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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双方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③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工程合同管理: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的工作

发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www.xing528.com)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3.工程师及其职权

(1)工程师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两种情况。

①发包人委托监理。发包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全部或者部分负责合同的履行。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国家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必须委托监理,对于国家未规定实施强制监理的工程施工,发包人也可以委托监理。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监理并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如对委托监理的工程师要求其在行使认可索赔权力时,当索赔额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

②发包人派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是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③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①工程师委派代表。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②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立即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其他约定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工期。

③工程师易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项目经理及其职权

(1)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代表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承包人施工质量、进度管理方面的好坏与项目经理的水平、能力、工作热情有很大的关系,一般应在投标书中明确项目经理,并作为评标的一项内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因为前任项目经理的书面承诺是代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的易人并不意味着合同主体的变更,双方都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的职权

项目经理有权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发布通知。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收到时间后生效。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若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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