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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史》第八章:冠礼新探

时间:2023-09-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冠礼”是和“成丁礼”具有同样的特征的。他们在“冠礼”后所应尽的义务,就是服兵役,为保护贵族特权而战斗。“冠礼”是当时贵族青年成为“成人”必经的仪式。在战国以前,只有秦国国君认真举行过“冠礼”。秦始皇要“宿雍”后举行“冠礼”,因为这礼必须在祖庙举行,而秦的祖庙在雍。

《西周史》第八章:冠礼新探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所应用的“周礼”,其由父系家长制时期的“礼”转变而来,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其“冠礼”之由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变化而来,就是个显著的例证。

“成丁礼”也叫“入社式”,是氏族公社中男女青年进入成年阶段必经的仪式。按照当时习惯,男女青年随着成熟期的到来,需要在连续几年内,受到一定程序的训练和考验,使具有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坚强的毅力,具备充当氏族正式成员的条件。可以说是一种原始的教育制度,也是学校的起源。如果训练后被认为合格,成年后,便可参与“成丁礼”,成为正式成员,得到成员应有的氏族权利,如参加氏族会议、选举和罢免酋长等,还必须履行成员应尽的义务,如参加主要的劳动生产和保卫本部落的战斗等。

“冠礼”是和“成丁礼”具有同样的特征的。根据《仪礼·士冠礼》和《礼记·冠义》,贵族男子到二十岁时,要在宗庙中由父亲主持举行冠礼,即孟子所谓“丈夫之冠也,父命之”(《孟子·滕文公下》),在行礼前,要选定日期和选定加冠的来宾,叫做“筮日”、“筮宾”,所谓“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行礼时,嫡长子必须在序(阼阶上)举行,表示成人后可以代为主人,所谓“冠于阼(即阼阶上),以著代也”。举行的仪式,主要是由来宾加冠三次,初加缁布冠,再加皮弁,三加爵弁,叫做三加。“三加”后,经过来宾敬酒,再去见母亲。随后,再由来宾替他取“字”,接着就去见兄弟姑姊;在更换玄冠、玄端后,再手执礼品(挚),去见国君、乡大夫和乡先生。最后由主人向来宾敬酒,赠送礼品,送出宾客,才算礼成。男孩在未行“冠礼”前,作孩儿的打扮,行“冠礼”时由来宾加冠,穿上贵族的成年服装,无非表示开始成为“成人”了。男孩原来只有父亲所取的“名”,行“冠礼”时由来宾替他取“字”,“字”是贵族中“成人”尊敬的称号,也无非表示开始成为“成人”了。《冠义》所谓“三加弥尊,加有成也;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士冠礼》所谓“三加弥尊,谕其志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加冠后,要往见母亲、亲属和国君、乡大夫、乡先生,无非让大家公认他是“成人”。《冠义》解释说:“见于母,母拜之,见于兄弟,兄弟拜之,成人而与为礼也;玄冠玄端,奠挚于君,遂以挚见乡大夫、乡先生,以成人见也。”十分明显,“冠礼”实质上就是古代贵族的“成丁礼”,所以《穀梁传·文公十二年》说:“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

“冠礼”和“成丁礼”的相同之处是,它们不仅同样是青年进入成年阶段的仪式,而且同样需要经过一定程序的教育和训练。《礼记·曲礼上》说:“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礼记·内则》又说:“十年出外就傅,宿于外,学书记;……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有所谓“小学”和“大学”。同时,举行仪式后,也一样可以得到成员应得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所不同者,“冠礼”是古代贵族中实行的“成丁礼”,其目的在于巩固贵族组织,维护宗法制度,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因此他们在“冠礼”后得到的主要权利,就是统治人民的特权。所以《冠义》说:行冠礼后“孝弟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可以为人而后可以治人也”。他们在“冠礼”后所应尽的义务,就是服兵役,为保护贵族特权而战斗。《盐铁论·未通》记御史说:“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又记文学说:“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戎事”就是服兵役。西周、春秋时代的军队,主要是由贵族和“国人”组成的,其中的“甲士”该就是贵族和“国人”中举行过“士冠礼”的壮丁。《周礼·乡大夫》:“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皆征之”,从来注释家认为七尺即二十岁,该是自古相传的旧说。

“冠礼”是当时贵族青年成为“成人”必经的仪式。按礼,成为“成人”才“可以为人”,“可以为人”才“可以治人”,取得“治人”的贵族特权。因此所有贵族,包括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在内,都必须举行这个仪式,《士冠礼》所谓“天子之元子犹士也,天下无生而贵者也”。按礼,任何贵族中人都不是“生而贵者”,必须经过“冠礼”,才能取得“治人”的特权,就是天子、诸侯也不例外。所以《荀子·大略》说:“古者天子诸侯子十九而冠,冠而听治,其教至也。”[1]但是实际上,天子、诸侯、卿大夫都是世袭的,都是“生而贵者”,举行“冠礼”与否,与他们关系不大,因此多数未能认真举行。在春秋史料中,诸侯中只见鲁襄公在十二岁时,由于晋侯的建议,举行过“冠礼”,晋侯建议的理由只是“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左传·襄公九年》)。卿大夫中只有晋国的赵文子举行过“冠礼”,赵文子在“冠礼”后,曾遍见卿大夫,即《冠义》所谓“以成人见也”。赵文子见同朝的卿大夫时,栾武子教他“务实”,中行宣子教他“戒骄”,韩献子说:“此谓成人,成人在始与善”,智武子教他要“有宣子(赵盾)之忠而纳之以成子(赵衰)之文”(《国语·晋语六》)。所有这些,无非因为赵文子已“成人”,将继任卿大夫的职位,教以如何治国和“为人”。

战国以前,只有秦国国君认真举行过“冠礼”。按照秦国的“礼”,“冠礼”在二十二岁时举行,秦惠文王、昭襄王都是“生十九年而立”(《史记·秦始皇本纪》末节),又都是“三年王冠”(《史记·秦本纪》)的。秦始皇年十三岁而立,到“九年四月,上宿雍,己酉,王冠带剑”(《秦始皇本纪》),也是二十二岁举行“冠礼”。秦始皇要“宿雍”后举行“冠礼”,因为这礼必须在祖庙举行,而秦的祖庙在雍。他在举行“冠礼”的同时要“带剑”,因为行“冠礼”后,就成为贵族中的“成人”,就可以武装起来,成为统治者了。他就是在举行“冠礼”后,开始听政,即所谓“冠而听治”的,在听治后,就先后消灭了嫪毐和吕不韦两大集团,把政权集中到自己手中的。

按礼,贵族男子在结发加冠后,才可娶妻;贵族女子在许嫁后,才可结发加笄,所谓“男子幼娶必冠,女子幼嫁必笄”(《太平御览》卷七一八引《白虎通》)。所以礼书上常以“昏冠”连称,如说:“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周礼·大宗伯》),“凡其党之昏冠,教其礼事”(《周礼·党正》)。这个“结发”后结婚的风俗,曾流传很久。《文选》卷二九苏子卿诗:“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李善注:“结发,始成人也,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时,取冠笄为义也。”我国古代贵族为成年男女举行冠笄仪式,另外一个意义,就是表示已经“成人”,即将男婚女嫁,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所谓“冠而生子,礼也”。其目的就在于延续和巩固贵族的血统组织,维护其宗法制度。

根据古礼,婴儿生下三月后,要择日剪发,“妻以子见于父”,由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礼记·内则》)。男子到二十岁举行“冠礼”,才由宾客取“字”,所谓“男子二十冠而字”(《礼记·曲礼上》)。女子则在十五岁许嫁时,举行“笄礼”取“字”,所谓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礼记·内则》),“女子许嫁笄而字”(《礼记·曲礼上》),所以旧时习俗,当女子将许嫁时,叫做“待字”。“字”的题取,需要在字义上和“名”有联系,不管是正是反。后世“冠礼”虽然不行了,但是这个成年取“字”的习惯曾长期流传着。

《士冠礼》记述古代男子取字的方式说:

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

这是说:男子“字”的全称有三个字,第一字是长幼行辈的称呼如伯、仲、叔、季之类,第二字是和“名”相联系的某一个“字”,末一字都用“甫”的称呼。其实“甫”是“父”的假借字。从古文献来看,西周时确实流行着这种取“字”的方式(在金文中尤为常见),春秋时也还有沿用这种习惯的。见于西周文献的,如白(伯)丁父(令簋)、白懋父(小臣簋等)、白家父(伯家父簋)、程伯林父(《大雅·常武》)、伯阳父(《国语·周语上》)、中(仲)旄父(《逸周书·作雒解》)、仲山甫(《大雅·烝民》等)、王中皇父(王中皇父簋)、仲父(仲父盘)、弔(叔)向父(叔向父簋)、弔邦父()、弔家父(叔家父簠)等,其例不胜枚举。列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晋有白父(伯父鼎)、桓伯林父(《左传·成公十八年》正义引《世本》),鲁有白愈父(鲁伯愈父鬲)、弔父(鲁士商簋),齐有成伯高父(《礼记·檀弓》正义引《世本》),郑有召弔山父(召叔山父簠)、弔宾父(叔宾父等),陈有叔原父(陈公甗),戴有弔庆父(戴叔庆父鬲)等,例子也很多。

按照当时的习惯,男子的“字”可以不用全称。有省去伯、仲等行辈称呼的,如白懋父或称懋父(懋父簋、师旅鼎),兮白吉父(兮甲盘)或称吉甫(《小雅·六月》),白龢父或称龢父(邢人钟),白俗父或称俗父(南季鼎)。有省去“父”的称呼的,如吴大父(同簋)或称吴大(师酉簋),又如周公长子,或称禽父(《左传·昭公十二年》),一般多省称父而称为伯禽,其全称应为伯禽父;孔子的“字”,或称尼父(《礼记·檀弓上》、《左传·哀公十六年》),或单称尼(《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一般多称为仲尼,其全称应为仲尼父。也有省去伯、仲等行辈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如太公望或称师尚父(《大雅·大明》),白雍父或称师雍父(鼎、甗等),白龢父或称师龢父(师兑簋、师簋)等,“师”即是“师氏”官名的简称;又如兮白吉父或称尹吉父(《汉书·古今人表》),“尹”即“尹氏”官名的简称。也有省去“父”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又有省去伯、仲等行辈和“父”,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如内史叔兴父(《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或称内史叔兴(《左传·僖公十六年》),又称内史兴(《国语·周语上》)。更有省去“某父”,单以伯仲等行辈连同官名、氏或称号来称呼的,如仲山甫或称樊仲(《国语·晋语四》),或称樊穆仲(《国语·周语上》);伯阳父或称太史伯阳(《史记·周本纪》),或称太史伯(《史记·郑世家》),又或称史伯(《国语·郑语》);又如庆父的“字”全称为仲庆父(《左传·庄公八年》),又或称为共仲(《左传·庄公三十二年》、《闵公二年》)。由此可见,西周、春秋史料中,有称某父的,有连同官名称某父的,有连同官名、氏或称号而称伯、仲等行辈的,都是“字”的简称。《礼记·檀弓上》说:“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就是说:习惯上到五十岁以后,可以单称伯、仲等行辈而省去“某父”的称呼[2]

西周贵族男子取“字”,个别也有不用“伯某父”方式而称“子某”的,如唐叔虞,字子于(《史记·晋世家》)。到春秋时,多数用“子某”的方式取“字”,采用“伯某父”方式的逐渐减少,详见王引之《春秋名字解诂》(《经义述闻》卷二二、二三)。

古代女子取“字”的方式,《仪礼》中没有谈到。我们在西周、春秋金文中发现了下列许多贵族女子的称呼:囱孟妫婤母(陈伯元匜)、孟妫母(陈子匜)、□妫囧母(陈侯鼎)、孟妊车母(铸公簠)、叔□(此字从女,亦女姓)母(伯侯父盘)、中(仲)姬客母(干氏叔子盘)、虢孟姬良母(齐侯匜)、辛中姬皇母(辛仲姬鼎)、中姞义母(仲姞匜)、鄦(许)弔姬可母(蔡大师鼎)。这些称呼,除了有的冠有国名或氏以外,第一字是长幼行辈的称呼,第二字是姓,第三字和第四字都作“某母”。王国维认为:“此皆女字,女子之字曰某母,犹男子之字曰某父”(《观堂集林》卷三《女字说》)。郭沫若曾经认为王国维在这方面“揭破三千年来之秘密”(《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3]。此外也有不作“某母”而作“某女”的,如成姬多女(白多父簋)、京姜庚女(京姜鬲),杨树达又认为:“古文母女二字本通用”,“古人于女子不但以母为其字,亦以女为其字”(《积微居金文余说》卷二《京姜鬲跋》)。这个看法也很正确。

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很清楚地可以看到,当时女子的“字”也可以不用全称。有省去伯、仲等行辈称呼的,如虢妃鱼母(苏妊鼎)、姬□母(王作鬲)、姬大母(戏伯鬲)、姬原母(应侯簋)、姬母(姬母鬲)、姬母(姬母鬲)、姜林母(姜林母簋)、郳□母(郳鬲)、貍母(南旁簋)等。也有省去“母”的称呼的,如孟妃(番匊生壶)、邛(江)仲妳(芈)南(楚王钟)、中姬艅(仲姬俞簋)、弔(叔)姬霝(叔姬簠)、弔妊襄(薛侯盘)、季姬牙(鲁大宰原父盘)等。也有省去伯仲和姓而连同官名称呼的,如保侃母(保侃母簋、保侃母壶、南宫簋)、保母(保母簋,“保”是官名,即是“保母”)。也有省去伯仲和姓而单称“某母”或“某女”的,如寿母(鲁生鼎)、兹女(兹女盘)、帛女(帛女鬲)、之女(女姬罍)等。又有连省去“某母”或“某女”,而单以伯仲和姓连称的,如孟姬(不簋)、中姬(叔家父簠)等,这是最普遍的一种省称方法,例子不胜枚举。可见当时女子的“字”的省称方法,基本上和男子一样。

上面我们把周代贵族女子的“字”和男子的“字”比较了一下,就可见女子取“字”的方式基本上和男子相同,仿效《仪礼》的话,就是:

曰:伯(或作孟)某母(或作女),仲、叔、季,唯其所当。

只是因为当时实行外婚制,同姓不婚,对女子的姓看得很重,就必须在伯、仲下把姓标出。《白虎通·姓名》说:“妇人姓以配字何?明不娶同姓也。”又因当时以父系为中心,成年的女子应该作为夫家的一个成员,女子“以许嫁为成人”(《礼记·曲礼》郑注)[4],所以女子的“字”必须在许嫁时题取,女子的姓字上就往往标上了夫家的国名或氏。因此妇女的简称,也有以夫家的国名或氏连同姓来称呼的,又有以丈夫的称号连同姓来称呼的。甚至有以丈夫的“字”为其“字”的,如成姬多母就以其丈夫白多父的“多”为“字”(白多父簠)。这都是夫权的具体体现。只有少数以母家的国名或氏连同姓,作为女子的简称的。《礼记·丧大记》说:“凡复(招魂辞),男子称名,妇人称字(郑注:“妇人不以名行”)。”所以“妇人称字”,不以名行,因为“名”是母家所取,“字”才表示隶属于夫家的一个成员。《礼记·丧服小记》又说:“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一般学者都根据这点,认为“姓与伯仲即妇人之字”(夏炘《学礼管释》卷一《释妇人称字》),其实姓与伯仲相配,其中只有伯仲是妇人“字”的简称,如同当时男子简称伯仲,与氏相配一样。

为什么当时男女的“字”都要冠上伯仲等行辈的称呼呢?因为取“字”以后就表示“成人”,正式加入了贵族组织的序列,在宗法制度下,有大宗、小宗的区分,长幼行辈的排列,关系重大。为什么男子的“字”要加上“父”或“子”的称呼,女子的“字”要加上“母”或“女”的称呼呢?无非表示已具有男性成员或女性成员的贵族权利和义务。其间,也还有区别男女的性质,《礼记·乐记》所谓“昏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

“冠礼”既是由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转变而来,“冠礼”取“字”的方式也该是沿袭周族“成丁礼”的习惯的。西周贵族男子取“字”所以称“父”,女子取“字”所以称“母”,王国维解释说:“盖男子之美称莫过父,女子之美称莫过母,男女既冠笄,有为父母之道,故以某父某母字之也”(《观堂集林》卷三《女字说》)。王国维因缺乏对社会发展史的认识,这个解释并不恰当。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中解释说:

知古有亚血族结婚制而行之甚久,则知男字何以均可称父,女字何以均可称母之所由来。盖当时之为儿女子者均多父多母,故称其父均曰父某,而称其母均曰母某。周人习之,故男女之自为名,亦自称曰某父某母也。周人用此名而不嫌……后世制改则名涉于嫌,故某母之称绝迹于世,而某父之字亦改用某甫。

我们认为西周贵族取“字”的习惯,起于父系家长制时期的“成丁礼”,不必与亚血族婚姻有关。“父”与“母”,本来是成年男女的称呼。西周、春秋时贵族男子举行“冠礼”后,所戴的冠或称为“章甫”,《士冠礼》郑注:“甫或为父,今文为斧。”其实,“甫”是“父”的假借字,“父”原为“斧”的初字,就像手执斧形。石斧原是石器时代最重要的利器,到父系家长制时期,主要的劳动生产由成年男子担任,家族在父系权力下组成,石斧便成为当时成年男子的象征物品,故借为成年男子的称谓。“母”字的结构,是“女”字中有二点“象乳子”(《说文》),用以表示女子的成年,故作为成年女子的称谓。周族在举行“成丁礼”取“字”时,男子称“父”,女子称“母”,无非表示已具有成年男女的权利和义务。西周贵族的“冠礼”起源于“成丁礼”,所以还沿用这种取“字”的方式。后来“父”“母”已习惯为父母亲的称谓,逐渐“名涉于嫌”,所以春秋时“某母”之称逐渐稀少,“某父”之称也渐少见,而“子某”的取“字”方式大为流行。“子”字像人形,也是男子的美称。

周族在氏族制时期举行“成丁礼”的习俗,因史料缺乏,无从详知,但是,我们以易洛魁族举行“成丁礼”的习俗比较一下,也可推知其大概。

处于氏族制阶段的易洛魁族,每人都有两个名字。初生时由母亲取名,经近亲同意后,由部落会议公布,这是幼年的名字。到十六岁或十八岁时,通常由酋长来举行仪式,宣布废除幼年名字,授予成年名字。青年男子必须在战斗中表现出英勇行为后,才具有取得成年名字的资格。在成年名字授予后,一经部落会议公布,就取得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酋长的授予成年名字,就意味着氏族授予名字,也标志着授予氏族权利[5]。因为“氏族有一定的名字或一连串名字,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本身才能使用这种名字,因之,氏族个别成员底名字也就指出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权利自然是跟氏族的名字密切联系在一起的”[6]

周族人的“名”,相当于易洛魁族的幼年名字;周族人的“字”,相当于易洛魁族的成年名字。上述“伯某父”或“孟某母”的取“字”方式,就是周族所特有的“字”,原来只有这族人才能使用这种“字”的。周族在举行“成丁礼”时,这种“字”的授予,不仅指出了他属于周族,同时也表示着氏族权利的授予。到西周时,建立国家组织以后,周族成为统治的贵族,其父系家长制转变为宗法制度,其“成丁礼”随着变为“冠礼”,这时这种“字”的授予,就表现为贵族特权的授予。易洛魁族成员在取得成年名字时,要废除幼年名字;而周族男性成员在取得“字”时,依然保留幼年的“名”,并使“字”和“名”在字义上有所联系,使人们可以由“名”而推想到“字”,由“字”而推想到“名”,《白虎通·姓名》所谓:“或旁其名为之字者,闻名即知其字,闻字即知其名。”至于周族的女性成员则因服从夫权的关系,要在许嫁后举行“笄礼”取“字”,出嫁后便经常用“字”,不以“名”行了。

西周在灭殷和东征后,推行宗法制度,不断分封同姓和异姓诸侯,礼成为一种统治手段,“冠礼”就由姬姓推行到了异姓贵族,其举行“冠礼”取“字”的方式也推行到了异姓贵族。前面已举出很多例子,说明当时列国许多异姓贵族已多采用周族的取“字”方式。我们再以宋国为例,许多贵族都已改变了殷人的习惯,改从周的取“字”方式,如戴公一系,有乐甫(字)术(名)、石甫愿绎、夷父倾、硕甫泽、季甫、夷甫须、好父说、华父督等;孔子的祖先,有弗父(字)何(名)、宋父周、正考父、孔父嘉、木金父、祁父、防叔、伯夏、叔梁(字)纥(名)等(以上据雷学淇辑校《世本》)。连孔子本人,字仲尼父,也不例外,真是“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当时异姓贵族改从周的取“字”方式,无非表示服从周天子的统辖,接受了“周礼”,参加到以周天子为首的贵族统治集团中,与姬姓贵族一样取得了贵族特权。

周族的男子在成年时要加冠,是和他们成年“结发”的习俗有关的。当时男孩的头发,或者两边分梳,长齐眉毛,叫做“两髦”(《鄘风·柏舟》);或者把“两髦”总束起来,状如两角,叫做“总角”。到成年时,才把头发盘结到头顶上,安上笄,戴上冠,《齐风·甫田》所谓“婉兮娈兮,总角丱兮,未几见兮,突而弁兮(郑笺:“突而加冠为成人也”)”。周族人有露发的习惯,所戴的冠并没有把头发全部套住,只起着套住发髻的作用,并带有发饰的性质,所以《说文》说:“冠,絭也,所以絭发。”但是,“冠礼”的加冠,不仅在于套住发髻,是有其更重大的意义的。

根据《士冠礼》,要先后三次加冠弁服:

(1)初次加缁(黑色)布冠,身穿玄(黑色)端、缁带、爵(赤黑色)

(2)再次加皮弁,身穿素(白色)积、缁带、素

(3)三次加爵(赤黑色)弁,身穿(浅绛色)裳、纯(读为“黗”,黑色)衣、缁带、靺(赤黄色)鞈。

后来,往见亲戚和国君、卿大夫时,又要废弃缁布冠,改戴玄冠。上述三种服装的主要区别,就是冠弁形式和服色的不同。这些服装,都是由很原始的服饰逐渐转变来的,例如其中的,也叫韨(一作“巿”)或鞈,是一幅腰围,在西周时,是贵族服饰中很重要的部分,盖在裳的前面的,周天子常把它连同车马服饰赏赐给大臣,而它的起源,仅是野蛮时代围住下身的一块皮。《易纬·乾凿度》郑玄注说:“古者田渔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后知蔽后,后王易之以布帛,而独存其蔽前者,重古道而不忘本也”(《左传·桓公二年》正义引)。

各种冠弁的起源也很古老。行“冠礼”时初次戴上的缁布冠,原是周族人太古时戴的一种帽子。太古时丝帛还没有,只有麻布,一般都用白麻布制成冠,只有斋戒时才戴黑麻布制的冠,叫做缁布冠。这时为了保存古礼,初次加的冠就是缁布冠,而且从诸侯到士一律如此。《礼记·玉藻》说:“始冠缁布冠,自诸侯下达。”《士冠礼》说:“太古冠布,齐(斋)则缁之。”因为这仅是保存古礼,所以缁布冠只在仪式上应用一下,用过后就废弃,所谓“冠而敝之可也”。到实际应用时,就改戴玄冠。玄冠就是由缁布冠发展而来,它只是改用黑帛制成,结构略有改变而已(关于这方面清代学者已有详细考证)。

玄冠是当时贵族通常应用的礼帽,又叫委貌、章甫、毋追。《士冠礼》说:“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之道也。”委貌该是周族传统的称呼,据郑玄注,“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委貌也或简称委,它常和玄端(通常礼服)连称为“端委”或“委端”。章甫,据郑玄注,“章,明也”,“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作父”。前面谈到,行“冠礼”时,男子取“字”的方式是“伯某父”或“仲某父”等,用来表示其具有男性成员的权利,加冠后,其所戴玄冠又称为“章甫(父)”,很明显,同样是用来表示其具有男性成员的权利的。《士冠礼》说:“章甫,殷道也”,是否章甫之名起于殷代,“冠礼”在殷代已有呢?清代学者多数不信章甫出于殷道之说,如江永乡党图考》说:

公西华言端章甫(按见《论语·先进》),犹云端委,未必有取于殷冠。孔子言:少居鲁,衣逢掖之衣,长居宋,冠章甫之冠(按见《礼记·儒行》),似章甫与委貌亦有微异。鲁人歌,衮衣章甫,爰得我所,又似当时章甫与委貌亦通行,可通称,未必夫子以殷人常服章甫也。

我们前面谈到,西周以后许多宋的贵族已服从周礼,改用周族“伯某父”的取“字”方式,其所冠“章甫(父)”,为了表明为“父”,也该是服从周礼的。孔子少居鲁,还未成年,因穿逢掖之衣,长居宋,已过成年,因戴章甫之冠。后来儒家讲治周礼,沿用古服,章甫又成为儒服。《墨子·公孟》载:“公孟子戴章甫,搢笏,儒服”,公孟子说:“君子必古言服而后仁”,墨子反驳说:“子法周而未法夏也,子之古非古也。”可知章甫还是“法周”的“古服”。但是也可能,西周、春秋时宋人所戴礼帽,通用章甫的名称,其式样也还保存着殷人的遗风。

委貌和玄端合称“端委”或“委端”,到春秋时贵族还经常用作礼服,用来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如晋文公接受周襄王的册命,曾“端委以入”(《国语·周语上》);“阳穀之会,桓公委端、搢笏而朝诸侯”(《穀梁传·僖公三年》);刘定公对赵文子说:“吾与子弁冕端委以治民,临诸侯”(《左传·昭公十年》);董安于说:“及臣之长也,端委带,以随宰人,民无二心”(《国语·晋语九》);子贡说:“太伯端委以治周礼”(《左传·哀公七年》)。由此可见,“冠礼”的加冠,无非表示授予贵族“治人”的特权,表示从此可“以治民”和“以治周礼”了。所以《冠义》说:“冠者礼之始也。”(www.xing528.com)

行“冠礼”时再次戴上的皮弁,也是周族人上古时的一种帽子。《士冠礼》:“皮弁服,素积缁带,素。”郑玄注说:“皮弁者,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孔颖达正义说:“上古也者,谓三皇时,冒覆头,句(鉤)颔绕项。”《白虎通·绋冕》又说:“皮弁者……上古之时质,先加服皮,以鹿皮者,取其文章也。……积素以为裳也,言腰中辟(襞)积,至质不易之服,反古不忘本也。”这种服装,主要有两部分:皮弁用白鹿皮制成,取其有花纹,其形式“冒覆头,鉤颔绕项”,很明显,是上古野蛮时代的一种皮帽,所谓“古之王者有务(鍪)而拘领者矣”[7];素积是素色的布积叠制成的裳,腰部依靠用折叠的襞积构成,也是上古一种原始的服装。

看来,周族在氏族制末期,就是穿着这种服装从事打猎和战斗的。《白虎通·绋冕》又说:皮弁素积,“征伐田猎,此皆服之”。《公羊传》何休注也认为“皮弁,武弁”(《宣公元年》);“礼,皮弁以征不义,取禽兽行射”(《昭公二十五年》);徐彦疏又说:“韩诗传亦有此文”(《成公二年》)。在比较原始的部落中,战斗和狩猎确是用着相同的服装的。到周建立国家以后,礼节上所用的服装,还多保存着旧有的形式。但逐渐有些变化和分化,后来这种皮帽就分化成了韦弁、皮弁、冠弁等三种。《周礼·司服》说:“凡兵事,韦弁服;眡朝,则皮弁服;凡甸,冠弁服。”他们把“韦弁”用于有关军事的仪式,“皮弁”则已用到朝廷上去,只有“冠弁”仍然用于田猎上。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田猎用的“冠弁”,就是“玄冠而加弁”,这种皮弁即所谓皮冠,该是正确的。春秋时各国贵族田猎时所戴皮冠,也还和行“冠礼”时所戴的皮弁一样,保持着原始的式样[8],同时还保存着原始的风习,有下列三个故事足以证明:

(1)有一次卫献公请孙文子、甯惠子来共进食,二人都穿着朝服侍候在朝,谁知天色很晚,卫献公再不召请,却独自在园囿中射鸿,二人跟从到园囿去见他,他“不释皮冠而与之言,二子怒”(《左传·襄公十四年》)。

(2)有一次楚灵王在州来狩猎,后来赶到乾谿。“王皮冠、秦复陶(杜注:“秦所遗羽衣”)、翠被(杜注:“以翠羽饰被”)、豹舄(杜注:“以豹皮为履”),执鞭以出,仆折父(杜注:“楚大夫”)从,右尹子革夕(杜注:“子革,郑丹;夕,暮见”),王见之,去冠被,舍鞭(杜注:“敬大臣”),与之语”(《左传·昭公十二年》)。

(3)有一次齐景公在沛泽田猎,用弓来招呼虞人(掌山泽之官),虞人不进,景公派人把他捉来,他说:“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见皮冠,故不敢进”(《左传·昭公二十年》)。

楚灵王见右尹子革,“去冠被”,所以表示敬大臣;孙文子和甯惠子到园囿中去见卫献公,献公“不释皮冠”,二人就发怒。可知皮冠不仅是田猎的帽子,原来该是武装的帽子,所以在礼节上,即使与臣下相见也要脱帽。古时只有戴武装的帽子,见客要脱帽,如“郤至见客免胄”(《左传·成公十六年》)[9]

这样看来,行“冠礼”时再次戴上皮弁,原来的意义就是把他武装起来,以便从事田猎和战斗,因为“二十冠而成人”,需要“与戎事”了。

行“冠礼”时,第三次所加的爵弁,是一种祭服。《白虎通·绋冕》说:“爵弁者,周人宗庙之冠也。”它是一种平顶的帽子,与冕略同,所不同者,冕顶前低后高,爵弁则前后平,冕前有旒,弁没有旒。《礼记·杂记上》说:“大夫冕而祭于公,弁而祭于己;士弁而祭于公,冠而祭于己。”可知弁在礼节中,与冕的用处有相同之处,只是低一等而已。

《士冠礼》解释三次加冠弁说:“三加弥尊,谕其志也。”谕些什么志呢?从上面的论述,可知初次加冠,无非表示授予贵族“治人”的特权;再次加皮弁,无非表示从此有服兵役的义务,有参与保护贵族权利的责任;三次加爵弁,无非表示从此有在宗庙中参与祭祀的权利。因为当时“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冠礼”的举行,就是表示已具有参与“大事”的大志了。当时贵族的“冠”,既代表着他们的身份和特权,又代表着他们参与“大事”的大志,因此十分重视,直到死,还是要戴着,不能“免冠”。《左传·哀公十五年》记载:卫国发生内乱,“下石乞盂黡敌子路,以戈击之,断缨,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结缨而死”。

在西周金文中,我们常见周天子把服饰车马等赏赐给大臣,其用途不外乎“用事”、“用兽(狩)”、“用政(征)”、“用岁”,例如:

易(锡)女(汝)玄衣黹(纯)、赤巿(韨)、朱黄(珩)、旂、攸勒,用事。(颂鼎)

易(锡)女(汝)鬯一卣、冖(冕)衣、市(黻)、舄、(车)、马,易(锡)乃且(祖)南公旂,用(狩)。(大盂鼎)

易(锡)女(汝)鬯一卣、裸圭(瓒)宝、朱市(韨)、悤黄(珩)、玉环……易(锡)女(汝)(茲)关(赠),用岁用政(征)。(毛公鼎)

周天子在对臣属下令的时候,赐给许多服饰车马,不仅是表示恩宠,更重要的是表示具体地授予了特权和任务。所谓“用事”是指所担任的职官的任务,所谓“用岁”是指周年祭典,所谓“用政(征)”是指出征,所谓“用(狩)”是指狩猎,古人是用狩猎作为军事训练的。所谓“因蒐狩以习用武事,礼之大者也”(《穀梁传·昭公八年》)。当时周天子赏赐服饰的用途,不外乎“用事”、“用岁”、“用征”、“用狩”,同样因为“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当“冠礼”举行时,由宾客三次加冠弁,当然不同于周天子赐予服饰,但是,其实际意义,也是代表贵族具体地表示授予特权和任务。

按照易洛魁族的氏族制度,通过“成丁礼”的仪式,给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下列十点:(1)选举世袭酋长及普通酋长的权利。(2)罢免世袭酋长及普通酋长的权利。(3)遵守在氏族内禁止婚姻的义务。(4)氏族成员死亡者遗产继承之相互的权利。(5)援助、防卫及复仇之相互的义务。(6)对于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7)收养外人为氏族成员的权利。(8)有权参加宗教上的共同仪典。(9)有权葬于氏族公共墓地。(10)有权参与氏族会议。由于有了“这些功能与职权,对于氏族组织予以活力和个性,并且保障了氏族人员的个人权利”[10]。我们根据前面的论述,可知周族在氏族制时期举行“成丁礼”时,给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和易洛魁族是差不多的。易洛魁族是通过对成员命名的方式,来授予氏族的权利和义务的;而周族除了通过对成员命名方式以外,更通过加冠的方式,来授予氏族的权利和义务的。

西周贵族所应用的“冠礼”,虽然其仪式和习惯是由氏族制时期的“成丁礼”变化而来,但是由于贵族、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冠礼”已成为巩固贵族组织和保障贵族成员特权的手段。所以当时“庶人”一般是不举行“冠礼”的[11]。贵族通过“冠礼”给予成员的特权和义务,根据上面的论述,主要的有下列六点:

(1)开始享有贵族成员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各种礼仪的权利。按礼,国君与卿大夫行“冠礼”后,才可亲理政务。

(2)开始享有贵族成员统治人民的特权。

(3)经过“结发”和加冠笄后,可以男婚女嫁,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但须遵守“同姓不婚”的古礼。成年妇女应服从夫权,并作夫家的成员,故其“字”应在许嫁时题取。

(4)取得宗法制度所规定的继承权。嫡长子与庶子所取得的继承权利不同,嫡长子在东序举行加冠仪式,即表示具备了继承“宗子”的资格。

(5)开始有服兵役的义务,负有保护本贵族特权的责任。

(6)取得了参加本族共同祭祀的权利。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给予,具体表现在成年名字和三种冠弁服饰的授予上。西周、春秋时贵族举行“冠礼”,这样的给予贵族成员特权和义务,很明显,其目的是为了巩固贵族组织,维护宗法制度,保护贵族利益。所以,这种礼必须在宗庙中隆重举行,《礼记·冠义》说:“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于庙……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12]

[1] 《说苑·建本》说:“周召公年十九,见王而冠,冠则可以为方伯诸侯矣。”这和《荀子·大略》所说相同。

[2] 贾公彦疏说:“周文,二十为字之时,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时,则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据金文看来,许多人都以伯仲连同某父称呼,贾公彦之说不可信。孔颖达疏又说:“年二十有为人父之道,朋友等类不可复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曰艾,转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别之。《士冠礼》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云五十以伯仲者,二十时虽云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时直呼伯仲耳。”这个说法比较可信,西周、春秋文献中仅称伯仲而略去某父的例子,很常见。习惯上到五十岁后可以单称伯仲,带有敬老的意思。

[3] 郭沫若在《两周金文辞大系》的蔡大师鼎下考释中说:“古人女子无论已嫁未嫁,均称某母。……某母当是女名,或省去‘母’字。古者女子无字,出嫁则以其夫之字为字,就见乎彝铭者言:如颂鼎‘皇考叔,皇母姒’,召伯虎簋‘幽伯幽姜’,镈‘皇祖圣叔,皇妣圣姜,皇祖又成惠叔,皇妣又成惠姜,皇考仲,〔皇母子仲姜〕’,均其例证。”在此又不同意王国维之说,认为“某母”乃女子之名,非字,无论已嫁未嫁都可称某母。我们以当时贵族女子“孟某母”的取“字”方式以及简称方法,和当时贵族男子“伯某父”的取“字”方式及简称方法作一比较,可知“某母”确为女子之字,非名。西周、春秋时女子在许嫁举行“笄礼”时取“字”,以丈夫的称号或字作为字的,只是女子称字的一种方式,郭沫若所举的几个例证,就是以丈夫的称号为字的,但不能说当时女子“无字”,全是“以其夫之字为字”。实际上,妇女出嫁后都用字,不以名行,因此在文献上妇女的名很少见。

[4] 《礼记·丧服小记》说:“许嫁笄而字之,死则以成人之礼。”《公羊传·文公十二年》也说:“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这是女子“以许嫁为成人”的具体表现。

[5] 莫尔根:《古代社会》,三联书店一九五七年版,第八二至八三页。

[6]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七年版,第八三页。

[7] 孙颖达认为皮弁起于上古三皇时,“冒覆头,句颔绕项”,是有根据的。《荀子·哀公》载:“鲁哀公问舜冠于孔子……孔子对曰:古之王者有务而拘领者矣,其政好生而恶杀焉。”这是说在冠没有创制前,已有“务(鍪)而拘领者”。《淮南子·氾论训》篇根据这点也说:“古者有鍪而绻领以王天下者矣,其德生而不辱。”高诱注:“古者,盖三皇以前也,鍪,头著兜鍪帽,言未知制冠也。绻领,皮衣屈而之,如今胡家韦袭反褶以为领也。”《尚书大传·略说》又说:“周公对成王云:古人冒而句领”,郑玄注:“古人谓三皇时,以冒覆头,句领绕颈,至黄帝则有冕也”(《礼记·冠义》正义引,《荀子·哀公》杨注引略同)。可知上古最早的帽子是兜鍪形式的,是把头顶完全冒覆起来的,其形式如同锅子,故称“鍪”或“务”,原是用来保护头部的。古时作为武装的胄,当即由此发展而来。胄也是兜鍪形式。安阳西北冈出土有殷代铜胄,正是“以冒覆头”的兜鍪形式,见《考古学报》第七册,陈梦家:《殷代铜器》,图五五。

[8] 孙诒让《周礼正义》说:“《孟子·万章》篇:万章曰:敢问招虞人何以?曰:以皮冠。赵注云:皮冠,弁也。孔广森云:《左传》责卫侯不释皮冠;楚灵王雨雪皮冠,右尹子革夕,王见之,去冠。皮冠可释可去,则必别有一物,加于冠上矣。案:皮冠盖犹方相氏之蒙熊皮,孔谓别有一物加于冠上,其说近是。赵氏以弁释皮冠,盖即据此经。……以弁加于冠上,谓之冠弁服。”今案:这种田猎用的皮冠,曾长期保持原始的形式,孙氏谓“盖犹方相氏之蒙熊皮”,甚是。狩猎戴皮冠,不仅为了预防伤害,兼有扰乱野兽耳目,或诱兽入网的意思。辉县琉璃阁战国墓第一号墓所出舞乐狩猎纹奁,奁壁上刻有戴兽头帽而射猎的人,见《山彪镇与琉璃阁》第六五页。这种兽头帽该是一种诱使兽近身的皮冠。

[9] 许地山《礼俗与民生》:“欧洲的脱帽礼原是武士入到人家,把头盔脱下,表示解除武装,不伤害人的意思”(《国粹与国学》第九七页)。这和我国古代将士“见客免胄”的缘由相同。

[10] 莫尔根:《古代社会》,第七三至七四页。

[11] 《礼记·文王世子》说:“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这里所说的“庶人”,是指由贵族下降而为“庶人”的,还保持有传统的“冠礼”,并不是说当时“庶人”亦有冠礼。

[12] 春秋时诸侯行冠礼,不但必须于祖庙举行,还要举行隆重的飨礼,用钟磬之乐。《左传·襄公九年》记季武子说:“君冠,必以祼享之礼行之,以金石之乐节之,以先君之祧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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