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土木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协议,出卖人转移工程物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项工程物资并支付价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一般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特征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它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点又有自己的特点:
(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依据施工合同订立。
(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以转移财物和支付价款为基本内容。
(3)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复杂。
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是建筑材料和设备,它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和其他辅助材料以及机电成套没备,这些建设物资的特点在于品种、质量、数量和价格差异较大,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有的数量庞大,有的要求技术条件较高,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各种所需物资逐一明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需要。
(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应实际履行。
由于物资采购合同是依据施工合同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直接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因此物资采购合同一旦订立,卖方义务一般不能解除,不允许卖方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履行,除非合同的迟延履行对买方成为不必要。
(5)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2.物资采购选择供货商的方式
采购方选择供货商的方式因物资设备的不同也不尽相同。大型设备采购合同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要求供货方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加工能力,因此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采购方以合同形式将生产任务委托给承揽加工制造的供货商来实施。当为采购一般建筑材料或设备而订立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时,采购方一般选用下列方式之一挑选供货商。
(1)公开招标
即由招标单位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广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材料采购,适用于大宗材料采购合同。
(2)邀请招标
(3)询价—报价—签订合同
采购方向若干家供货商发出询价函,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报价。采购方收到各供货商的报价后,通过对产品的质量、供货能力、报价等方面综合考虑,与最终选定的供货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是物资采购最常用的形式。
(4)直接订购
采购方直接向供货商报价,供货商接受报价,双方签订合同。另外还有大量的零星材料(品种多、价格低),双方可以以直接采购形式交易,不需签订书面的供应合同。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小批量物资的采购或与供货商一直保持有良好的商务合作关系,以及限于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没有更多选择机会的条件下采用。
3.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
采购材料和通用设备的购销合同,分为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首主要写明采购方和供贷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约地点。约尾是双方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盖章使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开户银行和账号、合同的有效起止日期等。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条款部分来约定。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条款部分应包括以下儿方面内容。
(1)合同标的,包括产品的名称、品种、商标、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等。
(2)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交(提)货地点、方式。
(4)运输方式及到站、到港以及费用的负担责任。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验收标准、方法以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8)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9)结算方式及期限。
(10)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1)违约责任。
(1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3)其他约定事项。
4.主要条款的约定内容
标准化的示范文本涉及内容较为全面,有关内容仅作出指导性的要求,因此就某一特点加以详细约定。
(1)标的物的约定
①物资名称。标的物应按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行命名,以免产生由于订货差错而造成物资积压、缺货、拒收或拒付等情况。订购产品的商品牌号、品种、规格型号是标的物的具体化,综合反映产品的内在本质和外观形态,因此应填写清楚。订购特定产品,最好还要注明其用途,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对品种、型号、规格、等级明确的产品,则不必再注明用途,如订购42.5 级硅酸盐水泥名称本身就已说明了它的品种、规格和等级要求。
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合同内必须写明执行的质量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频率等。
③产品的数量。合同内约定产品数量时,应写明订购产品的计量单位、供货数量、允许的合理磅差范围和计算方法。订购数量必须在合同内注明,尤其是一次订购分期供货的合同,还应明确每次交货的时间、地点、数量。对于某些机电产品.要明确随机的易耗品备件和安装修理专用工具的数量。若为成套供应的产品,需明确成套的供应范围,详细列出成套设备清单。
(2)订购产品的交付
①产品的交付方式。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而供货方送货又可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和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种方式。为了明确货物的运输责任,应在相应条款内写明所采用的交(提)货方式、交(接)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的名称。一般由采购方在合同签订时提出采取哪一种运输方式。
②交货期限。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酌具体时间要求。它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还可能会出现货物意外灭失或损坏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内应对交(提)货期限写明月份或更具体的时间。如果合同内规定分批交货,还需注明各批次交货的时间,以便明确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货或提货,依照约定的交(提)货方式不同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供货方送货到现场的交货日期,以采购方接收货物时在货单上签收的日期为准;供贷方负责代运货物,以发货时承运部门签发货单上的戳记日期为准;采购方自提产品,以供货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但在供贷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对方合理预留必要的途中时间。
③产品包装。凡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对包装有技术规定的产品,应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技术规定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存方法等要求执行。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规定可循的某些专用产品,双方应在合同内议定包装方法,应保证材料包装适合材料的运输方式,并根据树料特点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展、防腐蚀等保护措施。除特殊情况外,包装材料一般由供货方负责并包含在产品价格内,不得向采购方另行收取费用。如果采购方对包装提出特殊要求时,双方应在合同内商定,超过原标准费用部分由采购方承担,反之,若议定的包装标准低于有关规定标准时,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3)产品验收
合同内应对材料设备验收明确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①验收依据。
②验收内容。查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供应合同以及其他附件相符;设备的主机、配件是否齐全;包装是否完整,外表有无损坏;对需要检验的材料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校验;合同规定的其他需要检验事项。
③验收方式。具体写明检验的内容和手段,以及检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于抽样检查的产品,还应约定抽检的比例和取样的方法,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单位。
④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合同中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在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
(4)贷款结算
产品的价格应在合同订立时明确定价。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各项内容。
①办理结算的时间和手续。
②拒付贷款条件。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贷款的情况大致包括: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有权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贷款;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③逾期付款的利息。
(5)违约责任
①由于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如交付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的标的,或交付材料设备未达到质量技术要求,或数量、交货日期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于卖方中途解除合同,买方可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③买方在验收货物后,不能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交付违约金。
④买方中途退货,卖方可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5.国内和国际物资采购合同的差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也日益向大型化、复杂化、技术水平先进的方向发展。物资设备的采购已从只限于国内市场转向面对国际大市场。由于国际采购的特殊性,因此国际采购合同比国内采购合同要相对复杂得多。国际采购合同除应包括国内采购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外,还将涉及有关价格;国际运输、保险、关税等问题:以及支付方式中的汇率、支付手段等内容。
由于国际采购货物的买卖都是按照货物的价格条件成交,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格不同于国内采购时其价格仅反映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供货商计取的利润,它还涉及货物交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并反映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采购方就某一产品询价时,对方可能报出几种价格,并非此产品的出厂价在浮动,而是说明不同价格中除了出厂价之外,在货物交接过程中还会发生许多其他费用。
按照惯例最常采用的有以下三种计价合同类型。
(1)到岸价(CIF价)合同
这是国际上采用最多的合同类型,也可称之为成本、保险加运费合同。按照国际商会的规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应分别介绍如下。
①供货方责任
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办理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
c.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自行负担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使采购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拥有保险权益的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采购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形式的保险凭证。
d.交货: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
e.风险转移;除采购方以上d项责任外,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f.费用划分: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出口所需的一切关税、捐税和官方收取的费用。
g.通知采购方;给予采购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采购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需要的其他任何通知。
h.交货凭证:除非另有约定,应自行负担费用,毫不迟延地向采购方提供为约定目的港通常所需的运输单证。
i.核查、包装、标记:支付根据上述供货方责任d项交货目的所需的货物核查费用。自行负担费用提供为安排货物运输所要求的包装。
②采购方责任
a.支付价款;支付采购合同规定的价款。
b.许可证、批准证件及海关手续;采购方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须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c.收领货物: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
d.风险转移:自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e.费用划分:支付进口税、捐税及其他各项清关手续费。
f.通知供货方:在采购方有权确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目的港时,给予供货方充分的通知。
g.接收凭证:根据上述供货方h项责任,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
h.货物检验:除非另有规定,支付装运前货物的检验费用,出口国有关当局的强制检验除外。
可见CIF价合同规定,除了在供货方所在国进行的发运前货物检验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外,运抵目的港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均由供货方承担,也即他应将这些开支计入到货物价格之内。这些费用包括:货物包装费、出口关税、制单费、租船费、装船费、海运费、运输保险费,以及到达目的港卸船前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而采购方则负责卸船及以后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卸船费、港口仓储费、进口关税、进口检验费、国内运输费等。另外,CIF价采用的是验单付款方式,即供货方是按货单交货、凭单索付的原则向对方交付合同规定的一切有效单证,采购方审查无误后即应通过银行拨付,而不是验货后再付款。这里可能有某种风险,即供货方已向船主交了货,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并将合同规定的一切单据交付给银行即可拿到贷款。尽管采购方尚未见到货物,只要提货单和一切单据内容符合合同规定,采购方银行即应向对方银行拨付此笔款项。如果到货后发现货物损坏、短少或灭失情况时,只要发运单与合同要求相符,供货方不负责任,由采购方会同有关方面查找受损原因后,向海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2)离岸价(FOB价)合同
离岸价合同与到岸价(CIF价)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费用承担责任的划分上。离岸价合同由采购方负责租船定仓,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将装船时间、船名、泊位通知供货方。供货方负责包装、供货方所在国的内陆运输、办理出口有关手续、装船时货物吊运过船舷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等。采购方负责租船、装船后的平仓、办理海运保险,以及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的所有费用开支。风险责任的转移也以货物吊运至船上越过船舷空间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3)成本加运费价(C&F价)合同
成本加运费价合同与到岸价(CIF价)合同的主要差异,仅为办理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不同。由到岸价合同双方责任的划分可以看到,尽管合同规定由供货方负责办理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这只是属于为采购方代办性质,因为合同规定供货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时间仅限于货物在启运港吊运过船舷空间时为止。也就是说,虽然由供货方负责办理海运保险并承担该项费用支出,但在海运过程中出现货物损坏或灭失时,他不负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责任,仍由采购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供货方只承担采购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的协助义务。由于这一原因,从到岸价合同演变出成本加运费价合同,即其他责任和费用都与到岸价规定相同,只是将办理海运保险一项工作,转由采购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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