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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教育行政体制的理论探索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受到国家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教育行政体制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行政领导的根本原则;在教育行政的运行机制上,实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举措不能违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评价。

我国现行教育行政体制的理论探索

我国教育行政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受到国家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我国的政治和行政体制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中国共产党领导行政管理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原则。在教育行政体制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行政领导的根本原则;在教育行政的运行机制上,实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一)中国共产党对教育行政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中国共产党对教育行政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也从根本上保证了教育行政代表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并不直接行使教育行政组织的基本职能,而主要是进行政治路线、政策的领导以及重大人事的领导,保证全国的教育工作能够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如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一系列事关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都是以执政中国共产党决议的形式颁布的。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受其相应的中国共产党委领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监督下完成自己对各类教育事务的管理。

(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属于中央集权制;从与一般行政的关系上看,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属于完整制。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通过制定教育大政方针,颁布教育法律法规,统筹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教育经费人事制度课程设置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从宏观上统一领导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通过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实现教育的基本宗旨:“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体制运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统一领导的体制

统一领导的体制体现在教育行政内容和组织机构设置两方面。在教育行政内容方面,国家负责制定有关基础教育的法规、方针、政策及总体发展规划、基本学制、课程设置、课程标准、经费标准、教师人事管理的整体制度及其岗位设置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贯彻执行。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为加强对科技、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对科技重大事项的协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科技、教育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讨论、审计科技和教育重要任务及项目;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及部门与地方之间涉及科技或教育的重大事项。中央一级设立国家教育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地方省市县分别设立教育厅、教育局、教育科等专门的教育行政组织,在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举措不能违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评价。

2.分级管理的体制

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在中央政府层面,国家颁发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等规定;在地方政府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确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确定教师职务限额和工资水平等。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在义务教育行政体制方面,根据200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2006年秋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正式施行,关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强调省级政府对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作用。出现教育管理权责从乡镇逐步向县级乃至省级等各级政府“回归”的趋势。我国的教育行政形成了国家统一领导、省级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新体制。(www.xing528.com)

根据上述政策法律,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1)国家层面。中央政府确定基础教育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课程标准,审定教科书。在经费投入方面,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

(2)省级层面。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通过加强教育统筹规划,做好组织协调,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

(3)县级层面。管理的中心下放到县级,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薪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4)乡镇村层面。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

(5)在高等教育方面,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省、中心城市三级管理体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对于高等教育的管理,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确立了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校和少数行业性强、地方不便管理的学校。在中央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指导下,对地方举办的高等教育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和权力都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

我国现行教育行政体制就是在中央统一的大政方针引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参与管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教育部—省级政府教育厅(局)—地市级教育局—县级教育局—乡镇学区(中心校)的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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