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可终止。
(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清偿一般由债务人为之,但不以债务人为限,也可能由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第三人进行合同的清偿。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协商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它与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都是具备一定解除条件时,由一方行使解除权;区别则在于解除条件的来源不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3)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相互抵消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消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消和法定债务抵消两类。(www.xing528.com)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因为债务的履行往往要有债权人的协助,如果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仅仅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将使债务人长期处于合同不合理的约束之下。提存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我国目前的提存机构为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况,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用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随时提取提存物,但必须以偿还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提供担保为基础,否则,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债权债务同归一方
债权债务同归一方,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况。但是,在合同标的物上设有第三人利益的,如债权上设有抵押权,则不能混同。混同是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
(6)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因债务消灭的结果,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
免除债务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抛弃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事实行为的方式作出。免除是一种无偿行为,必须以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为内容。
(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原因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合同也告终止。如时效(取得时效)的期满、合同的撤销、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死亡而其债务又无人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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