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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问题解析

时间:2023-09-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沿用了前苏联的模式,实行的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曾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起过积极有效的作用。1992年为了适应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

传统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问题解析

长期以来,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沿用了前苏联的模式,实行的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曾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起过积极有效的作用。因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商品生产的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在生产领域起调节作用的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所以价值规律只在流通领域起调节作用,在生产领域只起影响作用,导致淡化直至排斥价值规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到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初步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在计价的规则上也还都没有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招投标制度本来引入的是竞争机制,可是因为定额的限制,限制了企业之间竞争。传统定额计价模式还不能适应招投标的要求。具体而言,造价管理制度和定额计价手段暴露了以下问题:

(1)定额的指令性过强、指导性不足,反映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主要是施工手段消耗部分统得过死,把企业的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本属竞争内容的活跃因素固定化了,不利于企业竞争机制的发挥,又妨碍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更不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2)定额的法令性,决定了定额成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主体,而与建设工程密切联系的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则没有价格的决策权,其主体资格形同虚设。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须是市场价格决策的主体,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其价格。

(3)预算定额“量”“价”合一,把相对稳定的消耗量与不断变化的价格合一难以及时反映出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动态变化,难以就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工程造价,使市场的参与各方无所适从,难以最终确定价格。

(4)违反商品的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建筑物不仅是产品,更是商品。商品的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决定了建筑产品由企业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www.xing528.com)

(5)缺乏全国统一的基础定额和计价办法,地区和部门自成体系,且地区间、部门间同样项目定额水平悬殊,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6)各种取费计算繁琐,取费基础也不统一,使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产生许多矛盾,更难与国际通用规则相衔接,不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工程承包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发承包计价、定价是以工程预算定额作为主要依据的。1992年为了适应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这一措施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建设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这种做法难以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的状况,不能准确地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地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了适应目前工程招投标和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对现行工程计价方法和工程预算定额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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