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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如下限制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

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

1.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指由合同当事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就某一种或某一类合同所制订的具有各种必要条款的合同文本样式。合同示范文本一般是由制订者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统一制订,具有指导性、内容完备性等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参照示范文本,可以比较全面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比较公平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此类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是没有拟定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的。

2.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被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交通、银行、医院、水电等行业中,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交易形式。(www.xing528.com)

《合同法》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如下限制规定。

(1)采用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此外,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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