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内功能多样,往往有多种用途或功能的空间布置在同一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空间的火灾危险性及人员疏散要求也各不相同。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对建筑平面进行合理布置,可以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扩大,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1)设备用房布置
由于建筑规模的扩大、用电负荷的增加和集中供热的需要,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和变配电设备越来越大,但锅炉和变压器等在运行中又存在较大的危险,发生事故后的危害也较大,特别是燃油、燃气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炔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面积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和爆炸。变压器爆炸后,火灾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造成更大的火灾。
1)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建规》5.4.12条相关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建规》5.4.13条相关规定。
3)消防控制室布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建规》8.1.7条规定。
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③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④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⑤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的规定。
4)消防水泵房的设置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8.1.6条规定:
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楼层。
③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民用建筑内设备用房的平面布置具体要求见表12.6。
表12.6 民用建筑内设备用房平面布置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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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1)会议厅、多功能厅等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建规》5.4.8条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m2。
②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③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建规》5.4.9条规定。
①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②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③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www.xing528.com)
④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m。
⑤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⑥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 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电影院、剧场、礼堂
电影院、剧场、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建规》5.4.7条规定。
①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②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m2。
③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④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⑤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3)特殊场所布置
1)儿童活动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建规》5.4.4条规定。
①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②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④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⑤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老年人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建规》5.4.4A、5.4.4B条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建规》第5.3.1A条的规定。
②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建规》第6.2.2条的规定。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3)医院的病房
医院的布置应符合《建规》5.4.5条规定。
①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②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③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民用建筑内不同功能区域平面布置要求见表12.7。
表12.7 民用建筑内不同功能区域平面布置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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