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④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判定标准: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表1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和维护续表
①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②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少于5台;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电气故障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判定标准: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检测前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其余不合格项的定为C类不合格。系统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和系统维护见表13.4。(www.xing528.com)
表1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和维护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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