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用词定义
词语定义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专用名词的含义;这些名词的含义是根据合同的特殊需要而定的,它可能不同于其他文件或词典内的定义或解释。在“合同”中,这些专用名词只能按特定的含义去理解,不能任意解释。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包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监理合同的标的,是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这一规定,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到设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以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www.xing528.com)
①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如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
②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招标等。
③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④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
但就具体项目而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业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之中。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在我国境内开展监理,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都有自己的一套有关建设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依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需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需要使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