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课程管理体制
1.集中管理体制
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对我国课程权力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制定课程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定国家课程标准,宏观指导课程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对课程的总体设置,规划符合不同地区需要的课程实施方案,包括地方课程的开发与选用;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自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模式,在中央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和学校的课程自主权,从而使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发展的需求。
2.课程编订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课程编订权,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课程的编订权一般属于中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高度集中的课程编制权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推进了课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建立课程机构、下放课程编订权、制定法规、推行“三级课程制”(国家、地方、学校)等措施,课程管理体制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统一与多样相结合的局面。(www.xing528.com)
(二)我国课程管理体制改革
从现实来看,传统的课程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我国教育的发展,过于分散的课程管理模式又不利于保证课程的基本水准。即便是实行分权制的英国、美国也在探索克服分权制本身存在的弊端的方法。纵观当今各国课程管理制度可以发现,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模式成鼎足之势。“三级课程管理”也是我国课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三级课程管理指国家制定课程发展总体规划,确定国家课程门类和课时,制定国家课程标准,宏观指导课程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对课程的总体设置,规划符合不同地区需要的课程实施方案,包括地方课程的开发与选择;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
我国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着眼点在于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平衡。历史证明集权与分权各有利弊。新课程体制下国家课程体现的是课程管理体制集权的一面,地方和学校课程体现的是分权的一面,其出发点是既发挥国家统一管理的优势,又发挥地方和学校管理课程的灵活性。中央集权的课程管理体制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权力下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因此,下放课程的权力是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运行的核心任务。在三级课程管理体制的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国家、地方和学校在课程决策方面的协调和合作,也同样要给教师、家长、社区代表和学生提供参与课程决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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