各种书面文件及证据的重要性。

(4)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的有机结合

FIDIC合同条件一般都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是“特殊应用条件”,也可称为“专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指对某一类工程项目都通用,如1999年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对于各种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的项目均适用。

专用合同条件则是针对一个具体的项目,考虑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不同,项目特点和不同雇主对项目实施的不同要求,而对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的具体化、修改和补充。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件中,有许多建议性的措辞范例,雇主与他聘用的咨询工程师有权决定采用这些措辞范例或另行编制自己认为合理的措辞来对通用合同条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凡专用合同条件和通用合同条件不同之处,均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专用条件的合同条款号与通用合同条件一般相同,如果通用条件中没能包括的内容,还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增加。

3.如何运用FIDIC编制的合同条件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

在世界各地,凡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以及一些国家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都全文采用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凡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施工类型的项目,全文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一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也采用FIDIC合同条件,如我国的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

(2)对比分析采用

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编制的合同条件,但这些合同条件的条目、内容和FIDIC编的合同条件大同小异,只是在处理问题的程序规定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有所不同。FIDIC合同条件在处理雇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分担和权利义务时是比较公正的,各项程序是比较严谨完善的,因而在掌握了FIDIC合同条件之后,可以作为一把尺子用来与项目管理中遇到的其他合同条件逐条对比,分析和研究,由此可以发现风险因素,以便制定防范或利用风险的措施,也可以发现索赔的机会。

(3)合同谈判时采用

因为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上权威性的文件,在招标过程中,如承包商感到招标文件有规定明显不合理或不完善,可以用FIDIC合同条件作为“国际惯例”,在合同谈判时要求对方修改或补充某些条款。

(4)局部选择采用

当咨询工程师协助雇主编制招标文件时,或是总承包商编制分包项目招标文件时,可以局部选择FIDIC合同条件中的某些部分、条款、思路、程序或某些规定。也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借助于某些思路或程序去处理遇到的实际问题。

4.FIDIC合同文件的发展

1957年,FIDIC与国际房屋建筑和公共工程联合会[现在的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在英国咨询工程师联合会(ACE)颁布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第1版)(俗称“红皮书”),常称为FIDIC条件。该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为专用合同条件。

1963年,首次出版了适用于雇主和承包商的机械与设备供应和安装的《电气机械工程标准合同条件格式》,即黄皮书

1969年,红皮书出版了第二版。这版增加了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专用条件。

1977年,FIDIC和欧洲国际建筑联合会(FIEC)联合编写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Europeenne de la Construction(巴黎),这是红皮书的第三版。1980年,黄皮书出了第二版。

1987年9月红皮书出版了第四版。将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扩大了,单独成册出版,但其条款编号与第一部分一一对应,使两部分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确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必须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起草。为了方便第二部分的编写,其编有解释性说明以及条款的例子,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必要且可供选择的条文(1988年,做了若干编辑方面的修改之后,红皮书再次重印,这些修改不影响有关条款的涵义,只是澄清了其真正意图)。

1995年,出版了桔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合同条件》。

以上的红皮书(1987)、黄皮书(1987)、桔皮书(1995)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分合同条件》、蓝皮书(《招标程序》)、白皮书(《顾客/咨询工程师模式服务协议》)、《联合承包协议》、《咨询服务分包协议》共同构成FIDIC彩虹族系列合同文件。

5.1999年第一版FIDIC 合同条件

随着国际上工程项目规模的逐步扩大以及雇主方对项目管理模式要求的多样化,FIDIC感到其原有的几种合同条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要求。于是FIDIC委托英国里丁大学对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第4版,1992年修正版)在全球各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以调查结果和里丁大学提出的建议为依据,经过多位专家研究,制定了4种新版的FIDIC合同条件。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该条件简称新红皮书,是1987年版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工程或土木工程项目。其特点是承包商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雇主可要求承包商做少量的设计工作,这些设计可以包含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某些部分。这些部分的范围和设计标准必须在规范中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大部分工程都要承包商设计,红皮书就不适用了。

(2)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该条件简称新黄皮书(简称P&DB),是1987年版黄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电气或机械设备的供货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其特点是具有设计—建造资质的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并建造该项目,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采用这种模式时由于设计是承包商的职责,承包商则有可能以牺牲质量来降低成本。因此雇主应考虑雇佣专业技术顾问来保证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得以体现。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 key Projects)

该条件简称新桔皮书或银皮书,是1995年版桔皮书《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最新修订版。主要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的生产线或发电厂等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采用这种采购方式的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提供配备完善的全部设施,雇主介入较少。为达到上述目的,只有采用总价合同并要求承包商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雇主还希望项目以纯两方的方式展开,即不雇佣“工程师”指导施工和负责合同管理。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该合同格式在FIDIC合同范本系列中首次出现。适用于合同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该合同格式也可用于较大金额的合同,特别适用于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较短的工程。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方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但也适用于部分或全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或构筑物的合同。(www.xing528.com)

上述四种合同范本由FIDIC推荐广泛用于国际招标。在某些司法权限方面,特别是用于国内合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某些修改。需要提及的是《雇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未在1999年再版之列,需要者可继续采用1990年的版本。这4种新的标准合同条件是FIDIC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与准备后才出台的。相信这一套新的合同条件将会被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许多国家的国际工程项目广泛采用。

6.1999版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1)在编排格式上统一化

FIDIC早期版本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脱胎于英国的ICE合同条件,因此直到第4版,其许多条款的顺序、标题、内容甚至编号都与ICE合同条件雷同。1999版合同条件跳出了这个框框,“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合同条件”都采用了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基本模式:通用合同条件部分均分为20条,条款的标题以及部分条款的内容能一致的都尽可能一致;定义均分6大类编排,条理清晰,能一致的定义内容也尽量一致。这就使得合同条件作为一个整体更为标准化、系统化,也更加便于使用者学习、理解、记忆和运用。FIDIC新版合同条件均标明1999年第1版,以示与过去版本的区别。

(2)条款适用的项目种类更加广泛

这4种合同条件的使用范围大大拓宽。如“施工合同条件”不仅用于土木工程施工,还可运用于机械、电气等多类工程的施工;“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可用于“设计—建造”或“EP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等总承包类型的工程项目;而“简明合同格式”则可用于各类中小型工程。这样,这4种合同条件就可适用于目前国际上较通用的大多数类型的项目采购管理模式。

(3)条件的内容作了较大的改进和补充

“施工合同条件”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比较,完全采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内容的只有33款,对条款的内容作了补充或较大改动的有68款,而新编写的则有62款。又如“施工合同条件”对关键词的定义增加到58个,其中有30个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没有定义的。

(4)在编写思想上也有了一些变化

以前的版本将并非每个用户都要用到的内容都编入了专用合同条件,而新版本则尽可能地在通用合同条件中作出比较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如关于预付款、调价公式、有关劳务的某些具体规定均被写入了通用合同条件。

(5)条款的规定更为严格明确

新版本对雇主、承包商双方的职责、义务以及工程师的职权都作了更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表述语言更简明,易读易懂

新版合同条件在语言上比以前的老版本简明,其英文版中很少出现以前那些陈旧拗口英语用词,句子的结构也相对简单清楚,因此更易读、易懂。

7.四种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比较

以下从适用范围和雇主的参与程度、合同管理方式、质量管理、风险的分担和价格方式等5个方面对上述4种合同条件作一简单比较。

(1)适用范围和雇主的参与程度

“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主要由雇主方(或委托工程师)进行设计,承包商基本只负责施工(可能也会做少量的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这种形式下雇主方(依靠其雇用的工程师)对项目的管理工作参与较多,对项目从头到尾都要进行较细致的控制和监督。

“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适用于由承包商作设计并进行施工的总承包项目。如果采用这种合同方式,雇主只需在“雇主的要求”中说明工程的目的、范围和设计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由承包商按照此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并进行施工,完成的工作只有符合“雇主的要求”才会被雇主接收。雇主对项目进行中的工作参与较少,主要是要把好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关。这种合同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包括电力和(或)机械工程的项目。

“EPC合同条件”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电厂的实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如果雇主对项目的最终造价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很高,往往采用这种EPC交钥匙合同模式。“EPC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商要负责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即在“交钥匙”时,要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由于此种合同模式出现时间不长,许多管理上的做法还不统一,雇主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参与的程度也不尽相同,但总的趋势是向着雇主只进行总体控制的方向发展。

“简明合同格式”适用于投资相对较低的、一般不需要分包的建筑或工程项目,但是对于投资较高的工程,如果其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建设周期较短,此格式也同样适用。此合同条件最为灵活,既可由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设计,也可由承包商提供部分或全部设计。条款数比其他3种少得多,文字也简明得多。

(2)合同管理方式

在“施工合同条件”和“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均由工程师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工程师的地位相对独立,他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责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或可由合同必然推得,他做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应努力做到公正。

在“EPC合同条件”中,则没有独立的工程师这一角色,而由“雇主的代表”管理合同。他代表着雇主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职责都由雇主分派。与“施工合同条件”模式下的工程师相比,他的权力较小,有关延期和追加费用方面的问题一般都由雇主决定;也不要求其像工程师那样必须公正地作出决定。

“简明合同格式”中规定可由雇主指派一人进行合同管理,或委托一个公司或个人作为雇主的代表履行某些管理职责,也可请独立的工程师进行项目管理。

(3)质量管理

“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是通过对工程的检验进行的,包括施工期间的检验和竣工检验。如果专用合同条件中有规定,对工程某些部分还要进行竣工后的检验的。工程被雇主接收后,在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应负责解决由其工作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

“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中对施工期间检验的规定与“施工合同条件”完全相同,但因为设计由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中设备安装和调试又往往占很大比例,因此非常注重竣工检验。承包商要先依次进行试车前的测试、试车测试、试运行,而后才能通知工程师进行包括性能测试在内的竣工检验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雇主的要求”及“性能保证表”的规定。此外“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还将竣工后的检验也作为单独的一条列入通用条件中。

“EPC合同条件”对质量的控制也是通过施工期间的检验、竣工检验和竣工后的检验进行的,并且为了证实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和仪器的性能及其可靠性,“竣工检验”通常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简明合同格式”在通用合同条件中仅对施工期间的检验作了扼要的规定,如果雇主计划在接收工程前进行任何测试,则须在协议中对此作出规定。

(4)风险的分担

“施工合同条件”划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的原则是:一般由雇主承担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政变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和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以及不可抗力出现时承包商的直接损失,而其余风险则由承包商承担。

“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分担风险的原则与“施工合同条件”基本一致,只是因为承包商要负责进行设计,所以自然承担了由此产生的风险。而在“EPC合同条件”中,项目的绝大部分风险都是由承包商承担的,如“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模式中的外界风险、经济风险、设计风险以及雇主在“雇主的要求”中说明的其他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因此投标者在报价中计入的风险费往往也会很高,对风险的管理也就成最终能否盈利、盈利多少的重要决定因素。雇主支付的价格较高,但保证了工程最终造价的确定性。

“简明合同格式”将雇主的责任总结为16条,其风险分担原则与“施工合同条件”相似,雇主可以通过其他合同文件进一步明确或改变这种安排。

(5)支付方式

“施工合同条件”采取传统的单价合同,并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规定了调价公式。

“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但如果适用法规发生变化或工程费用出现涨落,合同价格将随之做出调整。如果工程的某些部分要根据提供的工程量或实际完成的工作来进行支付,其测量和估价的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规定。

“EPC合同条件”也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但是和“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比较,其最终价格更为固定,只有在某些特定风险(如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出现时,雇主才会花费超过合同价格的款额,这也正是EPC合同模式最初形成的根本原因。

“简明合同格式”则没有规定计价的方式,到底采用总价方式、单价方式还是其他方式,应在附录中列明。

此外,“简明合同格式”没有专用合同条件部分,只是在备注中提供了一些在特殊情况下可选用的范例措辞。所有必要的附加规定、要求和资料都应在协议书附录中给出。当然,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如果要修改或增加某些条款,用户也可自行编制“专用合同条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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