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奴隶,主要有三大类:
(1)第一类是单身奴隶,称为“人鬲”、“鬲”或“讯”,以“夫”或“人”计数,是战争中的俘虏。盂鼎记载有赏赐“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和“人鬲千又五十夫”,两共一千七百零九夫,令簋记载有赏赐“鬲百人”,他们以“夫”或“人”来计数,分明是单身奴隶。当时战争的俘虏也或称为“磿”,古时“磿”和“鬲”声同通用,可知“人鬲”和“鬲”确是通过战争俘虏来的奴隶。为什么他们被称为“鬲”或“磿”呢?因为他们是战争的俘虏,除了被强迫劳动外,不劳动时就要戴上手铐,用绳索牵着,和家畜一样被关在监牢里。“鬲”和“磿”,就是后来所谓“枥”。古时木制的手铐叫做“枥(櫪)”,把俘虏、囚犯戴上手铐也叫做“歷”或“磿”;古时建有木栏栅的屋子叫做“磿”,关有家畜、俘虏、奴隶的监牢也叫做“枥”,也即后来所谓“栏”,当时俘虏和奴隶的称为“磿”或“鬲”,该就是由于他们经常戴着手铐被关在牢中的缘故[1]。同时战争的俘虏也叫做“讯”,《诗经》和西周金文叙述战果时,常提到“执讯”[2],就是捉到俘虏的意思。“讯”字金文作“”,像人被活捉后反手被缚的样子,吴大澂《说文古籀补》解释说:“古讯字从系从口,执敌而讯之也。”因为“”读“允”声,“允”和“”声近,后人又写作“讯”字。师询簋说赏赐有“尸(夷)允(当读作“讯”)三百人”,因为“讯”也是俘虏的单身汉,所以也以“人”计数。所谓“夷讯”,当是在征伐夷族战争中俘来的。
(2)第二类是婚配成家的奴隶,叫做“臣”,以“家”计数。该是俘虏时把他们全家俘来的,或者是为了减省养活奴隶费用和生育下一代奴隶,才把他们婚配成家的。当时周王和大贵族把“臣”赏给臣下,有“臣五家”、“臣十家”、“臣卅家”等,更有多到“臣二百家”的。有称“尸(夷)臣十家”的,因为他们原是被俘的夷族人或其后代。有称“者臣二百家”的,“者”当是一种夷戎部落名称[3]。
(3)第三类是把整个氏族或部族作为奴隶。井(邢)侯簋说:“易(赐)臣三品:州人、人、墉人。”所谓“臣三品”,当是西周所灭亡的三个氏族或部落,全部被当作了奴隶,“州人”等当是他们原来氏族或部落的名称。大克鼎记载赏赐有“井(邢)、、人”和“井(邢)人奔于”,也该是这类奴隶。
从上述情况看来,三类奴隶的主要来源是依靠掠夺和征服的战争,是无疑的。西周在战争中很重视捕捉俘虏,所有西周文献叙述到战功时,没有不谈到“执讯”和“俘人”的,因为西周重视战俘,还有献俘典礼。小盂鼎记载盂奉命征伐鬼方,第一次捉到“兽”(酋)二人、获得“馘”(战争中杀伤的俘虏)四千八百一十二人、俘得“人”(战胜后俘得敌国人民)一万三千零八十一人、马若干匹、车三十辆、牛三百五十五头、羊三十八头,第二次又捉到“嘼”一人、获得“馘”二百三十七人、俘得“人”若干人、马一百零四匹、车一百多辆,接着盂就献俘给周王,有一套献俘的典礼。敔簋也说敔奉命出击淮夷,结果“(裁)首百,执讯,夺孚(俘)人四百”,接着就向周王“告禽(擒):馘百、讯”。这种制度到春秋时代也还沿用,例如公元前五九四年和前五九三年晋国灭了赤翟的潞氏、甲氏、留吁,曾两度“献翟俘于周”。他们所以会如此重视战争中捕捉俘虏,并有隆重的献俘典礼,因为这是他们的奴隶的主要来源。上述三类奴隶,到春秋时代也都还存在。例如晋国在灭赤翟的潞氏后,曾赏给荀林父“翟臣千室”;齐国在灭莱夷后,也曾赏给叔夷“釐(即莱)仆三百又五家”。整个宗族被灭亡为奴隶的,在春秋时也不少,有不少卿大夫的宗族在火并中被灭亡后就降为奴隶,《国语·周语下》记述周太子晋的话,曾指出这种情况说:“人夷其宗庙,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不夷于民。”就晋国来看,到晋平公时,栾、郤、胥、原、狐、续、庆、伯八个宗族都已“降在皂隶”。
西周上述三类奴隶的数量是相当大的,例如盂在征伐鬼方的一次战争中就俘得一万三千零八十一人,这些人被俘后当然被作为奴隶了。又如周王赏给盂的“人鬲”,一次就有两批,共一千七百零九人。又如宜侯簋说:“易(赐)才(在)宜王人□有七生(姓),易(赐)奠七白(伯),厥□□又五十夫,易(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这些以“夫”计的人,也该是“人鬲”一类的。这儿所谓“庶人”,即是盂鼎“人鬲自御至于庶人”的“庶人”,“庶人”和“王人”都是指他们被俘前的身份,因为这时已被俘来作为“人鬲”,所以用“夫”来计数。当时大贵族赏给臣下的“臣”的家数,以“十家”较多,有多到“二百家”的,可知此类成家的奴隶也不在少数。井(邢)侯簋和大克鼎都记述一次赏给的氏族或部族的奴隶有“三品”,可知这类奴隶也不少。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西周有关奴隶的资料,只是零星出土的铜器的铭文,是一鳞半爪的,已无法看到全貌,但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贵族占有奴隶的数量是相当大的。
当时奴隶主要是战争中掠夺来的,有相当大的数量,因而在交换中价格是很低廉的。据曶鼎记载,当时七块“田”和五个奴隶,只能抵偿“禾十秭”,就是收割下来的“禾”二千“秉”(“秉”就是收割时连同禾梗在内的一把)。当时五个奴隶的身价,只值“金”一百“寽”,或者相当于一匹马和一束丝。那么,每个奴隶只值二十“寽”,古时一“寽”重半两,二十“寽”即相当于战国时魏的“当寽”布币二十枚[4]。同时以奴隶和马来比较,每个奴隶的身价只不过好马的四或五分之一。
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西周的奴隶有三大类,有相当大的数量,主要来自掠夺和征服战争,在交换中价格很低廉。
我们说西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有确切的证据。当时国王赏给臣下的土地,主要有两大类:一类叫做“土”、“采”、“邑”、“里”,“土”和“采”的范围大,可以包括若干“邑”和“里”,这类土地赏赐时是连同居民在内的,国王有时可以收回来改赏他人。这在西周金文中有明证。另一类土地叫做“田”,一般都以“田”为单位,称为“一田”、“十田”、“五十田”等。不但周王用来分赏臣下,大贵族也有用来分赏臣下的。分赏时“田”上都不附带有居民,偶或有连带“臣妾”的。这类“田”的性质不同于“邑”和“里”,贵族间可以转让、交换和作赔偿之用,其中比较大块的“田”,也有不以“田”作单位计数,而以封疆为界的。在这类可以转让、交换和作赔偿用的“田”上,同样不附带有居民。格伯簋记述格伯以良马四匹交换得“卅田”后,曾亲自踏查田的疆界,而不见点查耕作者。散氏盘铭文是国把“田”转交给散国的一件契约,契约上详细记载了这块“田”的封疆,记载了双方派员勘定疆界和点交经过,点交方面的田官还立了誓,除了点交“湿田、壮田”以外,还点交了“田器”(田上附属器物),又转交了“图”(“田”的地图),独没有谈到耕作的人。曶鼎记述匡季先用“五田”和四个奴隶来赔偿“禾十秭”,曶不答应,再次控告到东宫,接着匡季加赔了“二田”和奴隶“二夫”,共赔给“田七田、人五夫”了事。由此可见,这类“田”上不附着居民,转让时不附带有耕作者,用来抵偿时“田”和奴隶是要分别计数的。这类不附带有耕作者的“田”,原来由谁耕作的呢?贵族在转让或交换中得到后使用谁耕作呢?无疑的,是使用奴隶耕作的。曶鼎记述匡季赔偿“禾十秭”时,用“田”和奴隶一起赔偿,不簋记述伯氏赏给他“臣五家,田十田”,以“臣”和“田”一起赏赐,该就是因为这类“田”是使用奴隶耕作的。大克鼎说:
易(赐)女(汝)田于匽,易(赐)女(汝)田于渒,易(赐)女(汝)井(邢)家田于,以(与)其臣妾,易(赐)女(汝)田于康,易(赐)女(汝)田于匽,易(赐)女(汝)田于原,易(赐)女(汝)田于寒山。……易(赐)女(汝)井(邢)、、人,易(赐)女(汝)井(邢)人奔于。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周王赏赐给克许多地方的“田”中,只有在的“邢家田”上是“与其臣妾”的。可知一般赏“田”上不附带有人,只有这块“田”上连带有“臣妾”,因而特为说明。为什么独有这块赏“田”上会连带有“臣妾”呢?看来是有特殊原因的,这块在的“田”原来属于“邢家”贵族的,这时不知为了怎样一件事,“邢家”贵族被灭亡了。这块田,原来“邢家”是使用“臣妾”耕作的,这时周王一起没收来了,因而赏给克的时候,独有这块田是“与其臣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周王在赏给克这么许多“田”的同时,赏给了克“井(邢)、、人”,这三批氏族或部族奴隶,该就是给克在许多“田”上充当农业奴隶的。其实,西周有大量农业奴隶是不足怪的,在西周之前的殷代,已使用俘虏来的羌人耕作,在甲骨文上有明文记载,在西周之后的春秋时代也还有农业奴隶,叫做“隶农”,《国语·晋语一》记述郭偃说:“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
曶鼎记载曶与限交易五个奴隶的事:曶先用一匹马和一束丝向限购买“五夫”,限失约;后来曶再用金百寽向限购买“五夫”,经过诉讼,才成交。据记载,在交易完成之后,“曶乃每于□(曰):我其舍矢五秉,曰:弋尚卑处厥邑,田□(厥)田”。谭戒甫在《西周(曶)器铭文综合研究》(《中华文史论丛》第三辑),读“每”为“谋”,解释说:“此曰下二句应是向谋议转求相助的语。弋尚,此读‘必当’,因‘必’本从弋声,‘当’本从尚声,故皆通用。卑,同俾,谓使五夫。处,居住。……上田是动字,谓耕种;下田是名词,谓土田。据此二语,可知曶买五夫是用来耕种田地的。”这也是西周时奴隶用于农业生产之一证。
西周的奴隶从事于手工业生产是很显著的。伊簋记述周王叫“命尹”(官名)命令伊掌管“康宫”的“王臣妾百工”,该即王所有的“臣妾百工”居住在“康宫”的,其中“百工”当为各种手工业奴隶。师簋记载伯龢父命令他掌管伯龢父家“西、东”的“仆御、百工、牧、臣妾”,该即伯龢父所有的“仆御、百工、牧、臣妾”居住在“西”和“东”的,其中“仆御”该是管理车马与驾御的家内奴隶,“牧”即从事畜牧的奴隶,“百工”即各种手工业奴隶。由此可见,在西周大贵族所有的奴隶中是有分工的,除了“臣妾”大多作为农业奴隶以外,还有称为“仆御”的家内奴隶,称为“牧”的畜牧奴隶,称为“百工”的手工业奴隶,是被集中在某些地方,派有专职官员来管理的。西周的各种主要手工业如冶铜、制造骨器和玉器、纺织等,都是使用奴隶劳动的,这在西周以前的殷代和以后的春秋时代都是如此。我们只要看西周制作的大铜器如盂鼎、大克鼎、散氏盘、虢季子白盘等,制作得那么雄伟和精致,就可想见当时冶铜手工业的作坊规模的巨大,其中使用的奴隶一定很多。
当时手工业奴隶中,也有婚配成家的,有个特殊名称叫做“贮”。“贮”原是积贮财富的意思[5],也用来指实用的财物。颂鼎说:“王曰:颂,令(命)女(汝)官司成周贮廿家,监司新造贮,用宫御。”这是说:周王命令颂掌管居住在成周的“贮廿家”,监督管理新造出来的“贮”,以供王宫中应用。该是由于这种手工业奴隶是专门替贵族制造“贮”(实用财物)的,同时这种奴隶本身就是奴隶主贵族的财产,因而“贮”就成为他们的专门名称。
西周的奴隶也被大量使用于山林川泽的开发。从西周后期起,由于劳动工具的改进,劳动人民生产技能的提高,开发山林川泽的能力比以前增加,国王和大贵族都设置有场、林、虞、牧等官,圈占原来公共的山林川泽之地,迫使奴隶加以开发。周厉王任用荣夷公实行所谓“专利”,就是这种措施的进一步扩大,古人所谓“专利”向来是指山川之利的。同簋说:周王命令一个叫同的贵族,帮助吴大父管理场、林、虞、牧等官,“自淲东至于河,厥逆(朔)至于玄水”,所记的就是圈占山林川泽的事。这种圈占的山林川泽之地是迫使奴隶来开发的,到春秋时代各国还是如此,所谓“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6]。当时不仅周王设置有场、林、虞、牧等官,迫使奴隶从事山林川泽的开发,许多大贵族也是如此。例如散氏盘记述氏派出勘定“田”的疆界的十五个官吏中,就有“豆人”的“虞”和“录”(麓)以及“原人”的“虞”,他们都是掌管开发山林川泽的官。
我们列举了上述许多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到西周有相当大量的奴隶,从事于农业、手工业和开发山林川泽等主要生产。
西周金文中,常有赏赐“臣”和“鬲”的记载。解释清楚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将有助于我们对当时社会性质的认识。
“臣”在殷周时代,本来作为奴隶的称谓。《尚书·费誓》记述伯禽在费的誓辞,命令所属部队不准追逐逃亡的马牛和臣妾,也不准引诱偷窃人家的马牛和臣妾,很严厉地说:“马牛其风,臣妾逃逋,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赏)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这样把“臣妾”和“牛马”相提并论,其为奴隶的性质,无可置疑。西周金文中的“臣妾”,同样是指奴隶,如大克鼎载:“易(赐)女(汝)井(邢)家田于,以(与)其臣妾。”这个连同田地一起赏赐的“臣妾”,当然是奴隶。西周金文中被用作赏赐物品的“臣”,属于奴隶性质,很是明显。(www.xing528.com)
现在我们所要谈的,就是西周金文中常见赏赐“臣若干家”,这个“臣”的“家”应作如何解释。在西周、春秋文献中,“家”常被用来指贵族的宗族组织,也常被用来称呼贵族的政治组织,因为在宗法制度之下,贵族的政治组织是和宗族组织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这个“臣若干家”的“家”,是否也能解释为宗族呢?不能。在西周时代,天子只有在分封大块土地时,才会臣民整族的分赏。《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成王分封鲁、卫、晋等国,曾分赏给“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怀姓九宗”作为“职事”的人。至于西周金文中有关“臣若干家”的赏赐,都是由于某种恩典或某种功劳而临时分赏的,其赏赐的规模比较小,是不能和分封土地时的赏赐相提并论的。例如令因为“尊俎于王姜”,王姜赏给他“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又如令因为“王归自淇田”,与奋“先马走”,受到王的赏赐“臣十家”。又如不因为对严允作战有功,受到伯氏赏给“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如果把“臣若干家”解释为“臣若干族”的话,那么,令等人仅仅因为“尊俎”、“先马走”等,所受到的赏赐就相当于鲁卫受封时的赏赐,甚至还要超过,岂不是太不近情理了。当时各种物品的赏赐,应该是相互配称的。《左传·定公四年》载鲁国受封时,除了赏得“殷民六族”之外,还赏得“大路、大旗、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大弓名)”,“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宗司彝器”等,这是相互配称的。令除了赏得“臣十家”之外,只有“贝十朋”和“鬲百人”;不除了赏得“臣五家”之外,只有普通的弓一把,矢一束和“田十田”。如果把“臣十家”和“臣五家”解释为“臣十族”和“臣五族”,就和其他的赏赐物品太不相称了。“田”在西周金文中是一个较小的面积单位,如曶鼎记载匡季用“田七田、人五夫”来赔偿“禾十秭”。如果“臣五家”是“臣五族”的话,这和“田十田”显得太不相称了。如果不仅因一次战功,就分赏得“臣五族”,何以分赏得的“臣”如此其多?而同时分赏得用来生产的田只有“十田”,何以又如此其少?还有麦尊说:“侯易(锡)者臣二百家”,不管是把“臣二百家”赏给也好,交给管理也好,如果把“臣二百家”解释为“臣二百族”,这个数字就未免太大了。从种种方面来考察,这个“臣若干家”是不能解释为“臣若干族”的。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的组织是以宗族为主要单位的,因而贵族的所谓“家”是指宗族而言的。至于国都中的“国人”和在鄙野的劳动人民,则以小家庭为其基本单位的,则其所谓“家”应该是指小家庭而言的。例如《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制定国都和鄙野的户口编制,在“国”中以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在“鄙”中以三十家为邑。这些“家”都该是指小家庭的。西周金文“臣若干家”的“臣”,既然是奴隶的性质,他们的“家”当然也只是小家庭。所谓“臣若干家”,正确的解释,应该就是成家的奴隶若干“户”。在西周金文中,“田”是田地中较小的单位面积,分赏时,有时很零碎,东“一田”,西“一田”,有时用整数来分赏,赏给“十田”或“五十田”,其中以“十田”较多。同样的,“臣”的“家”是指小家庭,是较小的单位,分赏时,也常用整数,有赏给“五家”、“十家”以至“二百家”的,其中以“十家”较多。
西周金文中,确也有把“臣”整个族来赏赐的。例如井(邢)侯簋说:“井(邢)侯服,易(锡)臣三品:州人、人、墉人。”所谓“臣三品”,就是指三个品种的“臣”,也就是指州人、人、墉人等三个部族的人。因为井侯簋所载,正是周天子赐封邢侯时的大赏赐。中方鼎说:“中,兹人入史(事),易(锡)于珷(武)王作臣,今兄(贶)畀女(汝)土,作乃采。”这里说:因为“人”的臣服于周武王,作为“臣”,周王把“土”赏给了中,作为中的采地。很明显,周天子把“土”赏给中作采地时,是连同作为“臣”的“人”在内的。这个“人”如同“州人、人、墉人”一样,是指整族的人。因为中方鼎所载,是赏给采地,也是个大赏赐。这样以整族的“臣”来赏赐的例子,在西周金文中不多见。
从西周金文看来,当时作为奴隶性质的“臣”,被用作赏赐或赔偿的物品时,多数是以“家”(小家庭)为单位的,也有以整个部族为单位的,同时也还有以“夫”为单位的。曶鼎载:“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又说:“匡稽首于曶: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曰奠、曰用兹四夫。”这里把“臣”和“众”同样以“夫”来计数,而且同样用作赔偿物资,同样属于奴隶性质,但是,“臣”的身份要较“众”低一等。前引令簋说王姜赏赐“臣十家,鬲百人”,又把“臣”和“鬲”同样作为赏赐的物品,但是有“家”的“臣”,其身份要较“鬲”高一等。“臣”在西周金文中,除用作一般奴隶的称谓以外,也用来专指某一种奴隶,其身份要比“众”低一等,比“鬲”高一等。
上面解释西周金文中有关“臣”的记载完毕,接着解释有关“鬲”的记载。
“鬲”又称“人鬲”,大盂鼎载:“易(锡)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锡)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许多学者都认为“鬲”就是《逸周书·世俘解》的“磿”,《世俘解》说:“武王遂征四方,凡憝(敦)国九十有九国,馘磿亿有七万七百七十有九,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按古时“鬲”确与从“厤”之字音同通用,如《周书·大诰》:“嗣无疆大歷服”,魏三体石经“歷”作“鬲”。
从来解释“磿”和“鬲”的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认为“人鬲”即《尚书·大诰》的“民献”,如方濬益《缀遗斋彝器款识》卷二说:“鬲疑献之省,《书·大诰》:民献有十夫,与此语合。”另一种,认为“磿”和“鬲”是俘馘的名册。孙诒让的《周书斠补》、《周礼正义》、《古籀余论》,就是如此主张。他引《周礼·地官·遂师》:“抱磿”(郑注:“磿者,適歷执者名也”),来证明“磿”是名册;又认为“磿”和“歷”同声假借,取其历历可数之意,并引《礼记·月令》:“命宰歷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礼记·郊特牲》“简其车赋而歷其卒伍”作为佐证。因此认为《世俘解》的“馘磿”是“谓所执俘馘之名籍”,而大盂鼎的“鬲”也即《世俘解》的“磿”。
上述两种解释,我们认为都是不确切的。《尚书·大诰》说:“民献有十夫,予翼,以于敉宁(应作“文”)武图功。”又说:“爽邦由哲,亦惟十人迪知上帝命。”《尚书大传》“民献”作“民仪”,《汉书·翟方进传》载王莽仿造的《大诰》作“民献仪”,注引孟康说:“民之表仪为贤者。”所谓“民献有十夫”,很明显,是指周公最重要的十个助手,即十位大臣,犹如古本《泰誓》所说:“予有乱(司)臣十人,同心同德”(《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杜注:“武王言我治臣十人,虽少,同心也”)。可知“民献”和西周金文中用作赏赐物品的“鬲”,性质根本不同,两者不容混为一谈的。至于《周礼·地官·遂师》“抱磿”的“磿”,性质上也和《逸周书·世俘解》“馘磿”的“磿”不同,也是不可混为一谈的。如果把“馘磿”作为“所执俘馘之名籍”解释,那么,武王攻伐九十九国,所得的将不是俘馘,而仅仅是俘馘的名册,这就很不近情理了。我们认为,《世俘解》所载武王攻伐所得“馘磿亿有七万七百七十有九”,就是指战争中所得俘虏,至于“俘人三亿万有二百三十”,那是战胜之后俘得的一般敌国人民,包括男女老少在内。犹如师簋记载师征伐淮夷,除了在战场上“折首执讯”之外,还曾“殴孚(俘)士女羊牛,孚(俘)吉金”。
关于“鬲”和“磿”的旧有解释既然都不确切,现在我想提出另一种解释。
西周金文的“鬲”和“人鬲”我们认为即是《尚书·梓材》的“歷人”。《尚书·梓材》说:“肆往奸宄杀人歷人宥,肆亦见厥君事戕败人宥。”孙诒让《尚书骈枝》解释说:“歷人谓搏执平民而歷其手(《说文》木部云:枥,柙指也。歷即枥之省)。《庄子·天地》篇云:罪人交臂歷指,《吕氏春秋·顺民》篇云:其手,亦歷之借字也(当从磿,传写误从磨)。”这个解释是比较可取的。《一切经音义》引《通俗文》也说:“考囚具谓之枥”。“人鬲”、“鬲”、“歷人”、“磿”的名义,该就是由“枥”得名的。殷墟曾出土三件陶俑,双手都是用手铐铐起来的,同时甲骨文“执”字正像俘虏被执后双手用手铐铐住的样子,甲骨文“圉”字又像双手铐住后被关住的样子。
枥原是指并列着的木条,在古时不仅用来作手铐,也还用来作为关闭俘虏和奴隶的栏栅,这种栏栅就被称为“枥”或“枥”。《墨子·备城门》说:“城四面四隅,皆为高枥(原误作“磨”,从王引之校正)。”洪颐煊认为“枥即栏槛”(《读书丛录》卷十三),这是正确的。这是指当时城上四角所建的高栏栅,是为了防御用的;但是在古时,这种栅栏的建置,多数是用来养家畜和关闭俘虏、奴隶的。《方言》卷五说:“枥,梁宋齐楚北燕之间或谓之樎,或谓之皂。”《方言》卷三又说:“苙,圂也。”“苙”、“枥”声同,猪圈叫做苙,犹如马栈叫做“枥”。《方言》郭注说:“皂隶之名于此乎出”,这个解说是正确的。皂隶之所以称为“皂”,就是因为被关在称为“皂”的栏栅里。由此可见,西周的俘虏和奴隶的所以称为“鬲”或“磿”,该是由于这种俘虏和奴隶,被称为“枥”的手铐铐起来,和被关在称为“枥”的栅栏中。“人鬲”和“鬲”正是一种这样被监禁着的俘虏和奴隶,他们都是单身汉,所以用“人”和“夫”来计数。
[1] 详本章附录《释“臣”和“鬲”》。
[2] 见敔簋、师簋、虢季子白盘、不簋、兮甲盘及《大雅·文王》等。《小雅·出车》和《小雅·采芑》都说:“执讯获丑”,《大雅·常武》说:“仍执丑虏”,“丑”也是俘虏和奴隶的名称。
[3] 见不簋、令簋、耳尊、令尊、簋等。“者臣二百家”见麦尊,以叔夷钟所说“釐(莱)仆三百又五十家”比较,可知“者”是夷族名称。
[4] 关于寽的重量有两说,一说“百寽重三斤”,每寽重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见《说文》和《周礼·职金》疏引古尚书说。一说“二十两为三寽”,每寽重六两大半两,见《说文》和《周礼·职金》疏引夏侯阳说。徐灏《说文解字注笺》认为:十一铢有奇为一寽,“其数奇零,非立名之法,疑当为十二铢”。“两之为两锊,即半两十二铢也。盖百锊凡三斤二两,一锊重十二铢,或举其成数三斤,故百分之而成十一铢有奇耳”。这个推断很有见解。作为货币重量单位的“寽”,确应重半两。战国时魏的布币即以寽为重量单位,而秦的圆钱作半两,半两即是一寽。《淮南子·天文训》说:“十二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铢为一两”。可知古代的衡(天平)确以十二铢为单位,亦即以寽为单位,“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两寽为一两。由于秦以两、铢为单位,废除了两、铢之间的寽,改称寽为半两,后人就不再清楚寽的重量了。战国时魏国有四种布币,都以寽为重量单位,其中“梁正尚金尚(当)寽”一种,比较重,可能铸造较早,最重的在十六、十七克左右。参见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章《布钱下》。
[5] 例如它簋(或称沈子簋),说他用“贮积”来制作这铜器。
[6] 《左传·隐公五年》臧僖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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