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照明方式
所谓照明方式是指照明设备按其安装部位或使用功能构成的基本制式。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是不考虑特殊部位需要,为照亮整体场地设置的照明方式。照明器在整个场所和局部基本采用对称布置的方式,一般照明的特点是可获得均匀的水平照度。另外可以根据工作面布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灯具集中或分组集中在工作区上方,使工作区域在不同被照面上产生不同的照度,称为分区一般照明。
局部照明是指为满足某些部位(通常是很小区域)特殊需要设置的照明方式,如仅限于工作面上的某个局部需要高照度的照明。图8-53所示就是施工现场作业时局部照明实例。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就称为混合照明。不同的照明方式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的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2.照明种类
照明种类可分为以下几类:正常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照明 正常照明为永久安装的、正常工作时使用的室内、外照明。它一般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事故照明、值班照明同时使用,但控制线路必须分开。
(2)应急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而启用的照明。如果需要继续工作,则应急照明应接于与正常照明不同的独立供电线路,或由6~10kV线路供电变压器低压侧、自备快速起动发电机及蓄电池组供电,供电系统图如图8-54所示。
图8-53 施工现场局部照明
(www.xing528.com)
图8-54 应急照明供电系统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或按图8-54所示的方式供电;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疏散照明应设在安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当交叉口处墙面下侧安装难以明确表示疏散方向时,也可以将疏散标志灯安装在顶部。疏散走道上的标志灯应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标志,疏散走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宜大于10m。
楼梯间内的疏散标志灯通常安装在休息平台上方的墙角处或采用壁装,疏散标志灯设置原则如图8-55所示。但需要注意的是,疏散照明线路不得明露,图8-56中疏散照明灯具选择及安装正确,但是线路明露是不符合规定的,要避免发生。
暂时继续工作用的备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疏散人员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
(3)值班照明 在非工作时间内供值班人员用的照明。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4)警卫照明 用于警卫地区周围的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5)障碍照明 装设在飞机场四周的高大建筑物或有船舶航行的河流两岸建筑上表示障碍标志用的照明。装设时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图8-55 疏散照明灯设置原则
图8-56 疏散照明线路不应明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