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遂制度,是西周春秋间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乡”与“遂”不仅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而且是两个不同阶层的人的居住地区。
这种乡遂制度,《周礼》中有比较详细的叙述。《周礼》虽是春秋、战国间的著作,其所述的制度已非西周时代的本来面目,夹杂有许多拼凑和理想的部分,但是其中所记的乡遂制度,基本上还保存着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因此,要在这方面作深入探索,还必须从《周礼》谈起。
《周礼》把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划分为“国”和“野”两大区域,对整个王畿的经营布置,称为“体国经野”。在这“国”和“野”两大区域中,“郊”是个分界线,“郊”以内是“国中及四郊”,“郊”以外即是“野”。“郊”的得名,就是由于它是“国”和“野”的交接之处。
“国”的本义,是指王城和国都。在王城的城郭以内,叫做“国中”;在城郭以外,有相当距离的周围地区,叫做“郊”或“四郊”。在“国”以外和“郊”以内,分设有“六乡”,这就是乡遂制度的“乡”。从“郊”的广义而言,所有“六乡”地区,都可以称为“郊”或“四郊”[1]。对“野”而言,以王城为中心,连同四郊六乡在内,可以总称为“国”[2]。
在“郊”以外,有相当距离的周围地区叫“野”。在“郊”以外和“野”以内,分设有“六遂”,这就是乡遂制度的“遂”。此外,卿大夫的采邑称为“都鄙”,细分起来,有甸、稍、县、都、鄙等名目。就“野”的广义而言,指“郊”外所有的地区,包括“六遂”和“都鄙”等。
大体说来,王城连同四郊六乡,可以合称为“国”;六遂及都鄙等地,可以合称为“野”。六乡和六遂是分布在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周礼·比长》载:“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郑注:“圜土者,狱城也”)”。这因为“国”和“郊”属于同一地区,六乡的居民,要在“国中及郊”的范围内迁居,手续比较简便;如果要迁出这个地区,就要郑重其事,“为之旌节以行之”,没有节是要被拘捕的。
“乡”和“遂”,不仅所居地区有“国”和“野”的区别,而且居民的身份亦有不同。在《周礼》中,“乡”和“遂”的居民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是“六遂”的居民有个特殊的称呼,叫“甿”、“氓”或“野民”、“野人”;“六乡”的居民则可称为“国人”。
《周礼·遂人》载: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昏(婚)扰甿(注:“扰,顺也”),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注:“铸作耒耜钱镈之属”),以强予任甿(注:“强予,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馀夫然”),以土均平政。
郑注:“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这里谈“治野”的方法,一连串谈到七次“甿”,其中大多数是关涉农业生产的。“甿”,古本或作“氓”,或作“萌”[3],本是指“田民”、“野民”或“野人”[4]。《墨子·尚贤上》说:“国中之众,四鄙之萌人,闻之皆竞为义。”“国中之众”即是“国人”,“四鄙”即是“野”,“萌人”即是“甿”或“萌”。《周礼》也称“六遂”的居民为“野民”,如《周礼·县正》说: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野民”也即“甿”或“氓”的别称,古书上或称为“野人”、“鄙人”。如《孟子·滕文公上》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六遂”因为处于“野”的地区,其居民被称为“甿”、“氓”或“野民”、“野人”。那么,六乡处于“国”的地区,其居民就可以称为“国人”了,《周礼·泉府》载:“国人、郊人从其有司”,贾疏:“国人者……即六乡之民也。”[5]
“六乡”和“六遂”居民的社会组织也有不同。《周礼·大司徒》载六乡的乡党组织是: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五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周礼·遂人》载六遂的邻里组织是: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从“六乡”的乡党组织,分为比、闾、族、党、州、乡六级来看,可知“六乡”居民还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保持有氏族组织的残余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仍以血统关系作为维系的纽带。从“六遂”的邻里组织,分为邻、里、酂、鄙、县、遂六级来看,可知“六遂”居民已完全以地域关系、邻居关系代替了血统关系[6]。
为什么“六乡”组织还多保持血统关系,而“六遂”组织已多是地域关系呢?因为“六乡”居民都是“国人”,具有国家公民的性质,属于当时统治阶级,依旧沿用传统习惯,用血统关系作为团结的手段。而“六遂”居民是“甿”或“野人”,是劳动者、被统治者。据《周礼》所载,所有统治“六遂”的各级官吏,都有监督耕作之责,如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遂师“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遂大夫“正岁,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趋其稼事而赏罚之”;酂长“趋其耕耨,稽其女功”;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六遂”居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所以有一套分配耕地的制度。《周礼·遂人》载: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畮(亩),莱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
对“六遂”居民所以要如此平均分配耕地,无非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和均分对贵族的负担。“六乡”虽然也有平均分配耕地的制度,却是为了保持公民之间的平等权利,维持他们提供兵役和劳役的能力。《周礼·小司徒》载: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周礼·大司马》也有类似的记载:
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郑注引郑司农云:“上地谓肥美田也。食者参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岁种二顷,休其一顷。下地食者参之一,田薄恶者所休多”)
“上地食者参之二”,即是《遂人》所说“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莱五十亩”。这里所说“中地”、“下地”也和《遂人》所说相同。可知“六乡”居民和“六遂”同样有平均分配“份地”制度,但是“六乡”居民主要的负担是兵役和力役。
因为“乡”和“遂”的居民,地位不同,负担也大有不同。《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这该是根据旧有的制度来说的。六乡居民主要提供的是军赋,而“六遂”居民主要负担的是农业生产上的无偿劳动,即所谓“助”,亦作“耡”,又称为“耤”或“籍”。《周礼·里宰》载:“以岁时合耦于耡。”“合耦”是指相互合作,实行“耦耕”;“耡”当即指井田制中的“公田”,即一里二十五家共同耕作的田。这种“合耦”于公田的办法被称为“助”,即孟子所谓“唯助为有公田”;因为这种“公田”是实行“助”法的田,就称为“耡”,犹如实行“籍”法的田,称为“籍田”或“籍”。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就是按农业时令的需要,督促里中居民在“公田”上集体耕作。在“公田”上集体耕作所有的收获,实际上已是贵族和官吏的剥削收入,名义上还是用于救济的。所以《周礼·旅师》说:
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闲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耡粟”即是“合耦于耡”而收获的粟,在春荒时借出,秋收时收回,名义上“施其惠,散其利”,也就是《周礼·遂人》所说:“以兴耡利甿”[7]。实际上,“六遂”居民在“公田”上的被监督的集体耕作,“公田”上的收获已完全为贵族和官吏所占有。
《周礼·遂人》说:“以下剂致甿”,郑注:“民虽受上田、中田、下田,及会之,以下剂为率,谓可任者家二人。”好像在征发力役方面,“六遂”要减于“六乡”,凡是家七人受上田的,家六人受中田的,一律按照家五人受下田的役法征调,即每家抽二人。其实,对贫苦人民来说,每家要抽二人去服役,已是很苛刻了。
“六遂”居民不仅要在“公田”上从事无偿劳动,即所谓“助”;所耕“份地”(即上田、中田、下田),也还要出贡赋。《周礼·司稼》说:“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司稼根据在“野”所巡视的结果,按照年成上下所定的“出敛法”,其征敛的对象显然是在“野”的居民。“六遂”居民除了提供力役(即“野役”)之外,还要提供贵族祭祀所需的牺牲,提供在野的一切物产,包括鸟兽、草木、玉石之类,有所谓“野牲”、“野职”、“野赋”。可知“六遂”居民的负担是繁重的。
“六乡”居民对国家最主要的负担是军赋、兵役和力役。《周礼》上军队的组织编制,完全是和“六乡”居民的乡党组织结合起来的。《周礼·小司徒》说: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
据规定,在“六乡”居民中,“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五家为比”,每家抽一人入伍,就成为“五人为伍”。依此类推,“五比为闾”,就成“五伍为两”;“四闾为族”,就成“四两为卒”;“五族为党”,就成“五卒为旅”;“五党为州”,就成“五旅为师”;“五州为乡”,就成“五师为军”。这样,“六乡”居民就可编制成“六军”,成为国家机器的主要部分,不仅用于战争,还用于田猎和力役,用于追捕“寇贼”;同时对“六乡”军赋的征收,也在这个组织中进行。
“六乡”居民是编制成“六军”的基础,是贵族政权的有力支持者。“六遂”居民则不同,他们没有经常的军队编制,没有被编入正式的军队[8],他们被征发去参加“师田行役”,只是随从服劳役而已。
由于“六乡”居民是贵族政权的有力支柱,国家有重大事故,就要被召集去从事保卫工作。《周礼·大司徒》说:“若国有大故,则致万民于王门,令无节令者不行于天下。”“万民”,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专指六乡之正卒”,对的;把他们召集到宫门来,就是担任保卫的。《周礼·小司徒》说:“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馀子。”国之大事是指军事和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致民”也是指召集六乡的正卒。“大故”,郑注:“谓灾寇也”,“致馀子”是指召集六乡的馀子羡卒。
国家有重大事故时,不仅要召集六乡正卒去保卫,还常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周礼·乡大夫》载:“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郑注:“大询,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郑玄这个注解是根据《周礼·小司寇》的。《小司寇》说:“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询国危”是说国家遇到重大危难时征询意见,“询国迁”是说国家需要迁都时征询意见,“询立君”是说国君继立发生问题时征询意见。这三个方面,确是古代政权机构中最重要的大事。从这点,也可见“六乡”居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至于“六遂”居民,就不能享受这种权利。
“六乡”居民还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周礼·大司徒》说:“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其中“六艺”是“六乡”居民主要的教育课程,在“六艺”之中尤以“礼”和“射”为重要。《周礼·乡师》说:“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周礼·党正》说:“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可知“六乡”居民对于昏、冠、丧、祭、乡饮酒等礼,都很重视。在这些礼之中,尤以乡饮酒礼和乡射礼为重要。《周礼·党正》载:“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所谓“饮酒于序”即指乡饮酒礼。《周礼·州长》又说:“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射于州序”即指乡射礼。乡饮酒礼和乡射礼,都是以“乡”为名,“乡饮酒礼”或者单称为“乡”,很明显是“六乡”居民所行的礼。乡饮酒礼不仅是尊敬长老和加强团结的酒会,而且具有商定大事的议会性质,是一乡的咨询机关。乡射礼不仅具有军事教练的性质,而且具有选拔人才的目的。详见第六编的《“乡饮酒礼”与“飨礼”新探》和《“射礼”新探》。所有这些礼的举行,都是和他们的政治权利和兵役义务密切有关的。
“六乡”居民更有被选拔的权利。《周礼·乡大夫》载: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
在“六乡”中三年有一次“大比”,由乡中官吏挑选出贤者、能者,写在书上献给国王,又要“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通过乡射礼来请群众评议,可知选拔的“贤能”还是武艺高强的人。因为“六乡”本是战士集居之区,选拔出来担任乡中的各级官吏,同时也是军中的各级将领[9]。至于“六遂”居民,虽然同样也“三岁大比”,《周礼·遂大夫》载:“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甿”,但是不能像“六乡”那样郑重其事,推荐到国王那里去,担任“出使长之”、“入使治之”的官职。
根据上面的探讨,不难看出,“六乡”和“六遂”的居民,显然是不同的两个阶层。“六乡”居民是自由公民性质,有参与政治、教育和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和劳役的义务。“六遂”居民则没有这些权利,而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并提供种种生产物品和服劳役,是被剥削者。
春秋时代有许多国家保留有这种乡遂制度,其中以齐国最为显著。
据《国语·齐语》记载,齐国在桓公时,管仲施行“参(三)其国而伍(五)其鄙”的政策,以“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他把“国”分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个,士乡(《管子·小匡》作“士农之乡”)十五个。十五士乡即相当于《周礼》的“六乡”。他又把“鄙”分为“五属”,“鄙”相当于《周礼》的“野”,“五属”即相当于《周礼》的“六遂”。
十五士乡和《周礼》的“六乡”一样,以居民的乡里组织和军队的编制结合起来的。以五家为轨,每家抽一人入伍,就成五人为伍,由轨长统率;十轨为里,就成五十人为小戎,由里有司统率;四里为连,就成二百人为卒,由连长统率;十连为乡,就成二千人为旅,由乡良人统率;五乡一帅,就成一万人为军,由五乡之帅统率。如此,十五士乡编制成三军,中军由齐桓公亲自统率,上下两军分别由上卿国子、高子统率。当时齐国主要军队就是这三军,全部由十五士乡居民编制而成。与《周礼》的六军全部由六乡居民编制而成,性质相同[10]。
当时齐国在鄙野地区,以三十家为邑,邑设有司;十邑为卒,卒设卒帅;十卒为乡,乡设乡帅;三乡为县,县设县帅;十县为属,属设大夫。五属分设五大夫。这与《周礼》“六遂”的组织,性质相同。“五属”居民和“六遂”居民一样,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所以管仲对于“五属”的政策是:“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陵阜陆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惑),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这样主张按土地等级征赋,平均分配耕地,减轻徭役而不夺民时,不略取家畜等等,对“五属”居民作安抚措施,无非为了发展农业生产。
管仲在“国”的“乡”中有选拔人才的办法,基本精神也和《周礼》“六乡”中“三年大比”相同。其选拔的标准有二,一叫“明”,即“为义好学、聪慧质仁”;二叫“贤”,即“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由乡长推举,桓公亲自接见,使担任官职。一年之后,由官长书面报告其工作成绩,并挑选其中贤者向上推荐,由桓公召见,当面识别。再退而问其乡,察看其平日的才能行为,如果和做官时的作为不相违背,便可升为“上卿之赞”。这叫做“三选”。“五属”虽然也有选拔人才的制度,但没有这样上选为“上卿之赞”的“三选”办法,显然是因为“五属”居民身份低下的缘故。
十分明显,齐国这种“参其国而伍其鄙”的政策,是巩固其原有的“国”“鄙”分治制度的。这种“国”“鄙”分治的制度,基本上是和《周礼》的乡遂制度相同的。
春秋时代其他各国,虽然在这方面缺乏系统的记载,但是从其全国总动员的事件中,也还可以看出它们保留有乡遂制度。
宋灾,乐喜为司城以为政……使华臣具正徒(注:“华臣,华元子,为司徒。正徒,役徒也,司徒之所主也”),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注:“隧正,官名也,五县为隧,纳聚郊野保守之民,使随火所起往救之”)……二师令四乡正敬享(注:“二师,左右师也。乡正,乡大夫”),祝宗用马于四墉,祀盘庚于西门之外。
这时宋国因火灾,实行全国总动员。由执政乐喜派担任“司徒”的华臣准备好“正徒”,司徒所直接调遣的“正徒”,当即“国”中“四乡”的正卒;又命令“遂”的长官“隧正”调遣役夫纳入郊内从事保卫[11],隧正所调遣的役徒,当即郊外“遂”的居民。同时左师、右师又命令四乡正去祭祀,四乡正即是“国”中“四乡”的长官。于此可见宋国在这时还保留有乡遂制度。
再如鲁国,从西周初期起,就有乡遂制度。《尚书·费誓》说:“鲁人三郊三遂”,三郊三遂即是三乡三遂。《史记·鲁世家》引“遂”作“隧”。这种制度到春秋时依然存在。《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
孟氏将辟,藉除于臧氏,臧孙使正夫助之,除于东门。
这时臧孙担任司寇之官,所调遣的“正夫”,当即“国”中“乡”的正卒,即宋国所谓“正徒”[12]。《左传·襄公七年》载:
南遗为费宰,叔仲昭伯为隧正,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遗,谓遗请城费,吾多与而役,故季氏城费。
这时叔仲昭伯担任“隧正”,所调遣的役徒,当即郊外“遂”的居民。
鲁国三桓“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具体措施是: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注:“使军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季氏者则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己,故昭五年传曰:季氏尽征之。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注:“取其子弟之半也”),叔孙氏使尽为臣(注:“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左传·襄公十一年》)。
后来“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由此可知鲁国的军队组织是和乡邑组织密切结合,军队即抽调乡邑的父兄子弟组成,军赋也在这个组织中征取。“三分公室”的时候,季孙氏用加倍征赋的办法,迫“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就是迫使军队成员带着提供兵役的乡邑组织(即役邑)一起臣属于季孙氏,做到了“尽征之”。“四分公室”的时候,孟孙氏和叔孙氏就仿效季孙氏的做法,做到了“皆尽征之而贡于公”[13]。
又如郑国,《左传·昭公十八年》载:
火作……(子产使)司马司寇列居火道,行火所焮;城下之人伍列登城。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征,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禳火于玄冥、回禄,祈于四鄘。
这时郑执政子产在大火中实行全国总动员,和宋执政乐喜所采取措施相同。所谓“城下之人伍列登城”,如同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一样,“伍列登城”的“城下之人”,当即城外“乡”中的正卒。所谓“使野司寇各保其征”,如同乐喜“令隧正纳郊保”一样,野司寇从“野”所征发来的役徒,当即“遂”的居民。所谓“郊人助祝史除于国北”等等,也如同“四乡正敬享,祝宗用马于四墉”。“郊人”即是郊内“乡”的长官[14],犹如宋国的“乡正”。《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乡人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所以能够在乡校中议论执政之善否。这都是郑国存在乡遂制度的明证。
春秋时代各国保留乡遂制度,还有显著的一点,就是像《周礼》所说“六乡”居民性质的“国人”在各国普遍存在。
春秋时代各国军队的编制,除了由国君和卿大夫的宗族作为骨干以外,主要是由“国人”编制而成的。“国人”有纳军赋的义务,壮丁必须充当甲士,一旦遇到战争,要召集入伍时,只须“授甲”或“授兵”。《左传·闵公二年》记载:狄人伐卫,因卫懿公爱鹤,鹤有乘轩的,“国人受甲者”都说“使鹤”,结果卫军大败。又如《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郑国伐许,曾“授兵于大宫”。这和《周礼》所说“六乡”居民编制成的军队,武器平时由国家保藏,到战时“授兵”,完全相同[15]。由于“国人”是当时国家的战士,各国很注意对他们的训练。例如《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晋国栾武子说:楚国自从灭庸以来,“其君无日不讨(治)国人而训之”,“在军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
春秋时各国军队主要由“国人”编制而成,“国人”是各国政治和军事上的重要支柱。因此各国国君和大臣遇到危难,就召“国人”来征询意见。《左传·僖公十八年》记载:邢和狄伐卫,卫文公要把君位让给父兄子弟,朝见“众”来征询意见,“众不可,而从师于訾娄,狄师还”。这些反对卫文公让位而“从师于訾娄”的“众”,即是“国人”。《左传·定公八年》记载:卫灵公苦于晋国逼迫,企图反抗,朝见“国人”而使公孙贾征询说:“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国人”都回答说:“五伐我,犹可以战。”于是卫国决定反抗晋国。《左传·哀公元年》又载:吴王夫差攻入楚国,派人来召陈怀公,要求陈国服从吴国,怀公朝见“国人”而问道:“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结果“陈人从田,无田从党”。这就是《周礼·小司寇》所说“询国危”[16]。从“陈人从田,无田从党”的情况看来,当时陈的“国人”,既有田地,又有乡党组织,只是当时他们占有田地已不均,有的已“无田”了。
春秋时各国贵族在君位继承上发生问题时,也常征询“国人”的意见。《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惠公被秦俘虏后,派郤乞“朝国人而以君命赏”,并且说:“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指太子圉)也!”“众”因此都哀哭,晋国于是“作爰田”。《左传·昭公二十四年》载:王子朝与周敬王争夺君位,晋景公派士景伯到周,“立于乾祭(王城北门)而问于介(当从王引之校作“其”)众”,从此晋国便和王子朝断绝关系。《左传·哀公二十六年》又载:越国接受卫侯辄的请求,派兵护送他回国。卫大夫公孙弥牟召集“众”而问道:“君以蛮夷伐国,国几亡矣,请纳之。”“众”都说:“勿纳。”公孙弥牟又说:“弥牟亡而有益,请自北门出。”“众”都说:“勿出。”结果卫侯辄不敢进入卫国。这就是《周礼·小司寇》所说“询立君”[17]。
当时不仅国君的废立要征询“国人”意见,卿大夫的废立也常征询“国人”意见。例如《左传·哀公二十六年》载:宋国由大尹(阉官之长)专权,常假托君命以遂其私欲,“国人恶之”。这年十月宋景公去世,大尹立宋景公养子启为君,然后再发丧。大司马皇非我、司城乐茷等“皆归授甲”,图谋驱逐大尹,并且“使徇于国”说:“大尹惑蛊其君,以陵虐公室,与我者,救君者也。”“众”都说:“与之。”大尹又“徇于国”说:“戴氏(即乐氏)、皇氏将不利公室,与我者,无忧不富。”“众”都说:“无别(杜注:“恶其号令与君无别”)。”结果由乐得“使国人施(加罪)于大尹”,迫使大尹带着启出奔楚。
春秋时代有些国家国君的废或立,“国人”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莒国为例,如莒纪公的被杀(《左传·文公十八年》),展舆的杀莒犁比公而自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莒郊公的被逐和庚与的被迎立(《左传·昭公十四年》),庚与的被逐(《左传·昭公二十三年》),都是由于“国人”的向背。
春秋时代有些国家的贪暴的卿大夫,也常被“国人”逐出或杀死。例如陈国司徒辕颇的被逐(《左传·哀公十一年》),郑国执政子孔的被杀(《左传·襄公十九年》),都是如此。在各国贵族的内讧中,胜负都常由“国人”的向背来决定的,其例不胜枚举。
不仅在春秋时代,“国人”在政治上起这样重要的作用,在西周时代早已如此。据《国语·周语》记载,由于周厉王的“专利”,弄得“民不堪命”,于是“国人谤王”,周厉王召来一个卫巫,命他检举,大加杀害,使得“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三年乃流王于彘”[18]。
由此可见,西周春秋时代“国人”的性质,基本上和《周礼》的“六乡”居民是相同的,是当时各国的自由公民。
春秋时代各国农业生产者的主要担当者,叫“庶人”。所谓“其庶人力于农穑”(《左传·襄公九年》),“庶人食力”(《国语·晋语四》),“自庶人而下,明而动,晦而休,无日以怠”(《国语·鲁语下》)。从西周时代起,庶民要在“籍田”上从事集体劳动,统治者在“籍田”上举行“籍礼”之后,要“庶人终于千亩”(《国语·周语上》)。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以前,“籍”仍是对庶人的主要剥削办法(《春秋》三传)。这又和《周礼》的“六遂”居民要“合耦于耡”,基本上相同。
根据本节所分析,春秋时各国还多保留有乡遂制度,这种乡遂制度就是其社会组织的主要结构。把它和《周礼》作比较,可知《周礼》的乡遂制度不是没有来历的,还基本上保存着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
西周时代存在有乡遂制度是无疑的。《尚书·费誓》说:“鲁人之郊三遂”,说明鲁国在西周初年已有三乡三遂的制度。鲁国是以奉行“周礼”著称的诸侯国家,可以推想,周天子的王畿之内一定早就实行着这种制度。
《周礼》所说王畿的乡遂制度,其中基本特点该西周时已有,但是许多具体制度已被改变、扩大和增饰,并加以理想化和系统化。其中显然被改变和扩大的就是军队的编制。《周礼·夏官·序官》说:“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其实,“军”的编制在西周时还没有。据西周文献看来,当时只有六师而没有六军。如《尚书·顾命》:“张皇六师”;《诗经·小雅·瞻彼洛矣》:“靺有奭,以作六师”;《大雅·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大雅·常武》:“大师皇父,整我六师。”到春秋时,诸侯才有“军”的编制,大国都编三军,于是有“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左传·襄公十四年》)之说,《周礼》就是根据这种说法的。
西周文献中的“六师”,在西周金文中称为“六”。如:
唯巢来,王令东宫追以六之年。(贮簋)
王乎(呼)作册尹册命柳,(司)六牧阳、大□,羲、夷、阳佃史。(南宫柳鼎)
“六之外,还有“八”,如:
王命善(膳)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之年。(小克鼎)
有称“殷八”的,如:(www.xing528.com)
白懋父以殷八征东尸(夷)。(小臣簋)
有称“成周八”的,如:
王乎尹氏册命曶曰:更(赓)乃且考,作冢司土于司成周八。(曶壶)
有简称“成周八”为“成”的,如:
唯白屖(辟)父以成即东,命伐南尸(夷)。(竞卣)
有以“六”和“八”并举的,如:
王册令尹易(锡)盠赤市、幽亢、攸勒,曰:用(司)六、王行,参(三)有(司):土、马、工。王令盠曰:六眔八(盠尊)。
还有以“西六”和“殷八”并举的,如:
王迺命西六、殷八曰:“□伐噩(鄂)侯驭(御)方,勿遗寿幼。”……弗克伐噩。武公迺遣禹率公戎百乘,斯驭二百,徒千,曰:“……(惠)西六,殷八,伐噩侯驭方,勿遗寿幼(禹鼎)。
“西六”当即“六”,因“六”屯驻于西土的都城丰镐,也称“西六”。据此推类,那么,“殷八”该因屯驻于殷(即卫)而得名,“成周八”该因屯驻于成周而得名[19]。
西周在西土和东土都建立有统治中心,屯驻大军,不仅是为了加强国家的统治力量,而且是为了征服附近的夷戎部落。如“成周八”曾被用于征伐南夷,见前引竞卣;“殷八”曾被用于征伐东夷,见前引小臣簋。不仅如此,西周在统治中心屯驻大军,是用来统治当地人民及附近夷戎部落的。如兮甲盘,载:
王令甲政(征)(司)成周四方责,至于南淮尸(夷)。淮尸(夷)旧我(帛)畮(贿)人,母(毋)敢不出其、其责(积)。其进人、其贮,母(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令(命),则即井(刑)、(扑)伐。
成周既是西周在东土的统治中心,屯驻有“成周八”作为统治的工具,同时又是“征司四方责”的中心。他们在军事上的出征,目的就在于达到“四方责”的“征司”。凡是夷戎部落一经征服,即成为西周国家的“畮人”或“畮臣”(即是贡纳之“臣”)。既要贡纳币帛、积贮,更要“进人”(即进贡供奴役的劳动者)。“进人”一定要送到指定的军队驻防地(即“次”),贡纳积贮一定要送到有管理监督买卖和收税官吏的“市”。如果不服从这样的规定,就要受到讨伐。师簋就是记载淮夷因不服从这种规定而命令师讨伐的事。
甲骨文和西周金文都称王室的师旅为“”。其经常的驻防地称为“某”,“”上一字即是原有地名,“”则因经常驻“”而得名。古书上称国都为“京师”,西周金文作“京”(见克钟、晋姜鼎、晋邦),亦当由于“”的拱卫而得名。
西周金文对统率“”的军官称为“师氏”,简称为“师”;又常连同人名,称为“师某”。其职务除统率师旅出征或防守以外,还参与重要的射礼,担任贵族子弟的军事教练。更重要的,他们还亲自掌管乡邑和降服的夷戎部落。师酉簋载:
王乎(呼)史册命师酉:(司)乃且(祖)商(嫡)官邑人、虎臣、西门尸(夷)、尸(夷)、舂尸(夷)、京尸(夷)、畀□尸(夷)、新。
询簋又载:
今余令女(汝)商(嫡)官(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尸(夷)、舂尸(夷)、京尸(夷)、尸(夷)、师笭侧新、□华尸(夷)、由□尸(夷)人、成周走亚、戍秦人、降人服夷。
询是师酉之子,世袭师氏的官职,所以两人所司大体相同。这里“邑人”与“虎臣”同为师氏所职掌,“虎臣”是武官名,“邑人”亦当为官名,乃乡邑的长官。乡邑的长官称“邑人”,犹如齐称乡的长官为“乡良人”,《礼记·乡饮酒义》称乡大夫为“乡人”。师簋载:“王乎(呼)内史吴册命师曰:……今余唯先王命,女(汝)官(司)邑人、师氏。”[20]这里“邑人”与“师氏”同为师所职掌。“师氏”是师旅的长官,同时又是乡邑的长官,因为当时师旅即抽调京师近郊乡邑公民编制而成。同样的,“邑人”这个乡邑的长官,同时又是师旅的长官。所以“邑人”可以成为“师氏”所属的主要官员,地位在“虎臣”之上。同时,“邑人”与“师氏”可以同为某些高级军事长官所属的主要官员。
特别值得重视的,师鼎载:
王乎(呼)乍(作)册尹令(命)师疋师俗(司)邑人隹(与)小臣、善夫、守□、官犬、眔奠人、善夫、官守友。
这里周王命令师帮助师俗掌管“邑人”和“奠人”之官,可知“师氏”所属,除了“邑人”之外,还有“奠人”。“邑人”之官下有小臣、善夫等,而“奠人”之官下亦有善夫等,可知“奠人”是和“邑人”相类的官。“奠人”当读为“甸人”,即相当于《周礼》的“遂人”。《尔雅·释地》说:“邑外谓之郊,郊外谓之牧。”《经典释文》引李巡本,“牧”作“田”,《素问·六节藏象论》王冰注引作“甸”,“田”、“甸”古通用。《周礼·春官·序官》郑注和《通典·凶礼》引《礼记》卢植注,都说:“郊外曰甸。”以此与《周礼》郊外称“遂”相比较,可知“甸”即是“遂”。“甸”就是因“治田”而得名[21],这和《周礼》把“遂”作为治田之区,把“遂”的居民称“甿”,也正相合。
师鼎的“邑人”和“奠人”,职掌有“邑”与“甸”之别,亦即“国”与“野”之别。“邑人”当即相当于《周礼》的乡大夫,“奠人”当即相当于《周礼》的遂人。由此可见,西周确实存在着乡遂制度。但是西周的“邑人”和“奠人”都属“师氏”掌管,这是和《周礼》不同的。为什么“师氏”在掌管“邑人”之外,又要掌管“奠人”呢?因为郊外的“甸”是征发力役和物产的对象,可以从中征发军队所需的力役和物资。据《尚书·费誓》所载,伯禽率师征伐淮夷徐戎,对“鲁人三郊三遂”,也是都征发到的。
图四十二 师鼎铭文
宜侯簋载:“易(锡)在宜王人□又七生(姓),易奠七白(伯),厥……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是地名,“奠”当读作“甸”,指宜的郊外地区,“七伯”当指当地土著的首领,“厥……又五十夫”,是指属于“七伯”的人。
询簋“先虎臣后庸”的“庸”,当是奴仆,即是指西门夷以下许多夷族部落[22]。这时这些夷族部落已都降而为“庸”,亦归“师氏”所掌管。为什么“师氏”在掌管“邑人”、“奠人”之外,还要掌管这些集体奴隶性质的夷族部落呢?因为,除了可以奴役之外,还可以用来充当警卫队。警卫队原来也是属“师氏”指挥的。《周礼·师氏》载:
使其属率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朝在野外,则守内列(注:“跸,止行人不得迫王宫也”)。
《周礼·司隶》也说:“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和野舍之厉禁。”这种“四夷之隶”或“四翟之隶”,就是询簋所说包括各种夷族部落降服人的“庸”,他们“守王宫和野舍之厉禁”,监督行人,就是警卫队的性质。
在古代雅典,统治用的军队也是由自由公民编制而成的。自由公民的地域组织也是和军事组织密切结合的。当时雅典公民居住的自治区叫“得莫”,十个“得莫”构成一个部落,这种“地域部落”不只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我国西周春秋时代王城和诸侯国都中“乡”的组织,性质上是和雅典的“地域部落”相同的。雅典除了由“地域部落”公民编制成的军队以外,也有由奴隶编制的警察部队。西周时代国家的主要特征也是如此。
西周时代的“六”和“八”,既是国家的军事组织,又是自由公民的地域组织。统率这些军队的长官“师氏”,既是高级的军事长官,又具有地方行政长官的性质,其直属的主要官员就有乡邑的长官“邑人”。《周礼》上的“六乡”和“六军”制度,也是地域组织和军事组织密切结合的,但是,乡邑的长官已和“师氏”不发生关系,“师氏”已不是“六军”的长官,“师氏”的职务仅是警卫队长,仅能指挥警卫部队,随时担任天子的侍从和贵族子弟的教师了。
西周时代“六”和“八”,是一种军队编制和乡邑编制相结合的组织,我们从他们设有“冢司土”等官职也可看出。前引壶记述:国王命令继承祖父和父亲的职司,“作冢土于成周八”。“司土”原来主要是掌管土地的官,因兼管征发徒役的事,后来也称“司徒”[23]。“成周八”既然设有“冢司土”之官,必然“八”驻屯地有关涉土地和徒役的事需要管理。《周礼》有大司徒和小司徒之职,大司徒主要掌管整个邦的土地和居民,小司徒则主要掌管“六乡”的土地和居民,主要工作在于分配耕地和调发民力,所谓“乃均土地以稽其人而周知其数”,“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郑玄注说:“司徒掌六乡”,如同“遂人掌六遂”一样,基本上是对的。我们认为,“成周八”的设有“冢司土”,其职掌也当如此,因为“成周八”同样是军队编制和乡邑编制相结合的组织。
盠尊说:“六眔八。”于省吾认为:“”是“蓺”的初文,像双手植草木于土中,本义为种植草木而加以扶持,典籍中“艺”训种植者习见,这是说王令盠掌管六及八的谷类种艺之事,“司蓺”当为“冢司土”的属官。
南宫柳鼎称:“王乎册尹册命柳,六牧阳、大□,羲、夷、阳佃史。”于省吾认为:史与事古字通用,佃史即佃事。这是说,命柳掌管“六”放牧于阳、大□等地,和羲、夷、阳等地农佃之事。
于省吾根据“六”和“八”设有“冢司土”、“司蓺”、“司牧”、“司佃事”等官职,以掌管土地和有关生产事务,认为“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出现的军事屯田制”,而且以为“这样一来,就打破了典籍所称,以为我国屯田制开始于汉代昭、宣之世的一贯说法,而现在应该把它提早到西周时代了”[24]。我们认为,于省吾对“六”和“八”设有掌管土地和农业生产的官,作了比较详细的阐释,这对西周史的研究是有益的;但是,就此断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出现的军事屯田制,是可以商讨的。西周“六”和“八”设有“冢司土”等掌管土地和生产的官,只是因为“六”和“八”是军事编制和乡邑编制相结合的组织。
《尚书·牧誓》载:
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
王鸣盛认为此处周武王所列举的,全是各级军事长官,司徒、司马、司空“自为军中有职掌之人”[25],这与壶所说成周八设有冢司土之官,正相符合。此处以“师氏”为师旅的长官,亦与西周金文符合。此处以“师氏”以下的军官为“千夫长”、“百夫长”,可能相当于金文所说的“邑人”。因为当时乡邑组织和军队编制相结合,乡邑组织的长官“邑人”,列入军队编制即为“千夫长”、“百夫长”了。当时乡邑组织是由十进制的氏族组织转变而成,所以其军队编制也都采用十进制。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从西周初期起,直到春秋时代,天子的王畿和诸侯的封国都存在有乡遂制度,这种乡遂制度就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结构。
这种乡遂制度,有些清代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兵农分治的制度。江永《群经补义》的《春秋》部分有一段说:
春秋之时兵农固已分矣。管仲参国伍鄙之法……是齐之三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有贤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为五鄙之法……专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故桓公问伍鄙之法,管仲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岂非兵农已分乎?十五乡三万家,必有所受田,而相地衰征之法惟施于伍鄙,则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似后世之军田、屯田,此外更无养兵之费也(按:江水此说是根据《文献通考》所引林氏之说,而加以阐释的)。
这里,江永认为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兵农分治的制度,而“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犹如后世的军事屯田制。江永《周礼疑义举要》,更进一步把《周礼》的乡遂制度和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结合起来考察,他说:
天子六军,取之六乡。……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他国军制大约相似。虽云寓兵于农,其实兵自兵而农自农;虽云无养兵之费,而六乡之田即是养六军之田。犹后世之屯田也。六乡之民,六军取于斯,兴贤能亦取于斯,齐之士乡亦如此,则古今制度大不相同者也。
江永确认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是乡遂制度,目光很是锐利。他一方面认为“乡”“军”合一的制度犹如后世的屯田制,一方面又认为与屯田制大不相同。
朱大韶有“司马法非周制说”(《实事求是斋经义》卷二),曾竭力称赞江永之说“发前人所未发”,认为《周礼》的乡遂制度即是兵农分治,他说:“六军之众出于六乡……其六遂及都鄙尽为农,故乡中但列出兵法、无田制,遂人但陈田制、无出兵法,兵自为兵,农自为农。”其实,这样把乡遂制度归结为兵农分治,只是从表面现象来分析,并未触及这个制度的本质。
我们前面已经提及,这种“乡”和“遂”对立的制度(也即“国”和“鄙”或“野”对立的制度),实质上就是当时社会结构中不同阶级的制度。国都附近“乡”中居民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一个阶层。因而他们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的义务。郊外鄙野之中“遂”的居民,是当时被统治的阶级。因而他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没有资格成为正式战士。
西周春秋间被称为“国人”的“乡”中居民,是具有完全公民权的统治阶层。他们的社会组织,长期保留有“村社”的因素,“村社”的一切成员都被视为有平等的权利,其主要的物质基础就是土地。他们还保留有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个成员可以有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等的份地。当时国家和执政的贵族,为了统治广大群众,很注意这群公民的团结一致,防止他们中间发生显著的财产分化,特别是占有耕地不平均。所以《周礼》记载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要按每家人口多少授以上中下三等之地。这和古代斯巴达公民的“平等人公社”有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斯巴达“平等人公社”的成员用抽签法分得一定“份地”的同时,还要分得耕种这块“份地”的人;而当时的“国人”所分得的只有“份地”。
这种“国人”有时被称为“士”,即是甲士、战士。管仲实行“参国伍鄙”之法,就把这种“国人”所居之乡称为“士乡”(《国语·齐语》),又称为“士农之乡”(《管子·小匡》)。因为这种“士”还没有脱离农业生产。《礼记·曲礼》说:“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吕思勉先生解释说:“士则战士,平时肆力于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者也。”[26]这是对的。《礼记·少仪》说:“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可知“士”这个阶层从幼就要学习农业生产。因为士大多参与农业生产,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就必须于农隙举行。《左传·隐公五年》载:“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
西周春秋间称为“国人”的这种自由公民,虽然没有像古代希腊、罗马的公民那样,有参加“民众大会”表决国家大事的权利,但是,遇到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国君或执政者常召集“国人”来征询意见,有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还有“大蒐礼”,带有“国人”大会的性质,在进行军事演习的同时,常把建置或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国家大事,在大会上公布,这都是对“国人”政治权利的尊重。同时,他们还享有被选担任低级官职的权利。
当时“国人”所以要建立经常的军事组织,这是由于加强对居民统治的需要,同时也由于对外战争上的需要,只有这种自由公民是当时政权的有力支柱。他们的军事组织,所以要和乡里组织密切结合,一方面,是沿袭氏族制末期的老习惯,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训练指挥和加强团结[27]。当时国家和执政的贵族,为了加强其战斗力,很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训练,许多“礼”的举行就是为了加强团结和加强战斗力的。在“乡”中所以特别要举行“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目的也是如此。
居于“遂”或“野”、“鄙”的居民,也长期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有平均分配耕地的习惯,前面所引《周礼·遂人》“以颁田里”的制度,平均分配上中下三等之地,充分表明了这点;管仲的“伍鄙”之法,主张“陵阜陆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惑)”,也足以说明这点。所谓井田制度,就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这些村社农民不仅要在“籍田”或耡田上提供集体的劳动,还要提供繁重的劳役,提供家畜和在野的一切物产。
一九八六年陕西安康出土的史密簋,足以证明齐国确实推行乡遂制度。史密簋载:“唯十又一月,王令(命)师俗、史密曰:‘东征,南夷。’卢、虎会杞尸(夷)、舟尸(夷)、雚不遂(坠),广伐东国,齐(师)、族土(徒)、遂人乃执鄙宽亚(野)。师俗率齐(师)、遂人右,□伐长必。史密左率族人、釐(莱)白(伯)、僰、周伐长必,隻(获)百人。”按师俗见于师永盂和师鼎,师永盂作于周恭王二十二年,师鼎作于周孝王三年,可知师俗曾经历恭王、懿王、孝王三世。史密簋当作于懿王时。当时因卢、虎、杞夷、舟夷等南夷结合起来,广伐东国,周王命令师俗、史密东征,调发齐国军队和附近的少数部族,于是“齐师”和“族土(徒)”以及遂人在鄙野广泛调集,即所谓“遂人乃执鄙宽亚(野)”,于是师俗统率齐师、遂人从右路进攻,并由史密统率族人、莱伯、僰等少数部族从左路进攻。由此可见,齐国确实推行乡遂制度,所说“齐师”当是齐国的常备兵,所谓“族徒”或“族人”当指齐国都中“乡”间征发来的“国人”,因为“乡”中“国人”都是聚族而居的,称为“族徒”或“族人”。居于鄙野“遂”中的“遂人”,是分散的,因而需要广泛调集。
根据西周的乡遂制度,可知当时社会结构,主要是由贵族、国人、遂人、奴隶组成:
(1)贵族 贵族聚族而居,实行宗法制度,把同一血统的贵族连结一起,分别为大宗小宗,建立有嫡长子继承制,并推行分封制,由天子以下,分成诸侯、卿大夫等级,分封统治地区,给予世袭官职,从而建立各级政权。天子为天下同姓贵族的大宗,又为最高政权的领袖。诸侯为天子所分封,在本国为大宗,对同姓的天子为小宗,他们以国名为氏。卿大夫为诸侯所分封,在本家为大宗,对同姓诸侯为小宗,他们以世袭官职、辈分为“氏”。“氏”就是各支宗族的称谓。各支宗族保留有“同财共居”的礼俗,共同占有土地、财富和掌握统治的权力。实际上以嫡长子继承制所产生的“宗子”,即宗族长,全权掌握本族经济、政治、军事以及宗教上的一切权力,成为本族集中权力的首领。每个贵族男子,幼年由父亲取“名”,成年时要“结发”举行冠礼,由贵宾取“字”,表示正式成为贵族成员,开始有参与政治活动和统治的特权,同时有参与本族祭祀的权利,并开始有服兵役的责任,成为国家军队的骨干。
(2)国人 “国人”是天子的王城和诸侯的都城中“乡”的居民,具有自由公民的性质,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国家有危难和改立国君等大事,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同时他们经常可以评论国君,甚至流放暴虐的国君。例如“厉王虐,国人谤王”,厉王使用卫巫“监谤者”,三年“乃流王于彘”。“彘之乱,宣王在邵公之宫(韦注:避难奔邵公也),国人围之”(见《国语·周语上》)。“国人”是贵族中基层的下层,属于“士”一级,既是国家军队中的甲土、战士,又是贵族基层的支柱。
(3)遂人 “遂人”是王城和都城郊外“野”、“鄙”、“遂”的农民,也包括卿大夫所属采邑的农民,亦称为“庶人”、“庶民”、“野”、“鄙人”或“氓”。他们要集体耕种“井田制”的“大田”(或称“甫田”),又要耕种“井田制”的“私田”(即份地),更要对贵族随时贡献和服役,贡献包括纺织品和猎得物,服役包括修屋和贵族家中杂务。同时还要接受贵族的召集,参与狩猎和防守及出征,如史密簋铭文所说“遂人乃执鄙宽亚(野)”,随从师俗伐长必。
(4)奴隶 贵族占有大量奴隶,既有单身奴隶称为“人鬲”、“鬲”或“讯”等,又有婚配成家的奴隶称为“臣”,更有整个氏族或部族被用作奴隶的,主要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奴隶主要从事于农业、手工业和开发山泽等生产事业。
[1] 段玉裁《四与顾千里书论学制备忘之记》(收入《经韵楼集》)说:“郊之为言交也,谓乡与遂相交接之处也,故《说文》曰:‘距国百里为郊’,此郊之本义也,谓必至百里而后为郊也。而《尔雅》曰:‘邑外谓之郊’,《说文》冂下本之,亦曰:‘邑外谓之郊。’邑者,国也,是则自国中而外,至于百里,统谓之郊矣,此引伸之义也。何以引伸也?国外郊内六乡之地,故《周礼》立文,多言‘国中及四郊’,以包六乡。其有单言六乡者,其事不涉国中者也。言四郊可以包乡……《费誓》三郊三遂,即三乡三遂。”
[2] 焦循《群经宫室图》卷上说:“隐公五年传云:‘郑人伐宋,入其郛,公闻……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按公闻其入郛而使者对以未及国,公以其绐己而怒,则当时谓郛内为国也。”又说:“《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韦昭注云:‘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孟子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周礼·遂人》‘掌邦之野’,注云:‘郊外曰野’……准此,则近郊远郊为国中也。”又说:“经典国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如惟王建国,以佐王治邦国是也。其一,城中曰国,《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是也。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则城内为国,城外为郊。”
[3] 宋本《经典释文》作“氓”,宋本《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三“给授田第十六”引作“氓”,《说文·耒部》“耡”字下引《周礼》:“以兴耡利萌。”郑注亦作“萌”。清代学者都认为古本应作“萌”。
[4] 《说文·田部》把“甿”训为“田民”,《战国策·秦策》高注:“野民曰氓。”《孟子·滕文公》篇赵注:“氓,野人之称。”《管子·山国轨》尹注也说:“萌,田民也。”“甿”或“氓”、“萌”的身份和地位远较“国中”的“乡人”为低。《周礼·旅师》载:“凡新甿之治皆听之”,这对新迁来的农业生产者叫“新甿”,因为其身份地位亦低。《吕氏春秋·高义》载墨子说:“翟度身而衣,量腹而食,比于宾萌,未敢求仕。”“宾萌”即是“新甿”。至于“民”是通称,“六乡”居民可称“民”,“六遂”的“甿”亦可通称为“民”。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八《释民》认为“甿”、“氓”、“萌”与“民”相同,说:“萌与民义同,而郑谓异外内,则未必然。遂人、遂大夫、旅师虽言萌,而上下文又皆言民,是知萌即民,民即萌,无他义也。”这是不正确的。
[5] 孙诒让《周礼正义》说:“案国即国中,谓城郭中;郊,六乡外之余地。经言国人,以晐国外之六乡,言郊人,以晐郊外之六遂公邑。秋官,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亦其比例也。”
[6] “六乡”的乡党组织中,族、党等名称显然带有浓厚的血缘关系。所谓“五闾为族,使之相葬”,更是同族合葬的传统习惯。《周礼·大司徒》所载“以本俗六安万民”中,其二曰:“族坟墓”,也是指同族合葬。“六遂”的邻里组织,邻、里、酂、鄙、县、遂等名称,都是表现邻居关系和地域关系的称谓。
[7] 《周礼·遂人》载治野之法,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周礼·小司徒》又载“井牧其田野”之法,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郑玄据此,认为《遂人》所载是乡遂之制,用沟洫法;《小司徒》所载是采地都鄙之制,用井田法。后人对此,聚讼纷纭,大体不外三说:(一)从郑玄之说,认为乡遂用沟洫制,即用贡法,都鄙用井田制,即用助法。(二)反对郑玄之说,认为全用井田之制,并据《周礼·遂人》“以兴耡利甿”,以为遂亦用助,与都鄙相同,而与乡用贡法不同。(三)以为《小司徒》所说“九夫为井”,其中无公田,《周礼·司稼》又说“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都鄙所用的应为彻法。这些说法中,从第二说为是。古时所谓井田之制,并非限于八家同井、其中有公田的制度,这原是村社的土地所有制,除了集体耕作的公田之外,每家都分到大体相同的“份地”,“份地”分布的方法可以有种种方式。关于“遂”用助法,宋人叶时《礼经会元》卷二“井田”说:“案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国中言乡,野言遂也。分而言之,是乡用贡法,遂用助法矣。盖六乡于王畿为近,而皆君子,故使之什一自赋其粟而藏之仓人。六遂于王畿为远,而皆野人,故使之九一而助,其粟则聚于旅师。……故遂人曰:以兴耡利甿,谓兴起众民共治公田也;里宰曰:以岁时合耦于耡,谓合众力耦耕公田也;旅师曰:掌野之耡粟,谓公田所收之粟也。……助之一字,惟见于六遂之官,是六遂为助法明矣。”
[8] 《周礼》中没有“六遂”的军制,郑玄注:“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这是毫无根据的。
[9] 俞正燮《乡兴贤能论》(《癸巳类稿》卷三)说:“周时乡大夫三年比于乡,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出使长之,用为伍长也;兴能者,人使治之,用为乡吏也。其用之止此。……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与共开国之人及其子孙也……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诸乡兴贤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周则王族辅王,公族治国,余皆功臣也。分殷民大族以与诸侯,所谓兴之为伍长乡吏者,于其中兴之,而无美仕大权,此则周之制也。”
[10] 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已说:“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崔述《三代经界通考》说:“《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士乡十五乡二千家,而为万人之军者三。是所谓三军者,皆乡遂也。”崔氏以“参其国而伍其鄙”为乡遂制度,是对的;把乡遂混而为一,认三军出于乡遂,是错的。
[11] 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八:“保谓小城也。……谓纳国外及县邑小城之民,使奔救火也。……《月令》‘由鄙入保’,《晋语》‘抑为保障乎’,郑韦注并曰:小城曰保。”
[12] 杜注:“正夫,隧夫。”是错误的。沈钦韩《春秋左氏传补正》卷七认为“正夫”是“乡遂之正卒”。按此当指乡之正卒。
[13] 江永《群经补义》说:“鲁之作三军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尽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归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孙氏尽取子弟而以其父兄归公。所谓子弟者,兵之壮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素在兵籍隶之卒乘者,非通国之父兄子弟也。其后舍中军,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谓民之为兵者尽属三家,听其贡献于公也。若民之为农者,出田税,自是归之于君,故哀公云:二吾犹不足,三家虽专,亦惟食其采邑,岂能使通国之农民皆属之己哉。鲁君无民,非无民也,无为民之兵耳。以此观之,兵农岂不有辨乎?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军之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
[14] 孔颖达正义:“《周礼》乡在郊内……郊人当谓郊内乡之人也。”今案:郊人当为官名,是乡的长官。以宋国“令四乡正敬享”例之,郊人即相当于乡正。
[15] 据《周礼》记载,车由车仆掌管和供给,兵器由司兵、司弓矢、司戈盾等掌管和供给。出兵时有“授兵甲之仪”。
[16] 这点,江永、孙诒让等已见到。详见孙诒让《周礼正义》。
[17] 这点,惠士奇、孙诒让等已见到。详见孙诒让《周礼正义》。
[18] 《逸周书·芮良夫解》虽然出于战国时人的拟作,也该有根据的。它记述芮良夫劝谏周厉王和执政者说:“下民胥怨,财力单竭,手足靡措,弗堪戴上,不其乱而!”又说:“时为王之患,其惟国人。”
[19] 一说“殷八”即“成周八”,因“八”是用殷的投降军队编成,故称“殷八”,又因屯驻于成周,故称“成周八”。但尚无确据。
[20] 《文物》一九六四年第七期,第二四页。
[21] 古代有所谓“甸服”,即是从“甸”引申出来的。《国语·周语上》载祭公谋父说:“先王之制,邦内甸服”,“甸服者祭”。《国语·周语中》载周襄王又说:“昔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礼记·王制》说:“千里之内曰甸”(注:“服治田出谷税”),又说:“千里之内以为御”(注:“御谓衣食”)。“甸”的得名,由于“治田”。《尚书·禹贡》说:“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也因为“甸”是“治田”之区,“赋纳”都要粮食。这样把王畿之内整个地区(除了国都和近郊)称“甸”,“甸服”是指畿内封国,《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子产说:“卑而贡重者,甸服也。”
[22] 参看郭沫若:《弭叔簋及訇簋考释》,收入《文史论集》。
[23] 司土原为掌管土地之官。有的专门掌管籍田,簋称:“王曰:,令(命)女(汝)作(司)土,官耤田。”也有掌管林、虞、牧等官的,如免簠称:“令(命)免作土,奠还(林)、眔吴(虞)、眔牧。”因为当时贵族政权已圈占山林川泽之区,设置林、虞、牧等官,掠取山川之利。如同簋载:“王命同:差(左)右吴(虞虢之虞)大父,(场)、林、吴(虞)、牧,自淲东至于(河),厥逆(朔)至于玄水。”既然林、虞、牧等官要圈占大块土地,所以他们也归司土隶属。“司土”在西周后期金文中又作“司徒”,见扬簋和无鼎。因为司土又兼征发徒役之职。《诗经·大雅·緜》记述公亶父迁到岐周营建的情况说:“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俾立室家。”郑笺:“司空掌营国邑,司徒掌徒役之事,故召之。”
[24] 于省吾:《略论西周金文中“六”和“八”及其屯田制》,《考古》一九六四年第三期。
[25] 王鸣盛《尚书后案》说:“此时出师征伐,六卿且不必尽从,又何用三公遍摄六卿以行,则知此经三卿,自为军中有职掌之人,所以举之。”
[26] 吕思勉:《先秦史》,开明书店一九四一年版,第二九三页。
[27] 《国语·齐语》说:“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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