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控制,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应当按时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为此,承包人也应当落实具体的进度控制人员,并且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
施工准备阶段的许多工作都对施工的开始和进度有直接的影响,包括双方对合同工期的约定、承包人提交进度计划、设计图纸的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延期开工的处理等。
(1)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期
施工合同工期,是指施工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时所经历的时间。合同工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要求双方在协议书中作出明确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的总日历天数。合同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计算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承包天数。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做好一切开工的准备工作,承包人则应按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2)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的主要目的,是为工程师对进度进行控制提供依据。
(3)其他准备工作
在开工前,合同双方还应当做好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如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对于工程师而言,特别需要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为了能够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工程师可能还需要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延期开工
①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如果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则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②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工程开工后,合同履行即进入施工阶段,直至工程竣工。这一阶段进行控制的任务是控制施工任务在协议书规定的合同工期内完成。
(1)工程师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
开工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这是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检查、监督的依据是已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提交一份上月进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本月的施工计划,工程师每月检查一次承包人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工程师还应进行必要的现场实地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是,对于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的,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师也不对改进措施的效果负责。如果采用改进措施后,经过一段时间工程实际进展赶上了进度计划,则仍可按原进度计划执行。如果采用改进措施一段时间后,工程实际进展仍明显与进度计划不符,则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人修改原进度计划,并经工程师确认。但是,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而仅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状态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暂停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暂停施工会影响工程进度,作为工程师应当尽量避免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当发包人出现某些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这是承包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措施,如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在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后仍不付款。经过一定时间后,承包人均可暂停施工。这时,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现这种情况时,工程师应当尽量督促发包人履行合同,以求减少双方的损失。
②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有时工程继续施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不论暂停施工的责任在发包人还是在承包人,工程师应当在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为工程师不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意外情况导致的暂停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果需要暂停施工则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在这些情况下,工期是否给予顺延视风险责任的承担人确定。如发现有价值的文物、发生不可抗拒事件等,风险责任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故应给予承包人工期顺延。
(3)设计变更
工程师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①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设计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②承包人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若涉及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未经工程师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如下:更改有关部分的高程、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www.xing528.com)
(4)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但因以下原因工期延误后,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①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②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承包人的违约或者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工期不能顺延。经工程师确认的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日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在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师进度控制的任务是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扫尾工作,协调竣工验收中的各方关系,参加竣工验收。工程按期竣工有两种情况:承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竣工验收的程序
①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
②发包人组织验收。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日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与上述规定相同。
③发包人不按时组织验收的后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14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及甩项竣工
在施工中,发包人如果要求提前竣工,应当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提前的时间;
②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③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④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措施;
⑤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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