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校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一定的法律纠纷。以下对学校安全事故、侵犯学生财产权、受教育权事件以及社会侵权事件等学校常见的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相关分析。
(一)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学校是学生群集的场所,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我国中小学校中,比较常见的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类。
1.校舍建筑不符合标准导致的事故
学校校舍建筑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不仅与学校师生当前学习活动的安全有关,而且在发生灾害时,还可成为救灾的安全岛。据报道,2014年8月3日云南鲁甸发生地震,许多房屋建筑倒塌,而云南省鲁甸县龙头山镇龙泉中学2009年在国家校安工程中建成的两栋教学楼和学生宿舍仍然挺立,并临时改建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原来,在汶川大地震之后,2009年启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该项工程在全国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可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学校的危房改造和学校建筑的标准要求。然而,在现实中,学校校舍及其附设建筑仍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校舍是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属于人群密集场所,要求有较高的安全系数,因为这直接关系着学校师生的生命完整权。我国的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多次对校舍安全问题进行强调和规范,对校舍的选址、建筑质量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教育部办公厅与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就对22个中西部省份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简称“初中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校舍项目建设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可见,该通知重点强调了校舍的选址以及相关的建设标准。
校舍从安全用房到危险用房也是变化的。学校校舍建筑属于学校的硬件设施,使用年限一般比较长。但是,由于建筑校舍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不同,建筑质量不同,使它们的使用寿命的长短会相差很远。
从国家来讲,对于修缮和改造危房的问题是高度重视的。特别是随着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加大对基础教育投入的比例,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责任,来保障学校基本建设需要。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修改了校舍防震标准,将校舍防震标准提高到了8级。应当说,这对保障校舍建筑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标准,我国目前学校危房的比例已大大下降。但也要看到,我国有些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一些乡村学校的校舍建设还是比较落后的,每年会有相当一部分校舍,由于各种原因变成危房。例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有些校舍的安全使用年限会大大缩短。所以,每年都可能有一些新的危险校舍产生。学校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此不可掉以轻心,应当经常对校舍进行检查,以防患于未然。201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从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六个方面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此外,学校在新校舍验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指标检验,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除了保证校舍建筑的安全系数,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逃生技能培养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四川安县桑枣中学全校2 300多名学生仅用了1分36秒从两栋教学楼中疏散到操场并集合完毕,“无一人伤亡”,使该校校长牛志平被誉为“最牛校长”。那么,该校是怎么做到的呢?
一是当地教育局对本地处于地震带上这个事实警钟长鸣,并统一规定每周上安全教育课。该校对此认真执行,对每周的安全教育课从内容、备课、检查、考核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是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疏散的方法和预案,对疏散演习的每个环节也都进行了规定。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演习方案。在每学期组织一次紧急疏散演习时,让人计时,不比速度,只讲评各班级存在的问题。就这样,他们做一次,总结一次,修改一次,使之逐渐完善。
三是重视校舍建筑安全,对危房不惜资金不断加固。据称,该校一幢20世纪80年代初期花费20万元建起来的楼房,牛校长为加固它就花费了40万元。起初很多人不理解,并表示反对。但是,没想到就是因为牛校长的“固执”,拯救了数千名师生的生命。
2.学校未尽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导致的事故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应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然而,在现实中,学校掉以轻心,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导致一些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例如,2013年2月27日6时许,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一起因拥挤引起的踩踏事故,造成4名学生死亡,7名学生受伤。后经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原因主要是在当日6时许,值班老师张某某、杜某某没有按时打开一楼铁门,致使急于出门的学生们下楼时相互拥挤,之后发生踩踏,最终酿成4死7伤的悲剧。虽然事故的发生有其客观原因,如出事的宿舍楼是由一幢教学楼临时改建的,2~8楼的8间教室里挤住着502名一至五年级的学生,全楼仅有一个上下的楼道。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这些住读生6点10分得赶到各自的教室上早自习。这意味着一楼的铁栅门6点钟打开后,短短10分钟内,500余名学生得从这里鱼贯而出,狭窄的楼道已经埋下了事故的隐患。但正因为如此,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更应该严密安全管理措施,而不能掉以轻心。
然而,无论如何,逝去的生命都将无法挽回,这起事故的教训是非常惨痛的。学校应该加强安全责任制度的建设。
3.侮辱、体罚学生导致的事故
在学校中,因为教师教育方法不当,或用侮辱、体罚学生的方法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例如,1998年3月23日下午,湖北某地初二男生小周从一幢19层高的楼顶跳下自杀,当场身亡。人们在小周的身上,找到了一封遗书,遗书的内容是这样的:
亲爱的爸爸妈妈,我走了,请不要悲伤,我是被周××(其班主任)逼的,就因为把凳子踢了一下,就要我请家长,我觉得不公平,我要向上帝起述(诉),我做鬼也不饶过周××。再见了。
儿子
1998年3月23日
当天晚上,小周的十几个同学来到周家,递给小周的父亲一份由班上24名同学签名的《我们的控诉》。其中写道:“出于对同学的怀念,也出于对一位‘老师’的行为的愤懑,我们全班同学特联名控告一位不称职的老师——我们的班主任周××……”
后经调查了解到,小周是由于受不了班主任周某的侮辱、嘲笑而自杀的。学生反映,小周的个子很小,比较活泼好动,有些调皮,班主任周某就给他起了个外号叫“跳蚤”,并且总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取笑他,说他像个跳蚤一样跳来跳去。周某还经常抓住小周的头发用力一旋,小周就原地旋转360°,再一旋,就再转一个,让同学们笑他。周某还经常揪小周的耳朵,敲他的后脑勺。由于经常这样,甚至使同学们都感到班主任打小周是很正常的事情了。初二上学期,有一天小周上课迟到了一会儿,又敞着棉袄没有扣。周某看见了,就让小周把棉袄脱掉放在讲台的柜子里,冻了一个上午才让他穿上。有一次上体育课,小周没穿球鞋,周某就罚他脱了鞋袜,光脚在操场上跑好多圈。
在小周自杀前一周,周某将小周的座位调到了讲台左边,距黑板不到一米,他单独一张课桌,离同学很远,离老师很近,稍不小心,就受处罚,或者被叫起来站着听课,或者干脆被赶出教室。而小周坐在离黑板很近的左侧,由于黑板反光,他根本看不见黑板右边的字,只好多次向同学借作业看。
在小周自杀的前三天召开的班会上,班主任周某让小周就学习雷锋日记发言,小周站起来说:“我要向雷锋同志学习,做个优秀的中学生。”另一个同学站起来念道:“有的人的死重于泰山,有的人的死轻于鸿毛。”周某就对小周说:“你要死就死得轻于 鸿毛。”
在小周自杀的当天下午第四节课的时候,班主任周某走进教室问小周“有没有踢凳子”,小周说“没有”。周某随即抓住小周的领子,一把将他摔到讲台上,说“去叫你家长来”。小周说家长不在家,周某就要小周给家长打电话,小周说不记得电话号码。接着周某就拉着小周出去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周某回到教室,但大家再也没有见到小周 回来。
小周这个胆小得平时天黑了一个人回家都不敢上三楼,还要妈妈下楼来接他的14岁少年,却在这一天一个人摸黑登上了384级没有扶手的楼梯,爬上了一座未竣工的19层70多米高的高层建筑,写下一纸遗书后,跳楼自杀了。
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令人痛心的学生自杀事件。这个事件发生的原因,可以说就是教师既违反法律又违背教育规律的教育方法。
周某作为教师,以这种教育方法对待学生,违背了哪些教育法规,应负什么责任呢?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中小学生虽然未成年,但也具有国家公民身份,他们和成年公民一样享有各项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包括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其次,我们应该看到,正是由于他们未成年,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对他们所享有的权利给予必要的保护。其中还专门对学校教育提出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学生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教师来直接实施的。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有关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教师应如何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义务。其第四项的内容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其第五项内容为: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由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教师不仅自己不能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还负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的责任。因此,很明显,周某对小周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法律。
1998年7月18日,小周的父母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控告小周的班主任周某,提出周某侮辱、嘲笑小周的一贯行为,以及小周自杀当天周某的粗暴教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对小周的“侮辱罪”,但属于“告诉才处理”范围。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周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错误还是“犯罪”行为在认定上争议较大。违反法律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另一种称为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一定社会主体由于过错而违反法律,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通常采用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手段来追究责任。犯罪则是指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使国家或其他公民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的行为。对于犯罪行为,主要采用刑事制裁手段来追究法律责任。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
教育违法行为中,同样也存在这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如果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处罚);当上述情况发生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追究哪一种刑事责任,还要依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有关的刑法条款来具体确定。
此案中之所以不易界定,主要是因为教师周某对学生小周所造成的损害是一种精神损害,其损害程度不容易界定,不像身体损害那样,有比较直观的指标。但在庭审过程中,周某本人向学生小周的父亲承认了自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写了“悔过书”,其中写道:“因为我的教育方法问题,造成周××的死亡及给你们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我有责任,愧对你们,我也会一辈子受到良心的谴责。九泉之下的学生,请你原谅我这个不称职的老师!”
鉴于周某的认罪态度比较好,小周的父亲接受了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内容,撤回了对周某的刑事自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诉,同意接受周某偿付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根据其偿付能力而定)。对此,虽然周家的亲戚表示不能接受,但小周的父亲说,无论如何,孩子已不能复活,只是不能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周某同时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除了教师职务(如果已领教师资格证,应当吊销教师资格证)。
4.校车安全事故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较大力度地调整了学校布局,一些学生上学路途较远,需要乘车上学,由此产生了校车安全问题。许多地方陆续发生校车事故,造成学生死伤严重的 后果。
综观各起校车事故,我们发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车辆质量存在问题,有些车甚至已经报废,本身不符合运送学生条件;二是违规运营,超载学生严重;三是司机无证驾驶,本身不具备驾驶资质或缺乏应对突发情况经验,处置失当,酿成事故。
为了加强校车管理,2012年3月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由国务院第六百一十七号令于2012年4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条例》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可见,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光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是不够的,校车再安全也会有风险。必须着眼源头,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
(二)侵犯学生财产权现象
目前中小学校中还存在侵犯学生财产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乱收费、以罚代教、收取营养餐“回扣”等。
1.乱收费(www.xing528.com)
教育乱收费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反响比较大的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治理教育乱收费始终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在教育领域主抓的重点工作之一。从将禁止教育乱收费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到关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乱收费,并将农村学校的乱收费以法规的形式纳入了治理轨道,再到实施“一费制”、在公办高中执行了“三限”政策,建立收费的听证制度、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曝光典型案件……举措不可谓不多,力度不可谓不大。
然而,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治理,但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教育乱收费现象依然屡禁不止,而且呈现出方式更新颖、形式更隐蔽的新特点。有人做了一项调查,在某搜索网站上输入关键词“教育乱收费案件”,能找到相关报道约181万篇。而且令人惊讶的是,乱收费的名目之多、数量之大、范围之广,令人咋舌。而考核费、资料费、灯油费、取暖费、邮电费、体检费、电影费、保险费、防疫费、助学费、校服费、理发费、饮水费等名目繁多、五花八门。
以广东某中学为例,经国家教育收费督导组检查和广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办核实,该校存在违规招收择校生和乱收费的问题。该中学2012年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违规招收择校生149人,共收取择校费1 713 500元,并收取其中120名分数较低的择校生捐资助学费共356 000元。此外,该校还收取了7名插班生捐资助学费19 000元。上述做法违反了广东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此,广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办已责成相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免去该中学校长的职务;将违规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全额退还给学生;对该中学乱收费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学校乱收费不仅使学校教育的声誉下降,更为严重的是,还可能导致大量贫困学生辍学。学校乱收费,固然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但不能任其发展。当地政府部门和学校应当联手进行治理。我国已逐步推广全免费义务教育,一方面政府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学校的日常运营经费和教师工资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另一方面加大对乱收费的处罚力度,杜绝乱收费,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实施。
2.以罚代教
动辄以“罚款”的方式作为“教育”的手段,是教育简单化、教育无能的表现。如某校一班级推出罚款制度:上课迟到罚款5元,上课说话罚款15元,穿西装进教室罚款20元……短短两个月中竟然收取罚款3 000余元。应当看到,学生还不具备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以这种方式教育学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例如,2004年4月15日是某小学六年级期中考试的日子,考试前,该校六年级数学老师郭某要求他的学生估分,如果学生考不到自己所估的分数,每差1分罚款1元。15岁的学生小郭考虑到自己可能考不到所估的分数,又不愿意让父母为自己缴罚款,于2004年4月19日6时许服毒自杀。在小郭死后的第三天,母亲在整理他的遗物的时候发现枕头里面塞着一封遗书。遗书写道:
“亲爱的爸妈爷奶:对不起,我期中考试成绩可能不会达到我说的分数,如果考不到,那就是1分1元钱,我不想让你们拿这些钱数,我决定以(一)死了知(之),才能抵御这些钱……”
看到这封遗书后,小郭的父亲很气愤,立即拿着遗书来找学校和任课老师交涉。他了解到,小郭的数学老师郭某在4月15日进行的期中考试前要求学生估分,并规定如果达不到自己所估的分数,就每分罚1元,小郭当时估的分数是80分。从小郭的遗书中可以看出,由于他担心自己考不到所估的分数,害怕被罚款,是他选择自杀的原因。事后家长还找到了小郭的期中考试试卷,发现他只考了61分,离自己所估的分数差19分。
这一惨案的发生,给学校这种简单化的教育方式敲响了警钟。中小学生由于发展不成熟,认识能力有限,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比较差,处理问题容易走极端。学校教育必须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进行教育。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不具备制定“罚款”这一处罚措施的资格。对擅自制定罚款制度的教师、学生可以举报;一经查实,应予以取消,退还所收取的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
3.收取营养餐“回扣”
学校作为公益机构,其办学,包括办食堂,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在我国学校办学现实中,却存在以提供营养餐牟利的现象。
2011年11月,为了改善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国家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这本来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却被一些“蠹虫”钻了空子,利用营养餐谋利的事件时有耳闻。
例如,某地小学生每天8元的午餐费,中间竟然有1~3元不等的回扣,这笔钱并不是返还学生,而是到了校领导和教师手里……云南省昆明市D公办小学一位班主任两个月就可领到餐饮企业给班主任返还的2340元“午餐回扣”。
其中包含两笔钱:一是“人头费”,该班有45名学生在校用餐,3~4月用餐42天,每人每天返还1元,共计1 890元;二是“班主任补贴”,每人每月5元,共计450元。而昆明市另一家公立小学班主任李老师,每个月算下来比上述小学班主任还要多拿回扣300元左右。除教师之外,一些学校管理层、财务等负责人也拿到一份回扣,按D小学的标准,每两个月大约是每人1 500元;不同学校的回扣比例也不同,其回扣金额是公司和校方之间“谈判”确定的。承担该市许多学校的午餐送餐服务的企业坦承,向学校返还金额是当地餐饮企业多年的做法和必要的“门槛”,自2009年以来送餐企业一直在给学校支付回扣 款项。
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进行营利性经营,收取回扣,不仅是一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何况,中小学生正处于长身体的关键时期,整天连饭都吃不饱或营养不良,势必影响到他们正常的身高和骨骼的增长以及身体相应部位的健康发育。现在学生的学习任务都很繁重,没有足够的营养,他们怎能有充沛的体力和精力去学习呢?对此案中的主要责任者,首先要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回扣问题查实,应要求其退还;如果回扣数额较大,可以受贿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应退还学生被作为回扣的伙食费部分,并向学生赔礼道歉。
(三)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现象
在我国中小学校中,当前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指定学生填报升学志愿、变相逼迫学生退学、逼迫学生上校外补习班等。
1.指定学生填报升学志愿
2010年7月,某地一所初中学校发生一起将学生关在教室里,强迫学生填报指定的高中学校事件。
2010年7月8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的孩子被老师强迫要求填报指定的高中。记者赶到现场采访时,校门口已经围了不少家长,他们都是为孩子填报志愿而来。家长们称,虽然孩子的中考分数超过本地一中的录取线,但老师重重阻拦,不让填报本地一中。一位学生家长气愤地说,孩子考了600多分,老师非让孩子填报指定的一所高中,孩子不照办,老师就把孩子关了起来。此事反映到当地政府部门后,该市招办新闻发言人表示,强迫学生填志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本市招生的相关政策,教育主管部门将切实保护考生的利益,维护教育公平。
应当看到,在我国现阶段,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其家长有权自主选择受教育学校。因此,学校教师的这种做法首先是侵犯了学生的教育选择权利。其次该校教师采用把学生“关起来”不让回家,逼迫学生就范的做法,实际上产生了“非法拘禁”的效果,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
2.变相逼迫学生退学
教师为提高所谓“教学业绩”,导致学生退学的行为,是滥用其教育权的行为,也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例如,河南省郑州市某中学为提高升学率,采取了节清、日清、周清的“三清”政策,虽然其意图是想把学习内容及时消化,但是有些老师采取“高压手段”执行“三清”,包括殴打体罚学生、罚学生抄写100遍、不让学生进教室等,虽然老师没明说不让学习差的孩子上学,但他们实际上用“三清”逼得一些学习跟不上的学生无法在学校待下去。可是,这些学生既不敢回家,也不敢上学,这些才十三四岁的孩子说自己宁愿出去打工,也不愿在这里上学了。据统计,该校八、九年级各有十多名学生因此辍学。对此,家长意见非常大。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应该了解每个学生之间存在的差异性,要因材施教,而不能采用“一刀切”的高标准,这不仅违背教育规律,而且也是做不到的,造成学生因此而辍学。教师应该通过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技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完成义务教育,得到应有的发展,为成为合格的公民奠定良好基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因此,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一般不适用开除学籍之类的处分。因为义务教育对公民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且没有特别的理由,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免除的义务。因此,学校及有关部门要尽最大努力保障其受教育权的实现。
3.逼迫学生上校外补习班
学生到学校上学,本应该在学校按照课程标准完成学习任务。没想到,居然有任课老师为保证自己周末校外兼职补习班的“上座率”而缩减课堂课程,平时上课讲一半,周末补习时再讲一半,学生只得去报校外补习班。
2009年12月,广东中山某小学一名四年级学生反映在课堂上有些“吃不饱,学不够”,因为老师讲课时总是少讲一些教学内容,并对学生说:“要听多一些内容就要报名参加他周末的补习班。”原来,该生的老师正在中山一个培训机构做兼职老师,为保证周末补习班的上座率,想出这样的“教学方式”。有人私下揭秘:“在校老师兼职补习机构的话,一般都要遵守培训机构的‘潜规则’。”据他介绍,在校老师中,有一些老师为赚“外快”,就到培训机构兼职上课,因为要遵守这种“潜规则”,所以就到课堂上拉学生补课。
教师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往严重了说,这和“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没有什么差别。因为,教师的职业权力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是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委托、按照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要求对年轻一代进行的培养活动。同时,教师的工资待遇基本上由国家财政支付,表明教师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质。因此,教师不能将自己手中的职业权力变成敛财的工具。
(四)社会侵权现象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同时也是学生人群密集的地方。为保障年轻一代健康成长,对学校以及学校周围的环境条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安静、整洁应是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来有一些地方,受利益驱动,无视国家法令,对校园环境肆意侵扰,对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校园环境侵扰行为有物质污染和精神污染两种。
物质污染主要表现为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垃圾污染。如有些学校被周围一些单位释放的有毒气体严重污染。某校相邻单位的一个烟囱冒出滚滚浓烟,笼罩该校上空,师生进校后即可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操场上空灰雾蒙蒙。在与烟囱接近的家属区,路两旁的绿树也蒙上灰装,大部分树叶发黑枯萎,花坛中的白菊也成了黑灰色,连路面上都蒙着一层厚厚的粉尘。据老师反映,平时即使门窗紧闭,房间里也会很快落下一层黑灰,桌子起码一天要擦六七次,地也得拖两三遍。如果赶上刮东风,满天的黑烟就会黑压压地直逼过来,脸上、鼻孔里都是黑的。住在该学校的师生,家家户户都将阳台封闭,烟囱冒烟的时候,门窗从不敢打开,没有一家敢把衣服挂在外面晾晒。学校内患咽喉炎的人很多,肝癌、肺癌的发病率近年有所升高。
有的学校深受垃圾之苦。如某校院墙边的三十多户居民,向学校内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使学生宿舍楼与院墙之间的两米空道上,满是鱼头、蛋壳、豆腐渣、烂菜叶等生活垃圾,并不时泼上污水。每到夏天,这里臭气熏天,蝇虫乱飞,学生们常常因此被虫子咬伤。还有些人在院墙边搭盖违章建筑,使高达三米的院墙多处断裂。其中有一违章建筑已严重倾斜,随时都会有倒塌的危险,威胁着学生宿舍楼内住着的一百多名学生的安全,构成事故隐患,严重影响了该校的教学和学生的生活。
有的学校校门外被夜宵排档、歌舞厅等夜生活经营设施包围,其营业时不仅在学校周围排放油烟、垃圾造成学校环境污染,而且制造各种噪声,扰乱学校安宁,严重影响学校师生的教学工作和生活。如某校的大门被饮食摊点包围,这些摊点每天从下午5点开始营业,一直经营到第二天凌晨3点,摊点周围散落着污水、废筷、废纸造成环境脏乱;另外,由于摊点与校园内的学生宿舍仅一墙之隔,学生们虽然把门窗关得严严实实,但仍挡不住嘈杂的划拳行令等喧闹声和油烟的侵扰,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休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曾报道某地一小学被小摊贩包围,他们向学生赊销小食品,不仅使一些学生养成不良的消费习惯,还使一些赊欠太多的学生学会了说谎,甚至偷窃。
精神污染主要表现为学校周围不良文化娱乐场所对青少年学生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使有些学生因此“堕落”。
此外还有扰乱学校治安的现象,尤其是在中小学校门前敲诈勒索,甚至明目张胆抢劫学生钱财的事件时有发生。勒索抢劫者一般采用对中小学生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不仅严重影响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还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学生由于被勒索抢劫过程中受到惊吓,需较长一段时间才能恢复正常精神状态。
对于学校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个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依法协调进行。我国《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保护校园免受各类污染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第十二条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营利性活动。第十五条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和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等不同部门的管理责任。①(造成校园环境污染)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误、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造成校园环境污染)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③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④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⑤(对于以上各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由有毒气体造成的环境污染而引起校园污染的,还可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由环保部门对其提出整顿要求和处罚。
总之,解决校园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综合治理问题,有时可能需要几个部门协调解决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向当地政府反映,请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这样才可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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