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政府出于对黑龙江下游地区的有效控制,不断地从辽阳行省北部女真水达达路进行频繁的签军活动,主要用以地方镇戍。
忽必烈中统四年(1263)十一月,“女直水达达及乞烈宾地合签镇守军,命亦里不花签三千人,付塔匣来领之”[169],这是迄今发现的蒙古统治者在黑龙江下游女真水达达地区进行签军活动的最早的一条记录,被签发的军队由蒙古将领统率镇守其地。至元四年(1267)十二月,“庚辰,签女直、水达达军三千人”[170];至元八年(1271)秋七月,“签女直、水达达军”[171],此八年间,元廷先后在女直水达达地区签军三次,这部分被元廷征签的女真水达达人户组成镇守军,用以加强对辽阳行省北部地区的统治。
女真水达达军户是元朝军户的组成部分,军户承担特定的差役,政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签发。一旦被签,等登记入籍后,本着“籍不准乱,役皆永充”的原则,从事封建国家需要的军事职业并使之固定化。军户制度正式确立于太宗窝阔台六年(1234)[172]。元朝政府规定,军户服役期间所需的马匹、武器、装备以及其他一些费用,均需要自备。元朝政府为了减轻军户的经济负担,于中统二年(1261)规定“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173],但四顷以上者仍要交税,军户属于元朝负担最重的专业户计。水达达路的女真军户作为元朝军户的组成部分,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www.xing528.com)
元廷签发军户的标准首要的是财产,其次是丁口数和艺能、体力。太宗六年(1234),蒙古灭金,汉军万户史天泽向窝阔台提出了区分军民、签民为军的建议:“军则中户充籍,其征赋差贫富为定额。”[174]窝阔台采纳该建议,此后元廷签军基本都遵循此原则。有元一代,女真军户属于汉军军户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正军的应役,元廷在汉军户中推行正、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并正军,其中丁力强的一户出丁充军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出钱津贴正军户[175],以解决正军户的盘费装备问题。
元代前期,军户能够减免杂役,出征军人则连和雇、和买也得到免除,但是到了元代中期,大德七年(1303)三月二十六日准中书省咨文,凡不属于“边远出征军人”的军户,“和雇和买、杂泛差役有呵,都交一体均当者”[176]。元统二年(1334)春癸卯,更是扩大当役面,令军户与诸色人户“一体充役”[177]。这样,军户不仅承担军役,还承担越来越多的力役和差役[178]。为了摆脱军役,许多军人及军户选择逃亡以避之,“破家破产,举家逃窜”[179]的现象屡见不鲜。至元二十二年(1285),多活动于女真水达达地区的东道诸王乃颜的军户逃往高丽,乃颜还派遣专使前去“推勘逃军”[180],这当中或存在一定数量的女真军户。签军活动也令女真水达达地区的军人及其家庭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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