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具体方式多样,有的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往来协商谈判,有的是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但不管采取什么具体方式,都必然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①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由于要约一经受约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所以要约的内容首先应当确定,不能含糊不清,其次还应当完整和具体,应包含合同得于成立的必要条款。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邀约人在在要约有效期间要受自己要约的约束,并负有与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
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行为就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内容,作为要约的投标对承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承包方在投标生效后无权修改或撤回投标以及一旦中标就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等。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被邀请的一方作出要约并经邀请方承诺后,合同方能成立。在实践中,要约邀请一般表现在:广告、商品价目表、商店标价陈列商品等。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其目的在于邀请承包方投标。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程序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受要约人(承诺人)是特定的,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3)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合同法对撤消要约是严格加以限制的,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有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作了准备工作,如果要约撤销,受要约人就会受到损失。例如,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能拒绝了其他人的同种要约;或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能为承诺做了准备工作,如为付款而向银行贷款,或者为准备接受来货而租赁了仓库等。
(5)要约生效
要约生效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生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www.xing528.com)
在如下情况下要约无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 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有如下两个条件。
①承诺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无条件地完全同意要约(或新要约)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则要约失效。
②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并符合要约所规定的其他各种要求。在招投标中,发包方经过开标、评标过程,最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立承包方的行为即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承诺超期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在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否则受要约人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企盼要约人的承诺。
(3)承诺延误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因邮寄过程延误)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承诺生效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
承诺期限的起算:如果要约确定承诺期限,则应在该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如果没有确定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所谓合理期限,就是要考虑给承诺人以必要的时间。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则承诺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的日期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则以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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