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是西周、春秋时代贵族对农业生产者的一种主要使用办法。要探明这种使用办法的起源和性质,必须对“籍礼”作一番探索。“籍礼”原来不仅是一种统治者亲耕的仪式,更重要的,它就是维护“籍”这种使用办法的制度。“籍”这种使用办法,就是贯串在“籍礼”的举行中的。
根据《国语·周语上》的记载,当周宣王即位时,忽然废止“籍礼”,即所谓“不籍千亩”,大臣虢文公为此大加劝谏,在劝谏中详细叙述了“籍礼”的仪式及其作用。据他说,“籍礼”的仪式,有下列五个礼节:
(1)行礼前的准备:在立春前九天,由太史观察天时和土壤的变化,把情况报告给稷(掌管农业的官),由稷再报告国王,说:“距今九日,土其俱动,王其祗祓,监农不易。”随后,由国王派司徒通告公卿、百吏、庶民,做好行礼的准备。由司空在“籍田”上设坛,命令农大夫准备好农具。在立春前五天,由瞽(乐师)报告有“协风”来到,国王和百官分别到所斋之处,斋戒三天。
(2)举行“飨礼”:到举行“籍礼”的日期,由郁人(官名)把鬯(香酒)陈列出来,牺人把醴(甜酒)陈列出来,于是“王祼鬯(灌香酒),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飨礼”是一种高级的乡饮酒礼,目的在于分别贵贱、长幼的等次,整顿好行礼的秩序,以为举行“籍礼”的序幕。
(3)正式举行“籍礼”:举行时,由后稷(官名)负责监督,膳夫、农正负责布置,太史作为王的引导。主要礼节是:“王耕一,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王耕一”,就是王执耒耜耕田,掘起一土块;“班三之”,就是公卿百吏依次增加三倍,如公耕三,卿耕九等;“庶人终于千亩”,就是由庶人把这块“籍田”一直耕作到终了。当“庶人终于千亩”时,公卿百官要严加监督和检查,所谓“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司徒省民,太师监之”。“后稷省功”就是由后稷视察耕作成绩,“司徒省民”就是由司徒监督庶民劳动。“司徒”在西周金文中多作“司土”,原是掌管土地的官。这时国王所有土地中,“籍田”是主要的一部分,因而“籍田”就成为“司土”所掌管的主要田地,如鼎载:“女(汝)作司土,官司耤田。”这种“籍田”的耕作,是征发庶人来担当的,因而这项征发和监督庶人耕作的任务,主要也要由“司土”担任,“司土”因而又称作“司徒”。
(4)礼毕后的宴会:由宰夫负责布置,膳宰加以监督,膳夫作为王的引导。主要礼节是:“王歆太牢,班尝之,庶人终食。”就是先由王闻一下太牢(三牲)的香味,再由公卿百官依次“尝”一下滋味,最后由庶人全部吃完。令鼎载:“王大耤农于淇田,餳,王射,有司眔(暨)师氏小子(合)射。”所谓“王大耤农于淇田”,就是说国王在淇田举行“籍礼”;餳,杨树达说:“当读为觞,《吕氏春秋·达郁》篇云:觞,飨也”(《积微居金文说》卷一),就是指“籍礼”完毕后的宴会。“王射”云云,又是在宴会之后举行“大射礼”。
(5)广泛的巡查和监督庶人耕作:在“籍田”举行“籍礼”完毕后,“稷则遍诫百姓,纪农协功,曰:‘阴阳分布,震雷出滞,土不备垦,辟在司寇。’乃命其旅(众)曰:徇(巡行)”。这是说:要在广大地区普遍通告贵族,去监督庶人耕作,如果土地有未开垦好的,就应由司寇严加判罪处罚。司寇原是当时负责镇压人民反抗、搜捕“盗贼”和掌管刑狱的官,这时他的主要任务在于责罚那些“土不备垦”的庶人,可见当时贵族监督庶人耕作的严厉。不仅如此,各级官员还要分批不断出动巡查,所谓“农师一之,农正再之,后稷三之,司空四之,司徒五之,太保六之,太师七之,太史八之,宗伯九之。王则大徇”(韦注:“大徇,帅公卿大夫亲行农也”)。这样由低级到高级,一级级官吏出动巡查,一而再,再而三,三而九,最后由天子亲率大臣出来大巡查。当时贵族监督庶人耕作的严厉,于此又可见[1]。
上述这种“籍礼”,不但在开始春耕时要举行,在耨耘、收获时也要举行,只是举行的仪式略有不同。《国语·周语上》载虢文公说:“耨获时如之。”仲山父也说:“王治农于籍”,“耨获亦于籍”(韦注:“言王亦于籍考课之”)。当时贵族就是运用“籍礼”对庶人的各种农业劳动进行监督,从监督春耕,而监督耕耘,直到监督收获,没有放松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当时贵族监督庶人耕作的严厉,于此更可见。
“籍礼”具有监督庶人从事无偿劳动的性质,十分明显。当开始作行礼的准备、稷把行礼日期报告国王时,就说:“王其祗祓,监农不易”,明确地指出行“籍礼”的目的在于“监农不易”。王引之解释说:“易当读为慢易之易,易者轻也……监农不易者,民之大事在农,监之不敢轻慢也”(《经义述闻》卷二○)。虢文公谈“籍礼”时,确曾说过“民之大事在农”,又曾说“王事唯农是务”,好像当时“籍礼”的举行,确是为了“民之大事在农”,其实这完全是幌子,我们只要从他们对庶人的监督如此严厉,就可明白。所谓“监农不易”,就是要对庶人的农业劳动严加监督,丝毫不得放松。当“籍礼”举行时,“王耕一,班三之”,所谓“亲耕”完全是象征性的仪式,贵族们如此象征性地耕一或几,却要“庶人终于千亩”,把“籍田”上全部艰苦的农业劳动自始至终地负担起来,十分明显,贵族就是要通过这样一种仪式,强制庶人进行无偿的劳动。而且在行礼完毕后,还要普遍通告贵族去监督庶人耕作,要司寇去责罚“土不备垦”的庶人;更要派出各级官吏四出巡查,天子也要亲率大臣出外大巡查。不仅在春耕时要如此进行监督,耨耘时,收获时,都要如此。不难看出,当时天子诸侯举行“籍礼”的实际目的,不仅在于强迫庶人在天子及诸侯的“籍田”上作无偿劳动,更重要的是要迫使庶人在所有贵族的田地上作无偿劳动。《吕氏春秋·上农》说:
是故天子亲率诸侯,耕帝籍田,大夫士皆有功业,是故当时之务,农不见于国,以教民尊地产也。
这时举行“籍礼”,说是为了“教民尊地产”,这只是幌子,其目的实际上是迫使庶人全到田野去劳动,使“农不见于国(都邑)”,努力于“当时之务”。
在西周、春秋间,不仅天子、诸侯有籍田,有这种称为“籍”的收入,所有贵族都是把“籍”作为其主要的一种收入的。《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认为按照周代的土地制度,是采用“籍”的办法来使用庶人的劳动力的。孔子又认为这种“籍”法是出于周公制定,如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韦注:籍田之法,周公所制也)。”[2]《春秋》三传,也都认为在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之前,实行的是“籍”法: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左传》)。
讥始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而籍(《公羊传》)。
古者什一,籍而不税。初税亩,非礼也(《穀梁传》)。
三传都采取顽固的立场,反对“初税亩”的改革,主张维持原来的“籍”法,认为“初税亩,非礼也”。“籍”确是西周、春秋间对庶人的一种主要使用办法,“籍礼”就是维护这种称为“籍”的办法的。
古时“籍田”上的收获,按礼是要用于祭祀的。《孟子·滕文公下》说:“礼曰:诸侯耕助(籍),以供粢盛。”《礼记·祭统》也说:“是故天子亲耕于南郊,以共(供)齐(齍)盛”;“诸侯耕于东郊,亦以共齐盛”。据说天子诸侯所以亲耕,把亲耕的田上的收获用来祭祀,是以表示对鬼神和祖先的恭敬。如《礼记·祭义》说:
是故昔者天子为籍千亩,冕而朱纮,躬秉耒;诸侯为籍百亩,冕而青纮,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祖先),以为醴酪齐盛,于是乎取之,敬之至也。[3]
在《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春纪》所载的“籍礼”上,特别重视对上帝的祭祀。在行礼之前,由天子“以元日祈谷于上帝”,而且把“籍田”称为“帝籍”。行礼时,由天子“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诸侯大夫九推”。为什么要叫“帝籍”呢?高诱注说:“天子籍田千亩,以供上帝之粢盛,故曰帝籍。”当时祭祀的不仅是上帝,又为什么独称“帝籍”呢?《周礼》贾公彦疏说:“籍田之谷,众神皆用,独言帝籍者,举尊言之。”“籍田”的收获,既然按礼是祭祀鬼神用的,因此收藏“籍田”收获的仓廪,或称为“神仓”。如《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季秋纪》说:“乃命冢宰藏帝籍之收于神仓。”高诱注说:“于仓受谷,以供上帝神祇之祀,故谓之神仓。”
春秋时代各国都设有“甸人”掌管“籍田”。《左传·成公十年》杜注:“甸人,主为公田者。”“甸人”在《周礼》称为“甸师”。《周礼·甸师》说:“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籍,以时入之,以共齍盛。”这里虽然把“籍田”称为“王籍”而不称为“帝籍”,依然认为其收获主要是供给祭祀的。春秋时鲁国收藏“籍田”收获的仓廪,虽然称为“御廪”而不称“神仓”,名义上还是用于宗庙祭祀的。据说当时“籍田”上收获的粟,先要由甸人送纳到“三宫”,经过“三宫”舂成米,再送入“御廪”保藏。《穀梁传·桓公十四年》载:“天子亲耕以共粢盛……甸粟而内(纳)之三宫,三宫米(舂成米)而藏之御廪。”范宁注:“甸,甸师,掌田之官也。三宫,三夫人也。宗庙之礼,君亲割,夫人亲舂。”
“籍田”的收获,名义上除了供给祭祀以外,据说还要随时布施给穷困的农夫,用于救济方面。《国语·周语上》载虢文公说:
廪于籍东南,钟而藏之,而时布之于农。
俞樾认为这三句是错简,“于农”二字是衍文,三句应该接连在下文“民用莫不震动,恪恭于农”之上,“于农”二字涉下句“恪恭于农”而衍。他还提出理由说:“且王所籍田以奉齍盛,何以布之于农乎?”(《群经平议》卷二八)其实,俞樾这个校勘完全错了。最初“籍田”的收获,名义上除了“以奉齍盛”之外,确是还要“时布之于农”的。虢文公在下文中谈到“籍礼”的作用时,就曾说:“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享祀时至”就是指“以奉齍盛”,“布施优裕”就是指“时布之于农”;“媚于神”是指“享祀时至”的效果,“和于民”是指“布施优裕”的效果。由虢文公看来,“籍礼”的举行,表示“王事唯农是务”,在“籍礼”举行后广泛的巡查和监督劳动,可使庶人“恪恭于农”和“不懈于时”,达到“财用不乏,民用和同”;“籍田”的收获用来享祀和布施,可以“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做到“媚于神而和于民”。
“籍田”的收获,其次的用途就是提供国君“尝新”之用。《左传·成公十年》载:“六月丙午晋侯欲麦(杜注:“周六月,今四月,麦始熟”),使甸人献麦,馈人为之。”周正的六月,正是夏正的四月,这时麦刚熟,晋侯要甸人从“籍田”上收取新熟的麦来吃,就是“尝新”。《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孟夏纪》载有这种“尝新”之礼说:“农乃登(升)麦,天子乃以彘尝麦,先荐寝庙。”高诱注:“升,献。麦始熟,故言尝。”
这样把“籍田”上剥削所得,宣称用于祭祀、救济、尝新等,和他们宣称“籍礼”是表示“王事唯农是务”,“以教民尊地产”,同样是掩饰其剥削行为的一种欺骗手段。他们所以会采用这样的欺骗手段,是有其来历的。这个来历,和“籍礼”这种仪式的起源一样的古老,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公社制末期。“籍礼”如同当时贵族所实行的许多“礼”一样,是由原始公社制末期的“礼”转变而来。
在原始公社末期的氏族聚落中,当他们以农业为主要生产时,所有集体耕作,都是由族长和长老带头进行的。在每种重要的农业劳动开始时,往往由族长主持一种仪式,以组织和鼓励成员的集体劳动。因为当时确是“民之大事在农”,而族长的主要任务确是“唯农是务”,有着“教民尊地产”的责任。我们以海南岛黎族在一九五○年以前部分地区保存的“合亩”制为例。“合亩”在黎语中是“有血缘关系的集体”的意思,原先本是父系的血缘亲属组织,基本上统一经营土地,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每个“合亩”有个“亩头”,黎语叫“俄布笼”,意即“家长”,他们原是集体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同时又是富有生产经验和传统知识的人,负有传授经验和知识的责任。黎人的各种农业劳动,开始时都有一定的仪式和禁忌,“亩头”又是各种仪式的主持者,当耕田仪式举行时,“亩头”要先做几下象征性的挖土动作。由此,我们不难推想到,周天子在举行“籍礼”时要带头“耕一”,就是起源于这样的耕田仪式的。
在原始公社制末期,集体生产所得,除了部分留作公共开支以外,是平均分配的。黎族“合亩”的集体产品的分配也正如此,他们除了“留谷种”、“留公家聚餐的谷子”、“稻公稻母”、“留公家粮”以外,原是按户平均分配的。所谓“稻公稻母”,名义上作为祭祀用的,实际上已成“亩头”的剥削收入[4]。“留公家粮”是补助、救济用的,如补助亩众结婚、盖屋、救济缺粮户等。“留新禾”是作为“亩头”的“尝新”用的[5]。由此,我们不难推想到,我国古代贵族宣称“籍田”收获用于祭祀、救济、尝新等,作为掩饰其剥削行为的欺骗手段,确是有其来历的。
在原始公社制末期,随着经济不平衡的增长,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父系家庭公社崩溃,分化出了个体的家庭单位,形成了以个体生产为主的村社制度。从此不再采用集体耕作和平均分配的办法,只有公共开支的需要还是依靠集体耕作所得。在村社中,土地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平均分配于各户,由各户独自耕作和收获;别一部分则仍由村社成员集体耕作,其收获储藏起来以供各种公共开支之用,包括祭祀、聚餐、救济、尝新等。也就是把过去集体生产所得,留作公共开支的部分,现在仍然由村社成员集体生产来解决。在村社的集体耕作地上,村社的首脑仍是集体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又是各种耕作仪式的主持者,既要带头从事耕作,又要带头执行仪式,如同过去的族长差不多。等到贵族所组成的国家出现,原来村社集体耕作的土地被贵族所侵占,原来集体生产的成果变为贵族的收入,原来在集体耕作地上举行的鼓励大家生产的仪式,这时也转变为监督劳动的仪式和制度了。我国古代的“籍田”,就是贵族所侵占的村社集体耕作的公有地,“籍”的剥削办法就是由此产生的。“籍礼”就是贵族把原来的鼓励耕作仪式,经过改造,使成为监督劳动的仪式和制度。但是他们为了掩饰其剥削行为,外表上仍以“村社”最高共同体的代表者身份出现,也还宣称“唯农是务”,“以教民尊地产”,甚至“籍田”的收获在名义上还作为祭祀、救济、尝新之用[6]。
我国古代的井田制度,本是一种变质的村社制度。井田制度也把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平均分配于各户耕作,即所谓“私田”;一部分是集体耕作的,即所谓“公田”;只是“公田”已被贵族侵占去,其生产物已成为贵族的剥削收入。这种剥削办法叫做“助”,也叫做“籍”。孟子解释井田制度说:“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又说:“惟助为有公田”,“助者籍也”(《孟子·滕文公上》)。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井田制度中有“公田”,不是孟子一家之言。《夏小正》记载:正月“农及雪泽,初服于公田”。《管子·乘马》也说:“正月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农耕及雪泽,耕始焉,芸卒焉。”所谓“初服于公田”,“令农始作,服于公田”,当即孟子所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既说“惟助为有公田”,又说“助者籍也”,所以“公田”也叫“籍田”。《吕氏春秋·上农》引古农书《后稷》的话,把“天子亲率诸侯耕帝籍田”,和“后妃率九嫔蚕于郊,桑于公田”,相提并论,可知在这时,“籍田”和“公田”性质是相同的。这时贵族所有的“籍田”,所以又称为“公田”,就是因为它原来就是村社中的“公田”,还沿用着旧名称。
“籍”这种剥削办法的产生,由于贵族侵占原来村社中的“公田”,并迫使原来村社成员进行无偿的劳动。这个变化,我们从“籍”这个称谓的来源及其演变中,也可看到。(www.xing528.com)
“籍田”和“籍礼”的“籍”,古时或作“藉”,原来应作“耤”。从来注释家对此有三种不同解释:
(1)“籍”是“耕”的意思。《后汉书·明帝纪》李注引《五经要义》说:“藉,蹈也。言亲自蹈履于田而耕之。”《续汉书·礼仪志》刘注引《月令》卢植注说:“藉,耕也。”《汉书·文帝纪》颜注引臣瓒说:“本以躬亲为义,不得以假借为称也。藉谓蹈藉也。”
(2)“藉”是“借”的意思。《说文解字》说:“耤,帝耤千亩也。古者使民如借,故谓之耤。”《诗经·周颂·载芟》郑玄注说:“籍之为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籍田。”其他类似的解说很多,从略。
(3)“籍”是“典籍”的意思。《汉书·文帝纪》颜注引应劭说:“藉者,帝王典籍之常也。”
在上述三说中,除第三说出于牵强附会外,第一、第二两说都是有根据的。清代学者大都赞成第二说而反对第一说,其实第一说正是“耤”字的本义,甲骨文“耤”字正像一人执耒蹈着耕作的样子。“耤”字本来是躬亲耕作的意思,“耤田”原是由领导带头而集体耕作的田,“耤礼”原是由领导带头而鼓励集体耕作的仪式。等到“耤田”被贵族侵占,“耤田”成为迫使庶人提供无偿劳动的田地,“耤礼”成为征发和监督庶人耕作的仪式,于是“耤”就有了“借民力治之”的意思。
“租”的名称的起源和变化,看来也和“籍田”收获的用途及其变化有关。在最早的文献上,“租”字仅写作“且”,与“祖”同字。如攸从鼎载:“廼(乃)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其付从其且(租),射(谢)分田邑,则殊(诛)。”这是说:经过诉讼,使得攸卫牧向攸从宣誓说:如果我不付给攸从田租,来酬谢分给田邑,情愿受到严重的处罚。为什么最早的田租会称为“且”(祖)呢?看来,“且”原来是指“籍田”上集体生产出来的粮食,主要是用来祭祀祖宗的,如同黎族旧时把共同生产出来的祭祖用的稻子,称为“稻公稻母”一样。后来为了区别于“祖”字,才应用有“禾”旁的“租”字。高翔麟《说文字通》引《长笺》说:“且古祖字,田赋以给宗庙,故从且。”高氏这个解说是正确的,“租”原是指“公田”上集体生产出来、供祭祖用的粮食,后来“公田”被贵族所侵占,“公田”上的收获成为贵族的剥削收入,贵族也还宣称这种收入是供祭祖用的,仍然称为“租”。再后来,贵族把这种剥削收入认为是应得的利益,于是“租”字的本义渐渐不为人所知道,而解释为租税了。但是,剥削阶级也还时常宣称租税收入主要用于祭祀,例如《墨子·贵义》就说:“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
“助”的称谓的起源和变化,看来也和“籍田”上的集体耕作有关。“助”字和“祖”字同从“且”,“助”字的原义,该是指“籍田”上协作劳动。“籍田”上的协作劳动,主要是为了提供祭祖用的粮食,因而称为“助”。自从“籍田”被贵族侵占,贵族迫使村社成员进行无偿劳动,仍然称为“籍”或“助”,“助”就成为一种剥削办法的称谓。“助”字也或作“耡”,见于《周礼》和《说文解字》。
前面我们谈到,原来在村社制时期,村社中集体耕作的“公田”,其收获主要用于祭祀和救济的。进入古代社会之后,“公田”多数被贵族侵占。许多贵族夺取了原来“公田”上集体生产的收获,依然把用于祭祀作为幌子。或者夺取了原来“公田”上集体生产的收获,以救济为幌子,而实际上多用于放债。《周礼》上记载:
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而征敛其财赋。
遂人……以兴耡利甿。
旅师……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闲粟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这里“合耦于耡”、“兴耡”、“耡粟”的“耡”,杜子春读为“助”,解释为“相佐助”,郑玄又把“合耦于耡”的“耡”,解释为“里宰治处”。孙诒让《周礼正义》说:“谓里宰治处名耡者,亦兼取合耦相佐助之义,以里宰为亲民之官,合耦于民事尤重,故因以耡名其处。犹王侯亲耕之田,藉民力治之,即谓之籍也。”我们认为,“合耦于耡”的“耡”,当指贵族所侵占的“公田”,它之称为“耡”,犹如“籍田”的称为“籍”。这时“耡”田既被贵族侵占,里宰仍然按照老习惯,“以岁时合耦于耡”,其生产的粟,就称为“耡粟”,名义上还是用于救济的,实际上已成为借贷性质,要通过借贷手续来借给里民,所谓“以质剂(债券)致民”;而且明白规定:在春荒时借给,到秋收时收回,所谓“春颁而秋敛之”。这种借贷,虽说要“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即所谓“以兴耡利甿”,江永解释说:“此粟补民不足,贷而无息,是惠利也,施之散之,农民皆蒙惠利也”(《周礼疑义举要·地官二》),但是这不免是空话,在古代社会中,代表贵族进行统治的地方官吏怎可能通过借贷来惠利人民呢?这种“合耦于耡”而生产的“耡粟”,操纵在地方官吏手中,只会成为剥削人民的一种手段。
上面的分析,可以归结为下列四点:
(1)“籍田”或称“公田”,原是原始社会末期村社中集体耕作的公有地,其收获是用于祭祀、救济、尝新等公共开支的。由于国家的产生,这种公有地被贵族和国家官吏侵占,其生产物连同被掠夺,原来在这公有地上的劳动者变成被剥削者,要从事集体的无偿劳动。
(2)“籍”、“藉”原本作“耤”,本是躬亲耕作的意思,“耤田”原是指集体耕作的田;等到“耤田”被侵占,其生产物被作为剥削收入,“耤”便成为一种剥削办法,于是“耤”就有“借民力治之”的意思。“耤田”上的生产物,原来主要是供给祭祖用的,所以称为“且”(祖)或“租”;等到这种生产物被作为剥削收入,就成为租税的“租”了。“耤”又称为“助”,原是指“耤田”上的协作劳动,主要是为了提供祭祖的生产物,等到这种生产物被作为剥削收入,“助”便和“耤”一样成为一种剥削办法的称谓。
(3)“籍礼”原是村社中每逢某种农业劳动开始前,由首脑带头举行的集体耕作仪式,具有鼓励集体耕作的作用。等到“籍田”被侵占,其生产物被作为剥削收入,“籍”成为一种剥削办法,“籍礼”就被加以改造,变成贵族监督庶人从事无偿劳动的仪式和制度了。通过“籍礼”的举行,对各种农业劳动进行着严厉的监督,并对贵族所有田地上所有农业劳动进行着严厉的监督,以确保“籍”这种剥削办法的执行。同时还利用这种仪式,掩饰其剥削行为,仍然虚伪地宣称其目的在于鼓励耕作,并虚伪地宣称其生产物仍然用于祭祀、救济、尝新等。
(4)原来村社中集体耕作的公有地,有些被国家官吏侵占,其生产物名义上仍然用于救济,实际上已被用于放债了。
上述这种变化,并不是我国古代独有的现象。至于“籍礼”,不仅我国古代有,古代埃及也是有的。在埃及极古时代权杖的一个碎片上,就画有举行“籍礼”的仪式:国王头戴王冠,手拿着最古的农具——锄头,准备锄第一道垄沟。在国王面前低身鞠躬的人手里拿着篮子,他准备把其中的种子撒到国王犁出的第一道沟里。仪式是在水渠的岸上举行的。这和周天子在举行籍礼中亲执耒耜,“耕一”的情况,基本上是相同的。
根据本文的论证,“籍礼”是贵族用行“礼”的方式,在“籍田”上监督“庶人”进行无偿的农业劳动,以确保其称为“籍”的剥削制度的。当时贵族推行“礼”的目的,本来在于“安上治民”。《礼记·经解》引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皮锡瑞《经学通论》卷三“论礼所以复性节情、经十七篇于人心世道大有关系”说:
据此可见古之圣人制为礼仪……非故以此为束缚天下之具。盖使人循循于规矩,习惯而成自然,嚣陵放肆之气,潜消于不觉。……后世不明此旨……不肖者无所检束,遂成犯上作乱之风。
其实,“礼”就是贵族用来束缚人民的工具,企图使人民遵循他们所制定的“规矩”,“习惯而成自然”,使反抗的斗志“潜消于不觉”,俯首听命,忍受种种严重的剥削和压迫,而不起来“犯上作乱”。当时贵族举行“籍礼”的目的就是如此。由此可见,古代贵族所制定的“礼”的功用,并不是“不下庶人”的。所谓“礼不下庶人”,只是指那些在贵族内部举行、用来巩固贵族组织的“礼”,不允许庶人参加而已。
这种“籍礼”的历史很是悠久,我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皇帝,都曾按照故事举行“籍礼”。因为当时早已不采用这种“籍”的剥削方法,其目的只是为了虚伪地表示对农业生产的关心而已。
[1] 《礼记·月令》孟春之月,也载有这种“籍礼”:“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陈昌齐、王念孙谓“三”字涉上而衍),卿诸侯九推。反,执爵于太寝,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皆御,命曰劳酒。”《吕氏春秋·孟春纪》略同,惟“于参”作“参于”,“卿诸侯九推”作“卿诸侯大夫九推”。这和《国语·周语上》虢文公所谈“籍礼”不同的是:这里不是“王耕一,班三之”,而是“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诸侯九推”;这里在礼毕后不采用当场举行宴会的办法,而是采用回到太寝“劳酒”的办法。这可能因为《月令》的著作年代较迟,它所记的已是春秋、战国间的“籍礼”,所以和虢文公所谈西周的“籍礼”不同。
[2] “籍”又或称“助”,孟之认为助法起于殷商时代,曾说:“殷人七十而助。”又认为周文王时已行助法,如说:“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孟子·梁惠王下》)。“耕者九一”就是指助法,孟子曾劝滕文公说:“请野九一而助”(《孟子·滕文公上》),可证。
[3] 《礼记·乐记》也说:“耕藉,然后诸侯知所以敬。”
[4] 黎族旧风俗,收获时由亩头到每块田捆取一两把稻子(多则六把),在捆扎处放一小团饭粒,表示给祖宗吃的,认为祖宗吃饱了才能帮助子孙看管稻谷,使来年稻谷丰收、牲畜兴旺和人口平安。他们把这种祭祀用的稻谷,称为“稻公稻母”;实际上,这种“稻公稻母”已被亩头收取去,成为亩头的一种剥削收入了。
[5] 黎族旧风俗,每年稻谷初熟时,由亩头妻子到田中割取一二十把稻子(每把约有净谷二斤八两),用来酿酒,煮饭,以供亩头夫妻一天的食用,作为“尝新”,余下的由亩众在次日同吃。
[6] 《续汉书·礼仪志》刘注引《周礼》干宝注说:“古之王者,贵为天子,富有四海,而必置藉田,盖其义有三焉:一曰以奉宗庙,亲致其孝也;二曰以训于百姓在勤,勤则不匮也;三曰闻于子孙,躬知稼穑之艰难,无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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