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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结算与支付内容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预计交工前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公路工程结算与支付内容

1.工程费用结算的作用

正确合理地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对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财务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合理确定、筹措和控制建设资金,优质完成建设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①促使各方严格遵守合同,确保工程施工正常进行;

②强化监理工程师监督作用,保证工程质量;

③促进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④确定工程费用的实际数额;

⑤是业主和承包人办理财务对账的依据;

⑥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基础资料;

⑦承包人核对工程成本、考核企业盈亏的依据。

2.工程费用结算及支付的内容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施工正常结算的费用项目按其内容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项目,它包括清单内各章、节、细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应支付的费用项目;另一类是清单以外、合同以内的费用项目,它包括开工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工程变更费用、价格调整费用、索赔费用、逾期竣工违约金、工期提前奖励等费用项目。 合同终止后的费用结算有3 种不同情况: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特殊风险造成的合同终止和业主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

1)工程量清单内费用项目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中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第100 章 总则、第200 章 路基、第300 章 路面、第400 章 桥梁涵洞、第500 章 隧道、第600 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 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实际支付按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2)工程量清单以外、合同以内的费用项目

(1)预付款

①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 其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a.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b.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 其预付条件为:

•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 在预计交工前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②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a.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b.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 个月。 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2)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在中期支付中将承包人已完工程应得的款项扣留一部分,用以促使承包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3)工程变更

①变更提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约定情形的,如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上述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②变更估价:

a.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b.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c.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③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②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④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5)价格调整费用

工程建设的周期往往都较长,在这个比较长的建设周期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人都必须考虑与工程有关的各种价格变化。 为了避免双方的风险损失,降低投标报价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对价格调整做出了专门规定。

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17. 3. 3 项、第17. 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a.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b.权重的调整。 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www.xing528.com)

c.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使用价格调整式(5.1)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d.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6)索赔

索赔是当事人一方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损失,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承包人向业主索赔为施工索赔,业主向承包人索赔为业主反索赔。 索赔的内容包括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索赔的最终目的,工期索赔最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费用索赔。

①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②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约定办理。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条款如表5.1 所示。

表5.1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条款

续表

(7)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8)工期提前奖励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例5.1】 ××工程承包商实行总价承包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 km,但开工后,发现该砂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 km 供砂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以下事件造成暂时停工:4 月20 日至4 月26 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的故障;应于4 月24 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5 月10 日才交给承包商;5 月7 日到5 月12 日,工地下了该季节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5 月11 日到5 月14 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三天,向业主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提高5 元的索赔要求。 该索赔要求成立吗? 为什么?

(2)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5 月15 日向业主提交了延长工期25 天,成本损失费2 万元/天(此费率已经核准)和利润损失费2 000 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5 万元。试问:

①应批准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为什么?

②你认为会在业主给承包商工程款的支付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 为什么?

(3)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4)若承包商对因业主造成的窝工损失,要求设备窝工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按日计价是否合理? 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解】 (1)承包商提出的因砂场地点变化而提出的索赔不成立,原因是: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中4.10.1 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2)①批准的索赔额为24 万元,原因是:

a.4 月20 日至4 月26 日的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商承担,因此,不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b.4 月27 日至5 月6 日的停工属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应由业主承担,应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但不考虑承包商提出的利润索赔要求,索赔额为10×2=20(万元)。

c.5 月7 日至5 月12 日的停工属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的风险,因此,不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d.5 月13 日到5 月14 日的停工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应由业主承担,但不考虑承包商的利润索赔要求,索赔额为2×2=4(万元)。

②由上述事件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 原因是:如果不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延误,支付中要扣除拖期违约金;如果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工期补回,不会造成竣工延误,不产生拖期违约金,支付中不扣除。

3.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具备以下4 个条件:

①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承包商的过失。

③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

④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4.不合理。 因窝工而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置台班费或租赁费计价,不包括运转费部分。 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该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例5.2】 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

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660 万元,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总产值的比重为60%。

②工程预付款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 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建筑材料及设备费相当于工程预付款额时起扣,从每次计算工程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③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

④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

⑤建筑材料和设备费价差调整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 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如表5.2 所示。

表5.2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

问题:①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

②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

③该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

④该工程2 月至5 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 累计工程款为多少?

⑤6 月办理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 甲方应付工程款为多少?

⑥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维修,修理费1.5 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

【解】 问题①: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质量合格。

问题②: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问题③:工程预付款:660×20% =132(万元)

起扣点:660-132/60% =440(万元)

问题④:各月拨付工程款:

2 月工程款为55 万元,累计工程款为55 万元;

3 月工程款为110 万元,累计工程款为165 万元;

4 月工程款为165 万元,累计工程款为330 万元;

5 月工程款为220-(220+330-440)×60% =154 万元,累计工程款为484 万元。

问题⑤:工程结算总造价为660+660×0.6×10% =699.6(万元)。

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为699.6-484-(699.6×3%)-132=62.612(万元)。

问题⑥:1.5 万元维修费应从乙方(承包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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