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任务目标
☉【知识目标】
1.了解我国建筑市场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2.了解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3.了解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能力目标】
1.能够明确见证取样的范围。
2.能依据程序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送检。
1.4.2 任务实施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1996)208号文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若干意见»及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对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上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持证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持证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同时,也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持证人员见证下送至有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
1.见证取样的范围
(1)见证取样的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见证取样的范围。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见证取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建设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www.xing528.com)
2.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的资格;
2)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3)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施工专业知识;
4)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5)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6)必须向质监站或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7)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五年换证一次。
(2)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见证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3.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2)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见证人员送样的试样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3)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实践表明,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登记制度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样管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工作登记制度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制度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监员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
(4)见证取样和送检必须填写记录,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5)记录:«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见证试验汇总表»。
(6)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3 任务小结
本任务主要介绍了见证取样的范围和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学生作相关了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