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南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及湖广5省,该地区内生活着众多的少数民族,如彝族、白族、苗族、壮族等。清朝统一西南以后,保留了当地的土司制度,但随着顺、康时期中原与西南政治、经济关系的加强,土司制度的割据性严重阻碍着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于是雍正初年在西南地区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措施,这一措施打击并限制了土司割据势力,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联系。
清代土司制度,土司职衔承明制,仍分为文职与武职,分别注册于吏部和兵部,各有品级,此外还增加了土舍与土目两个土司名目,他们没有严格的文武界限,是土司中最末一等,属于无职衔、无品级的土司。
清代的土司承袭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首先在承袭人的承袭顺序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并且规定承袭人必须年满15岁才能承袭任职,“如有子而幼者,或其族或其母能抚孤治事,由督抚拣委,至其子年及十五岁,再令承袭”。[55]同时为了防止承袭过程中冒名顶替发生,清政府还制定了预定袭嗣的办法,“今后每遇岁终,土官各上其世系履历,及有无嗣子,开报布政司。三年当入觐,则预上其籍于部。其起送袭替时,有争论奏拢者,按籍立办。斯方策既明,而衅端预杜矣”。[56]这些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地方的安宁,同时更有利于清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控制。(www.xing528.com)
土司对清政府需要承担交纳贡赋及土兵征调义务。清代土司的贡赋是交办土贡和承担赋税,土贡的交办以3年为期,所贡物品均为各地的土特产,后来也可以折银;田赋的交给多沿用明代的旧额,对于新设的土司则釆取自报估定额度的“认纳”方式,经过地方政府认可批准,一般来说土司地区的赋税比之内地要轻一些。此外,还负有服从朝廷征兵的义务。
雍正四年(1726),清廷釆纳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在云南、贵州、广西等地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废除世袭的土司制度,改派流官去统治,至雍正九年(1731),5年的时间里共改了309处,基本上完成了云、贵、广地区的改土归流任务,内地的行政制度得以在西南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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