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价格可以调整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因素包括:
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承包人应当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之后1 4日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工程预付款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量的确认
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其具体的确认程序如下:
①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②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③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日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日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参加计量,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则计量结果无效。
④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方式
①按月结算。这种结算办法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②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较短或施工合同价较低的工程,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③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应与年度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④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并经开户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问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结果确认计量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4.变更价款的确定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日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理。
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
(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存储、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由发包人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6.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发包双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时,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竣工结算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日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十分严重,承包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但对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尚需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7.质量保修金
(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保修金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2)质量保修金的结算与返还
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日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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