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工作原理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4类系统,由于供电方式和应急工作的控制方式不同,因此在工作原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工作原理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工作和蓄电池充电。
发生火灾时,相关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动作,切断消防应急灯具的市电供电线路,灯具的工作电源由灯具内部自带的蓄电池提供,灯具进入应急状态,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工作原理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工作和蓄电池充电。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实时检测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实现灯具的集中监测和管理。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命令至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工作原理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通过各防火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提供给消防应急灯具。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由市电切换至电池,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工作原理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通过各防火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提供给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实时检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实现系统的集中监测和管理。
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命令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控制系统转入应急状态,为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2)系统的设置要求
1)供电时间
《建规》规定,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 h。
②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 000 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 0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 h。
③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 h。
2)设置部位
《建规》规定,除建筑高度小于27 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①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www.xing528.com)
②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③建筑面积大于1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④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⑤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3)照度要求
《建规》规定,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
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设置位置
《建规》规定,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 m;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 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 m。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大于8 000 m2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大于5 000 m2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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