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仅表现为对当事人的约束,同时,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合同生效,则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就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作出了规定。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已经成立的合同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已经订立的合同的评价。这种评价若是肯定的,即合同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种评价若是否定的,即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以说,合同的成立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而合同效力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2.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应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加以确定。《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
(1)承诺生效时成立: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或者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即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或者承诺人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2)合同签字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如果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3)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如一方提出要求签订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确认书,则该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合同一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当顺其自然发展。但也有两种特殊的情况。
(1)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有些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那么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也称为合同的签订地,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对于解决合同纠纷,明确诉讼管辖,适用法律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对合同成立的地点的确定,同样要考虑合同的种类、形式等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确认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www.xing528.com)
(2)无效合同的处理
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变更或撤销。对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仅不能提出变更或撤销,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如下不同点。
(1)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提出,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2)提出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请求人要提出存在的重大误解,或否显失公平,或对方在签订合同采取的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证据。
(3)可撤销合同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作出裁决之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如果裁决决定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则按裁决履行;如果裁决该合同被撤销,那么它从签订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件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6.合同效力待定
某些合同和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但又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则不要随便宣布无效或撤销,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有条件的应尽量促使其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签订合同的主体有问题。例如合同的一个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另外当事人可以催告前者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该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则该合同有效;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
(2)合同的客体有问题。例如对某项财产无处分权的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处分该项财产,或者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例如合伙财产或联营财产)。如果经该财产的权力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相应的处分权,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没有经过追认,则该合同作为无效合同,或作为撤销合同处理。
7.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由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回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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