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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3-09-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广义的,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以调整市场交易关系为其主要内容,而交易习惯则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总则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共同适用的规定,由八章组成。分则规定了对合同法所制定的15门类列名合同的特殊规定,共由十五章组成。

工程合同管理-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1.合同的定义

合同(Contract)在我国又称之为“契约”,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广义的,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实际上它将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排除在外,且就其内容来看不仅包括债权合同,还包括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等物权合同、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虽然有的合同并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从合同本质上仍反映交易关系,因此理应受《合同法》调整。

2.合世同世法世的世概世念

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即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本书中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的特点

《合同法》作为我国至今为止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民事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统一性。《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结束了我国过去《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多元合同立法的模式,克服了三个合同法各自规范不同的关系和领域而引起的不一致和不协调的缺陷,形成了统一的合同法律规则。

(2)任意性。合同的本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合同法》以调整市场交易关系为其主要内容,而交易习惯则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因此,《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即允许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如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合同是否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等。

(3)强制性。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对当事人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某些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的内容,《合同法》则采用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如《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法》的内容框架

《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www.xing528.com)

总则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共同适用的规定,由八章组成。分别为一般规定,包括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使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包括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合同的监督、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合同争议、诉讼或者仲裁的时效。分则规定了对合同法所制定的15门类列名合同的特殊规定,共由十五章组成。分别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原则,是指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和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互利有偿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社会公德原则等都适用于合同法,这里我们仅介绍最能体现合同法精神的如上几个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享有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的自由;有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及合同形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上的调控,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因此,合同自由应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规范的法律确认,在合同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就合同法而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是为了保护正常交易,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而确立的一项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以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其所确立的规则就是规范各种合同的交易关系,以维护交易秩序。因此,我国《合同法》必然以鼓励交易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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