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书的编纂者通常将其定位成是一本“定吉凶、明趋避”之书,并宣称其目的乃为“发明皇历之隐微”,或称:“皇历,经也;通书,传也。传以疏经,非任意妄作、徒新耳目也。”[26]以通书为名的选择术书籍,最早见于元代,其中较出名者是由何士泰和宋鲁珍所编纂的《历法通书》三十卷[27]。今北京图书馆还藏有不著撰人的《新刊阴阳宝鉴剋择通书》以及何士泰所撰的《新锲全补发微历正通书大全乾集》两本同一朝代的著作。这些通书应均是将各种选择神杀的规则结集而成的百科全书式参考书。
或因选择家的说法不一,极易引发纷争,故明太祖于洪武九年(1376)下诏要钦天监考究“诸家阴阳文书”,随后编印成《选择历书》颁行天下,命官民共同遵守,且下令须将其他的选择书均送官府烧毁,凡有藏匿不缴或私下使用者,一律处斩。[28]
虽然明代曾试图以严刑峻法统一选择家间的分歧,但在各图书馆的现存书目中,我们仍可见十余种百科全书式的明代通书,知此一禁令并未落实。其中有些书更因受市场欢迎而屡屡重刻,如由林绍周所编纂的《理气纂要详辩三台便览通书正宗》一书,初刊于万历(1573—1619)间,但在崇祯十年(1637)即出现“五刻本”,今北京图书馆、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葛思德东方图书馆和日本国会图书馆均藏有此一重刊本。林氏所撰的另一本选择书《天机大要》更外传至朝鲜,并出现肃宗三十六年(1710)、英祖十三年(1737)、英祖十四年等刊本,而大正十五年(1926,日据时代)由汇东书馆所发行的铅印本,亦已到了第七版[29]。
此外,熊宗立一人更编纂有多部通书,对后世的影响甚大。在其所撰《(类编)历法通书大全》一书的书首,绘有一熊氏编书图,图上题有“集诸贤阴阳总括,开百世历日流行”之对联,虽颇自负,但或亦与事实差距不远。入清以来,许多风行的通书即不出《历法通书大全》的格局。清初,宫中每遇喜事或大典,钦天监官亦皆是用《历法通书大全》以进行选择。[30]
然而在康熙(1662—1722)初年所发生的“历狱”一案中[31],洪范五行与正五行两派选择家在择荣亲王葬期时,出现严重的路线之争。《历法通书大全》因使用洪范五行而遭到布衣杨光先的严重抨击,钦天监因此奉旨将书中相关的部分涂抹不用[32],杨光先且于康熙四年被拔擢为监正。七年,钦天监奉旨应以明洪武间所编的《选择历书》为择吉的准绳,至于该书中所缺的二十四条趋避的内容,其中“二十四山向正五行”的部分,决定采自林绍周的《三台便览通书》,而其余“行嫁利月”等二十三条,则仍自《历法通书大全》中取用。八年,“历狱”遭翻案,因钦天监官吴周斌等供称:“洪范五行乃初开山修造所用,若不看洪范五行,则别无可看之书”,使得洪范五行又重获官方的认可。
“历狱”或为有史以来受阴阳选择事影响最深远的历史事件之一,此案连亘多年,且数见起伏,牵连颇广。不料,康熙二十三年再度发生钦天监博士叶钟龙首告造东王府错看动土一案,基于“选择书籍繁多,殊为冗杂,若不汇定成书,难以遵行”,故在经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吏部、礼部以及钦天监会议后,议决有必要由官方编定一“标准本”的选择术书籍,其文曰:
选择书籍俱已全备,相应交与钦天监,仍照前定《选择历书》、《万年历》遵行。仍将《历法通书大全》内所有“行嫁利月”“二十四山向洪范五行”等二十四件,详加抄录,附入《选择历书》内,共编为一书,刊刻刷印,与《万年历》一同永远遵行。其余重杂繁冗之书,俱不准选择,以杜诬讼。
二十四年,在钦天监监正安泰的主导之下,此一新增订的《钦定选择历书》修成,并奉旨刊刻刷印。此书在乾隆(1736—1795)以后,因避帝讳(弘历)而改名为“钦定选择通书”。
虽然《钦定选择历书》编修完成,然因此书与同样是官颁的《铺注万年历》之间,仍出现矛盾,康熙皇帝于是在五十二年命大学士李光地等将元代曹震圭的《历事明原》一书重加考订,详究各选择术内容的根源,并赐名为“御定星历考原”,刊刻颁行。[33]但当时并不曾将《钦定选择历书》和《铺注万年历》改订,以整合两者间的矛盾。
乾隆四年,应钦天监监正进爱之请,和硕庄亲王允禄等奉旨编纂《钦定协纪辨方书》,试图“尽破世俗术家选择附会不经拘忌鲜当之说,而正之以干支、生剋、衰旺之理……使览者咸得晓然于趋吉避凶之道,而不为习俗谬悠之论所惑”,越三年始成书。[34]此书的颁行,乃尝试为众说纷纭的选择术奠定一由官方背书的“正统”,直至今日仍被选择家奉为圭臬,并成为中国历代由官方所编修的最重要的术数类书籍。
除了前述百科全书式的通书外,由于官颁七政历的发行不够普及,因此明清之际民间开始有射利之徒私纂一种涵括过去百年七政四余行度的通书发卖,如在清初小说《云仙笑》中,曾述及一专门从事合婚选日生意的术士,此君案头即置有一本占算参考用的《七政通书》。[35]明末流行的《七政台历》,应即是内容相近的同类异名书。[36]
康熙十九年,钦天监为杜绝民间滥自刊行此类通书,曾奏请全面颁行七政历,皇帝因问大学士李霨的意见,李氏对曰:“颁行亦无益,星家所用皆与此不同”,康熙帝稍后谕旨曰:“七政历分析节气极为精细,但民间所用,皆是便览通书依旧历所分节气,虽颁发七政历,未必能用”[37]。此类附刊有七政行度的便览通书[38],或引导了近三百年来各华人社会中年度通书的出版风潮,其内容除包含官方颁行历日中的铺注外,且加刊有大量篇幅,叙述各种神杀和避忌的规则与意义。而类此的内容早在敦煌所出的唐末历日中即已出现,唯其内容远不若通书来得庞杂。[39]
清人吴振棫(1792—1871)在其《养吉斋丛录》一书中,尝曰:“通书起自康熙五十年间,徽州治堪舆者编次一年宜忌,以时宪书为君,而杂以选择条款,民间尚之”[40],但由前述康熙帝在谕旨中所提及的便览通书,知年度通书出现的时间或较吴振棫的说法更早。事实上,在伦敦的大英图书馆中,现即藏有曾呈祥所编《康熙二十九年庚午日用集福通书》、余兼略所编《康熙三十年岁次辛未六螭集七政便览通书》和不著撰人的《大清康熙四十一年便民通书》各一,其中曾、余二人均为漳州人士。亦即通书的源起要较吴振棫所言更早,且也不见得出自徽州一带。
由于年度通书颇受民间欢迎,导致官历的售卖大受影响,且有挑战政府“颁正朔”权力之嫌。科臣黑硕色因此于雍正元年(1723)条奏曰:(www.xing528.com)
江南、浙、闽等省民间所用历日,多系无印私历及通书等,今薄海内外莫不遵奉正朔,岂宜令私历公行,请将各省私历遍行严禁,令各布政司将用印官历交与贸易人发卖,则民间俱有官历观看,通书、私历自废。[41]
其议获准,亦即私历及通书当时均遭严禁。
虽然政府指定商人售卖,希冀能因此普及官历,但由于臣僚高抬官历的价钱,反而引发民怨,此故在雍正七年皇帝又谕旨曰:
朕以私历伪书,律应严禁,而庶民之家凡婚嫁、兴造、迁移、开市之事,得观览官历,以为选日择吉之用,又于民情甚便,是以允从部议。乃闻地方官吏不善奉行,自布政司胥役高其价值,由府以至州县,辗转增贵,民间买官历一本,价至五、六分不等,遂致无知乡愚有三分缴宫之说。夫各省每年刊刻刷印官历,开销钱粮不过七千余金,朕数年以来加恩蠲货至数百余万,岂于此七千余金之费而有所吝惜乎!著将各省颁行官历于庚戌年为始,仍作正项开销,但各省官历若不令民间价买,每省人户不下数千万家,岂能遍行给发,势必至通书、私历仍复公行,又非古帝王敬授人时、考月定日之义,其作何区处,使官历通行便于民用之处,著大学士会同礼部议奏。[42]
由于官历一本价至五六分,而民间有“三分缴官”之说,因知每本官历的成本约为两三分,以当年刊刻刷印官历所花费的七千余金计算,是年官历的发行量应在两三百万册之谱。此事经大学士会同礼部议准:“钦天监及各省布政司,照例刊刻,听匠役刷印便卖,以便民用”[43],亦即允许民间使用官版自行刷印发卖,并从雍正八年起,准许各官府将刊印官历的花费,纳入正项开销。
然而这一做法,仍无法禁绝私历的出现。此因部分偏远地区,不能及时获得当年的官历,故仍有印售私历的情形发生。乾隆初,太常寺少卿唐绥祖即曾条奏曰:
乡僻愚民每因官刻时宪书不能遍及,遂有图利小贩照官版翻刻发卖,每本不过小钱十数文。恐无印信难以哄骗,遂杂用黄丹涂饰印信于上,并无篆文。既非雕刻,亦非描摹,正与“伪造诸衙门印信,止图诓骗财物,为数无多,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千者”相等,今概以私造拟斩,似觉过当,宜酌议……[44]
称当时印卖私历者,为求鱼目混珠,乃用黄丹涂饰成印信的样子,以求欺瞒顾客。由于唐绥祖认为其所诓骗的财物为数无多,若以私造历日的罪名拟斩,似嫌过重,故建议应对此罪的刑罚重新审议。
律例馆因此于乾隆五年奏准:
图利小贩照官版式样翻刻时宪书发卖,用黄丹涂饰印信之状,并无雕刻描模篆文者,依“伪造诸衙门印信,止图诓骗财物,为数无多者,为首杖流、为从减等”例,分别治罪。[45]
当时那些印造私历者被控的罪名,主要在于伪造衙门的印信,并不曾因时宪书乃为正朔的表征,而加重其刑。
乾隆十六年,律例馆又针对此一条文进行讨论,最后决定将雍正七年大学士会同礼部议准的结果,再从宽解释,认为:“宪书例得翻刻,不须本监原印”,并将乾隆五年所订定的“图利小贩照官版式样翻刻时宪书发卖……”条例删除。[46]在这条新的律例之下,编纂通书不再有违法之虞,许多选择家于是开始树帜出版以己名或堂号为标志的年度通书,积极争夺此一广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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