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的大背景是学习前苏联的经验,因此定额的主要形式还是仿前苏联的定额,到60年代“文革”时被废止,变成了无定额的实报实销制度。“文革”以后拨乱反正,于20世纪80年代初又恢复了定额。可以看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都是我国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定价的法定依据。在当时,全国各省市都有自己独立实行的工程概、预算定额,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的依据,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不能违背定额所规定的原则。应当说,定额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这种量价合一的工程造价静态管理的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确定和衡量建筑安装造价标准的作用,规范了建筑市场,使专业人士有所依据、有所凭借,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到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中开始初步实行招投标制度,但无论是业主编制标底,还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在计价的规则上也还都没有超出定额规定的范畴。招投标制度本来引入的是竞争机制,可是因为定额的限制,因此也谈不上竞争,而且当时人们的思想也习惯于四平八稳,按定额计价,并没有什么竞争意识。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建设工程投资多元化趋势明显。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须是价格决策的主体,并应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其产品价格。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有充分的定价自主权,再用过去那种单一的、僵化的、一成不变的定额计价方式已显然不适应市场化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传统定额模式对于招投标工作的影响也十分明显。工程造价管理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招投标的要求,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及管理模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1)定额的指令性过强、指导性不足,反映在具体表现形式上主要是施工手段消耗部分统得过死,把企业的技术装备、施工手段、管理水平等本属竞争内容的活跃因素固定化了,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发挥。
(2)组成工程总造价的定额单价虽然能够反映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但它是静态的单价,很难反映具体工程中千差万别的动态变化,无法在施工企业中实现有效竞争。
(3)量、价合一的定额表现形式不适应市场经济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难以就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工程造价。
(4)各种取费计算繁琐,取费基础也不统一。(www.xing528.com)
(5)缺乏全国统一的基础定额和计价办法,地区和部门自成体系,且地区间、部门相同项目的定额水平悬殊,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6)适应编制标底和报价要求的基础定额尚待制定。一直使用的概算指标和预算定额都有其自身适用范围。对于概算指标,其项目划分比较粗,只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对于预算定额,其子目和各种系数过多,目前用它来编制标底和报价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工作量大、进度迟缓。
(7)现行的费用定额其计划经济的色彩非常浓厚,施工企业的管理费与利润等费率是固定不变的。每一个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报价都是采用相同的间接费率,这违背了市场的规律,不利于企业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上下工夫,也使施工企业难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无法展开良性的竞争。
(8)现行的造价管理及招投标管理模式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工程招投标都以主管部门的指令为依据,发包方与投标方共用一本定额制定报价,施工企业不能根据自身的劳动生产率以及经济灵活的施工方案合理制定报价,因此往往使预算人员的业务水平成为是否能中标的关键因素,也导致施工企业之间互相盲目压价,从而产生恶性竞争。
(9)建筑市场的不断更新发展,使得更多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新材料不断出现,相应的工、料、机水平也处于相对的变化之中,现行的预算定额水平和更新速度肯定赶不上建筑市场的发展,因此全面以预算定额来确定工程造价很难解决一些现实的复杂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发承包计价、定价都以工程预算定额作为主要依据。1992年,为了适应建设市场改革的要求,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提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将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这一措施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初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建设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这种做法难以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的状况,不能准确地反映各个企业的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地体现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为了适应工程招投标竞争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与国际接轨已是势在必行。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在国际上通行已有上百年历史,规章完备,体系成熟。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三次出台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这给我国工程造价领域带来了一场深刻的革命,进一步推进工程计价依据的改革,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市场形成价格,以顺应我国加入WTO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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