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人和决策者的作用之一是做好协调工作。在确定设计方案或进行技术谈判中,某一方或某专业所提的条件不能为对方或其他专业所接受时,则方案不能通过或协定不能签订。然而既然是讨论和谈判,各方或各专业总是希望尽可能通过方案或签订协定,因为各方或各专业都有谋求合作的愿望和诚意,使设计顺利地开展,尽快完成设计任务。图11-1所示是双边(两方或两个专业)进行技术谈判或确定设计方案时,各方或各专业所持的条件或方案的简图。图中的点表示方案(或条件),坐标表示方案(或条件)对某方(或某专业)的优化程度。
甲单位希望采纳或签订图中最右方的A点,这时的方案(或协定)表示A点对甲单位来说为最好;但乙单位不能同意,乙单位希望采纳或签订图中最上方的B点,这时的方案(或协定)表示B点对乙单位而言为最好。那么双方最后通过的方案或签订的协定将会有什么特征呢?
图11-1 谈判方案
设多边形S上的一点U0(a0,b0),表示双方(或两个专业)最后确定的方案(或签订的协定),对乙单位而言则S上必然不存在点U(a、b),以致同时使a>a0,b>b0。如果存在,则对双方来说都更为有利,这样就选择了U(a、b);同时也必然不存在点U′(a′,b′),以致使a′>a0、b′=b0;同理,也必然不存在点U″(a″,b″),以致使a″=a0,b″>b0,否则,就对一方(或某一专业)更为有利,但对另一方(或另一专业)也并无损失,何乐而不为呢?如此说来,双方也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就双边而论,这个问题属于决策分析中二人非零和博弈问题。
把系统工程协调工作原理应用到建筑工程设计中来,就是在诸如确定方案、技术谈判、图纸会审中,使各方或各专业谋求找到点U0(a0,b0),见图11-2。只有这样才能使工作协调,每一方(或每一专业)都要作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也就是说,局部可能不是最优,但能够使全局协调起来,实现了整个设计系统的最优化,设计人或决策者要参与其中的协调和平衡工作。
江苏大剧院的观众厅内设计了两道面光桥、两道耳光、一道追光。在面光桥上装有几百盏舞台灯光灯具,同时面光桥还供灯光师安装、调试、操作舞台灯光使用。根据演出工艺设计规范规定:面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50°~55°,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在离台口水平距离7~8m处,第二道面光桥设在离台口水平距离14~15m处。面光桥钢结构长(与观众厅宽度相同),宽1.5m,高2.0m,面光桥钢结构的荷载吊挂在观众厅顶部的主钢结构大型桁架上。桁架由总包设计甲负责设计,面光桥由分包设计乙负责设计,设计人或决策者要协调总、分包设计院将面光桥吊挂在桁架上的位置(也即受力位置)、吊挂的高度和吊挂的荷载等,甲设计院根据结构的受力情况希望采纳A点的方案,而乙设计院根据工艺的要求希望采纳B点的方案。依据协调工作原理,设多边形S上的U0(a0,b0)点为双方最后确定的方案,其约束条件是:
①S上不存在点U(a,b),以致使a>a0,b>b0。(www.xing528.com)
②S上不存在点U′(a′,b′),以致使a′>a0,b′=b0。
③S上不存在点U″(a″,b″),以致使a″=a0,b″>b0。
点U0(a0,b0)的位置在本例中较为简明,即
最后确定的方案为U0(4,4),此点即为甲、乙设计院均能接受的最佳方案。
图11-2 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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