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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工程合同管理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④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多方因素,任一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会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标准。

1.标准、规范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即为强制性标准,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执行。《建筑法》也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因此,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工程适用的标准。首先应由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若发包人要求工程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应当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因为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

(1)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其他要求

①材料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具备法定条件。

②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要求。

③材料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的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对于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按照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②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③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④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⑤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⑥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即使在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仍应重新采购及承担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选择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

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由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

(1)施工工程的检查和返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一项日常工作和重要职能。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www.xing528.com)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因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对于中间验收,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操作程序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该提供的便利条件等。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且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内,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试车

对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①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只有单机试运转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进行联试。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组织试车,工程师应承认试车记录。

②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③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试车的双方责任如下。

①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②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③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④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主要是对强行使用直接产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承担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的保修等责任。

4.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由双方约定。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证期,但双方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规定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电气管线和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①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②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③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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