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规》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防排烟系统。
(1)以下场所应设置防烟设施
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②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③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①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②建筑面积大于5 000 m2的丁类生产车间。
③占地面积大于1 000 m2的丙类仓库。
④高度大于32 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 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 m的疏散走道。(www.xing528.com)
(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①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②中庭。
③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④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⑤建筑内长度大于20 m的疏散走道。
(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2008)等国家标准对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分别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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