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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方地区的盟旗制度及蒙古自治

时间:2026-01-26 理论教育 小龙哥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北方地区主要是指漠南、漠北蒙古及唐努乌梁海、青海大部分蒙古民族游牧生活的草原地区。盟旗制度是蒙古地区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清政府经过稽查户口,在漠南、漠北及漠西蒙古中各自建立了旗与盟。此外,在青海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辖青海蒙古5部29旗,诸旗之上不另设盟。

清代北方地区主要是指漠南、漠北蒙古及唐努乌梁海、青海大部分蒙古民族游牧生活的草原地区。早在清军入关前蒙古各部就已先后归附,并建立了蒙古八旗,对不隶属于蒙古八旗的蒙古牧民,清(后金)统治者保留蒙古族固有传统,在蒙古地区旧有的军政体制——鄂托克的基础上参用八旗组织的原则,建立盟旗制进行管理,由中央理藩院掌管。

盟旗制度是蒙古地区的基本社会组织形式。在这一制度下,清政府将蒙古各部重新设“旗”,旗上组成“盟”。

旗是盟之下相对独立的军政合一的社会行政单位,旗长称为札萨克,由理藩院奏请清政府选派旗内最有威望的王公大臣担任,掌管本旗的军政、民政及入京朝觐、年班诸务,履行政府委派的职责;札萨克之下,设有协理台吉2或4人,辅佐札萨克办理旗务。管旗章京1或2人,奉札萨克、协理台吉之命,办理旗内日常事务,如刑讼、司狱和行政工作。梅伦若干名,分为和硕梅伦、地方梅伦,奉协理台吉、管旗章京之命,掌管基层军事、行政事务。此外还设有笔帖式若干名,掌管公文、档案、册记等事宜。旗以下设“佐”,又称箭、苏木,最初负责统辖兵役,150丁为1佐,后来又掌管行政事务,是旗以下掌管兵役、行政的基层组织。1旗内一般有20~40个佐,少者仅有1佐,多者达80、90佐。每佐,设佐领1人,或称箭长、扎兰、苏木章京,负责统辖全佐兵丁,审理编报丁册、贯彻旗的施政方针、征收税课、贡物,征派伕役、调解民事纠纷、传送公文等事项。佐领以下又设有骁骑校、领催等官吏,受佐领之命,承担办理军事、行政事宜。佐以下每10户设1什长,受佐领管辖,贵族则每1家庭,设族长1名,称“努图克达”,掌管旗内事务,直接受札萨克管辖。

清王朝规定各旗定期会盟,合数旗为1盟,盟设盟长,正、副各1人,由各旗中最有威望的札萨克或闲散王公担任,由理藩院奏请皇帝任命,主要职责是3年召开会盟1次,以“清理刑狱,编审壮丁”,[47]战时则奉旨率领所属各旗出征。盟长主持各旗会盟事务,无号令权,但代表皇帝监督各旗,可随时向理藩院告发各札萨克的问题。会盟时,清政府派遣钦差大臣,或者指定当地的将军、大臣和理藩院派遣官吏出席,盟内各旗札萨克必须率领本旗官吏参加。盟内一切重大事件,必须随时向理藩院汇报,由理藩院请旨定夺,同时报告当地驻防的将军、都统、大臣会同处理,盟长无权专断各项事务。

清政府经过稽查户口,在漠南、漠北及漠西蒙古中各自建立了旗与盟。(https://www.xing528.com)

漠南蒙古指内蒙古和套西蒙古,共24部49旗,分为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6个盟,[48]分设绥远城将军、察哈尔都统和热河都统统辖。[49]

漠北蒙古通称外蒙古(亦喀尔喀蒙古),共4部86旗,分为喀尔喀汗阿林盟、喀尔喀齐齐里尔克盟、克鲁伦巴尔和屯盟、扎克必拉色钦毕都哩雅诺尔盟4盟,分别由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和库伦办事大臣管辖。[50]

漠西蒙古即厄鲁特蒙古,又称额鲁特、卫拉特蒙古,共4部65旗9盟,由伊犁将军管辖。

此外,在青海地区设西宁办事大臣,辖青海蒙古5部29旗,诸旗之上不另设盟。还有套西蒙古,包括阿拉善厄鲁特蒙古、额济纳土尔扈特蒙古,地处河套以西,直隶理藩院,也不设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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